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额外工伤补偿附加险
在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若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无明确规定时,以主险规定为准。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受其雇佣期间,由于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遭受工伤而致身体伤害(包括因此引起的死亡),被保险人依据与该雇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它书面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而需承担的额外补偿责任,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主险赔偿项目与限额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条款
主合同中责任免条款除第一项外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此外,本附加险还应适用下述责任免除规定:
即使无合同或协议的约定,被保险人仍应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特别条款
1. 提供补偿协议被保险人应按以下规定向本公司提供证明其承担本附加险所述补偿责任的书面协议:
a)若该书面协议于投保前已订立,则须于投保时提供;
b)若该协议于投保后订立或该协议于投保后发生任何变更,则须于签订或变更协议之日起的十日内提供。
特定人员赔偿责任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有效期内,对下述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申报的人员,若其在为被保险人工作过程中,由于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遭受意外或患职业病而致身体伤害(包括因此引起的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照与该特定人员的雇主或其所在组织签订的书面协议(以下简称“特定人员协议”)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险项下的赔偿限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1. 劳务派遣工;
2. 借调人员;
3. 实习学生。
第二条 责任免除条款
主合同中责任免条款除第一项外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此外,本附加险还应适用下述责任免除规定:
即使没有无合同或协议的约定,被保险人仍应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特别条款
1. 提供补偿协议
被保险人应按以下规定向本公司提供证明其承担本附加险所述补偿责任的书面协议:
(1)若该书面协议于投保前已订立,则须于投保时提供;
(2)若该协议于投保后订立或该协议于投保后发生任何变更,则须于签订或变更协议之日起的十日内提供。
2. 索赔证明资料
索赔申请人向本公司提出索赔时,应提交下列证明资料(如无特别说明,所有证明材料均为原件):
(1)雇员身份证复印件;
(2)雇佣关系的证明资料;
(3)司法鉴定机构或三甲医院出具的伤残证明(如发生伤残);
(4)证明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义务的相关付款凭证;
(5)发生相关费用的票据;
(6)病历记录和出院小结等住院证明(如入住医院);
(7)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如有);
(8)本公司所需的其它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3. 伤残评级
一次事故造成某一雇员多处伤残时,由本公司或本公司认可的相关机构根据诊断书对照主险的伤残评定标准按最严重的伤害确定伤残级别。
特定事故雇主补偿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受其雇佣期间因下列情形而致身体伤害(包括因此而引起的死亡),被保险人依据与该雇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它书面协议需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本公司按本保险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主险赔偿项目与限额承担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机动车意外事故;
2. 被保险人的雇员在被保险人组织或资助的社交或体育活动,或受被保险人派遣参加有书面邀请的社交或体育活动遭受意外事故;
3. 被保险人的雇员在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出资租赁,并已提供详细地址的宿舍中发生意外事故;
4. 被保险人的雇员在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对外发包的食堂内遭受意外事故或发生食物中毒。食物中毒索赔需提供相关部门的食堂定期卫生检查合格书,以及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开出的中毒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发票,否则本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责任免条款除第一项外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此外,本附加险还应适用下述责任免除规定:
即使没有无合同或协议的约定,被保险人仍应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特别条款
1. 提供补偿协议
被保险人应按以下规定向本公司提供证明其承担本附加险所述补偿责任的书面协议:
(1)若该书面协议于投保前已订立,则须于投保时提供;
(2)若该协议于投保后订立或该协议于投保后发生任何变更,则须于签订或变更协议之日起的十日内提供。
2. 索赔证明资料
索赔申请人向本公司提出索赔时,应提交下列证明资料(如无特别说明,所有证明材料均为原件):
(1)雇员身份证复印件;
(2)雇佣关系的证明资料;
(3)司法鉴定机构或三甲医院出具的伤残证明(如发生伤残);
(4)证明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义务的相关付款凭证;
(5)发生相关费用的票据;
(6)病历记录和出院小结等住院证明(如入住医院);
(7)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如有);
(8)本公司所需的其它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3. 伤残评级
一次事故造成某一雇员多处伤残时,由本公司或本公司认可的相关机构根据诊断书对照主险的伤残评定标准按最严重的伤害确定伤残级别。
意外伤害雇主补偿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受其雇佣期间于境内遭受意外事故而致非工伤身体伤害(包括因此而引起的死亡),被保险人依据与该雇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它书面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需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则对被保险人按协议约定的以下各项补偿金额,本公司以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险项下承保项目及责任限额为限,按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意外医疗补偿
