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主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进行治疗(治疗项目包括门急诊治疗或/及住院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赔偿保险金:
1)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符合保险事故发生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实际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按保险单所载明的免赔额及赔付比例赔偿意外医疗保险金。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最长以15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30日为限。
3)保险人所负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赔偿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