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2019版)-京东安联财险
(京东安联)(备-普通意外保险)【2020】(附)1238号
1.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主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进行治疗(治疗项目包括门急诊治疗或/及住院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赔偿保险金:
1)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符合保险事故发生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实际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按保险单所载明的免赔额及赔付比例赔偿意外医疗保险金。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最长以15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30日为限
3)保险人所负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赔偿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责任免除
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条款,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或情形导致的医药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武装叛乱或任何形式的恐怖分子行为;
2)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无论被保险人当时神志是否清醒,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自伤或自杀时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4)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见义勇为行为除外)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被保险人因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以及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6)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8)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10)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缴费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或参与飞行活动者除外)期间;
11)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见释义8.1);
12)保单生效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13)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14)被保险人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
15)被保险人于海军、空军、陆军服军役或以警察身份执行任务期间;
16)被保险人从事采矿业、地下作业、山洞作业、水上作业、五米以上高处作业的职业活动期间;
17)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18)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19)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及由此引起的伤害;
20)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21)被保险人因疾病、食物中毒、药物过敏、中暑、高原反应特定疾病(见释义8.2)所导致;
22)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23)任何原因导致的推拿、按摩及针灸治疗。
4.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5.保险金申请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索赔申请表;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原始收据或医疗费用分割单、费用明细单、社会医疗保险结算单、第三方保险公司结算单等;
4)保险人认可的意外事故证明文件;
5)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6.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7.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8.释义
8.1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指被保险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或畸形(病症或特征)。这些疾病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不正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些器官、系统在形态或功能上呈现异常而导致的疾病或畸形。
8.2高原反应特定疾病
指急性高原脑水肿、急性高原肺水肿、高原反应和平原反应,其成立必须由医院相应专科医师确诊。
注:该文件是PDF文件格式,需要用Adobe Acrobatr软件阅读。
如果您无法阅读,请点击这里下载并安装该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