本公司以保险单所载的责任限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承担的其雇员因意外事故需要治疗而向医院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住院费、救护车费、X光检查、药费和医疗用品费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牙科诊治、护理、修复或整形费用,除非是因意外而损害健全及天然之牙齿所必需的诊治费用。
(2)意外停工留薪补偿
若被保险人的雇员因遭受意外事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本公司以约定的月工资乘以保险单所载的月工资赔付比例为基数,按其实际停工月数计算给付停工留薪期间补偿金额(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停工天数计算,每月按30天计算)。除非另有约定,本保障项下月工资赔付比例与最高赔偿月数同主险项下停工留薪补偿。
(3)意外住院补偿
若被保险人的雇员因意外事故需住院治疗,本公司依保险单所载的每人每日住院给付金额,按其实际住院日数计算给付金额,每人每次意外事故的总赔偿日数以保险单所载的天数为限。除非另有约定,本补偿项下每人每日住院给付金额及每人每次意外事故的总赔偿日数同主险项下住院补偿。
(4)意外伤残补偿
若被保险人的雇员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12个月内造成身体永久残疾后,本公司根据诊断证明参照附页《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确定伤残补偿比例,以保险单所载的赔偿限额为基数,按保险单所载比例计算给付金额。
若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器官部位或同一肢体,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赔偿金;若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器官部位或同一肢体,而残疾项目所属的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赔偿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的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赔偿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的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赔偿金。
若该被保险人因同一或不同意外事故致成上述伤残评定标准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程度且不在同一器官部位或同一肢体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意外伤残疾赔偿金之和,但以本项赔偿限额为限。
(5)意外身故补偿
本公司以保险单所载的赔偿限额的100%给付赔偿。
就同一意外事故,若被保险人就同一雇员向本公司申请意外身故补偿前曾于本附加险意外伤残补偿项下获得赔付,则应给付的身故补偿金为扣除已获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如有)。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除第一项外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对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者任何直接或间接、完全或部分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雇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本公司在本附加险项下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 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入侵、内战、革命或其他战争行为,或暴乱,罢工或武装叛乱,或恐怖主义行为;
2. 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犯罪活动、违反治安管理、斗殴或因拒捕而致伤害;
3. 被保险人的雇员因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任何非必要的手术或医疗事故所致的伤害;
4. 被保险人的雇员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5. 被保险人的雇员服军役,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6. 腐败物质或细菌之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脓肿者除外;
7. 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但由意外伤害所引致者除外;
8. 即使没有无合同或协议的约定,被保险人仍应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特别条款
1. 提供补偿协议
被保险人应按以下规定向本公司提供证明其承担本附加险所述补偿责任的书面协议:
(1)若该书面协议于投保前已订立,则须于投保时提供;
(2)若该协议于投保后订立或该协议于投保后发生任何变更,则须于签订或变更协议之日起的十日内提供。
2. 索赔证明资料
索赔申请人向本公司提出索赔时,应提交下列证明资料(如无特别说明,所有证明材料均为原件):
(1)雇员身份证复印件;
(2)雇佣关系的证明资料;
(3)司法鉴定机构或三甲医院出具的伤残证明(如发生伤残);
(4)证明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义务的相关付款凭证;
(5)发生相关费用的票据;
(6)病历记录和出院小结等住院证明(如入住医院);
(7)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如有);
(8)本公司所需的其它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3. 危险状况及失踪
如果由于本附加险所承保之意外事故,使被保险人雇员处于某种危险状况下,并因这一危险状况导致可赔付之损伤事项,则该损伤事项可依照本附加险规定的条件进行赔付。
如果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乘坐飞机或其他陆地或水上交通工具时因该工具消失、沉没、毁坏而遭受意外事故致失踪,后经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将视此情况为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给付意外身故补偿金。若于日后发现该雇员生还,被保险人必须将已领取的身故补偿金于一个月内返还本公司。
4. 申请赔偿的通知期限
除另有约定,如被保险人的雇员因遭受意外事故而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若为其它身体伤害,则应自保险事故发生日起四十五天内,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递送索赔通知。
