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释义
8.1等待期
等待期又称观察期或免责期,是指保险合同在生效之日起指定的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8.2发病
本附加条款所称的发病是指被保险人出现本附加条款所约定的各种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该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足以引起注意或应当引起注意并寻求检查、诊断、治疗或护理。
8.3麻疹
麻疹是由麻疹病毒引起的急性出疹性呼吸系统传染病;主要临床特点是发热、皮疹、可发生肺炎等并发症。
8.4续保
投保人在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含)提出继续投保申请且经保险人同意的,视为续保。投保人在合同终止之日后第三十日后提出继续投保申请的,为新投保。
8.5既往病症
指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存在任何足以引致普通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的症状、体征,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8.6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生根据临床诊断,必须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正式办理入院手续且连续住院二十四小时以上,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它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如被保险人因非医疗目的自行离开病房12小时(含)以上,视为自动出院。挂床住院指被保险人住院过程中一日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日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诊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