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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少儿麻疹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2019版)-京东安联财险
(京东安联)(备-普通意外保险)【2020】(附)1230号
1.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见释义8.1)(等待期以保单载明时间为准)后首次发病(见释义8.2)且确诊患有本附加条款所定义的麻疹(见释义8.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进行治疗(治疗项目包括门急诊治疗或/及住院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赔偿保险金:
1)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符合保险事故发生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实际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按保险单所载明的免赔额及赔付比例(如有)赔偿医疗保险金。不同社保状态的赔付比例,以保险单载明的比例为准。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最长以15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30为限
3)保险人所负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赔偿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等待期以保单载明时间为准,续保(见释义8.4)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3.责任免除
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条款,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或情形导致的医药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4)本附加条款定义的麻疹以外的任何疾病;
2)保单载明的等待期内确诊的麻疹或等待期内接受麻疹检查或出现症状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麻疹;
3)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所患的既往病症(见释义8.5)及其并发症;
4)在如下机构接受治疗或接受如下的医疗服务:家庭病床、护理机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部、联合医院或其他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入住;
5)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6)任何原因导致的推拿、按摩及针灸治疗;
7)非医院范围内产生的药物费用或医疗费用、滋补类中草药及其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8)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9)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见释义8.6)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4.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5.保险金申请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索赔申请表;
7)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8)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原始收据或医疗费用分割单、费用明细单、社会医疗保险结算单、第三方保险公司结算单等;
9)保险人认可的事故证明文件;
10)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6.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7.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8.释义
8.1等待期
等待期又称观察期或免责期,是指保险合同在生效之日起指定的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8.2发病
本附加条款所称的发病是指被保险人出现本附加条款所约定的各种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该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足以引起注意或应当引起注意并寻求检查、诊断、治疗或护理。
8.3麻疹
麻疹是由麻疹病毒引起的急性出疹性呼吸系统传染病;主要临床特点是发热、皮疹、可发生肺炎等并发症。
8.4续保
投保人在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含)提出继续投保申请且经保险人同意的,视为续保。投保人在合同终止之日后第三十日后提出继续投保申请的,为新投保。
8.5既往病症
指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存在任何足以引致普通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的症状、体征,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8.6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生根据临床诊断,必须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正式办理入院手续且连续住院二十四小时以上,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它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如被保险人因非医疗目的自行离开病房12小时(含)以上,视为自动出院。挂床住院指被保险人住院过程中一日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日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诊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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