5. 赔偿通知的充分性
索赔通知应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递交给本公司,且该通知应包括被保险人雇员身份情况的证明。
6. 医疗体检
于申请赔偿期内,本公司有权随时要求被保险人的雇员作身体检查。倘被保险人的雇员因意外事故而致死亡,除非法律禁止,本公司有权要求且由本公司负担费用解剖验尸。
第四条 定义
本保险附加险中出现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1. 永久残疾:是指被保险人的雇员因意外事故而致伤害,并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的12个月内虽经治疗,但机能仍然完全或部分丧失。
2. 战争:是指因任何原因引致两个或多个国家之斗争;或主权之争引起之武装冲突;或不论宣布与否的公开敌对活动;或由统治者批准而在各个国家间存在1)和平关系之中断和 2)激烈之暴力争夺之状况。
3. 内战:是指同一国家或民族内之公民互相对抗、毁灭之战争。
4. 恐怖主义行为:系指同时具备如下特点之活动:
(1)该活动是为了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类似之目的,而实施的暴力行为、非法使用武力或危害人的生命或有形财产的非法行为。
(2)该活动是由个人或组织实施,无论该活动是单独行动,还是代表组织或是与组织有关的行动,但该活动不包括(无论是合法的还是事实上存在的)执政政府的行动。
(3)该活动旨在:
I. 威胁或逼迫平民,或
Ii. 破坏政府或国家的经济,或
Iii. 通过威胁或逼迫的方式推翻或影响合法的或事实上存在的政府管理,或
iv. 通过大规模摧毁、暗杀、绑架或扣押人质的方式影响政府管理。
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级 |
项目 |
残疾程度 |
最高给付比例 |
第一级 |
一 |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
100% |
二 |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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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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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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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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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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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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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
||
第二级 |
九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
75% |
十 |
十手指缺失的(注6) |
||
第三级 |
十一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50% |
十二 |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十三 |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
||
十四 |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
||
十五 |
十足趾缺失的(注9) |
||
第四级 |
十六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
30% |
十七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十八 |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十九 |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
||
二十 |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
||
二一 |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
||
二二 |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第五级 |
二三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20% |
二四 |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二五 |
两手拇指缺失的 |
||
二六 |
一足五趾缺失的 |
||
二七 |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 |
||
二八 |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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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 |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
||
第六级 |
三十 |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
15% |
三一 |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三二 |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第七级 |
三三 |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
10% |
三四 |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注13)丧失的 |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疾病住院及死亡雇主补偿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受其雇佣期间于境内遭受疾病导致身体伤害(包括因此而引起的死亡),被保险人依据与该雇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它书面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需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对被保险人按协议约定的以下各项补偿金额,本公司以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险项下承保项目及责任限额为限,按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疾病住院补偿
若被保险人的雇员因罹患疾病而须入住医院治疗,本公司将依保险单所载的每日住院补偿金额按其住院日数计算应给付住院补偿金额,但本公司为该雇员因同一住院原因的总赔偿日数以保险单所载为限。除非另有约定,本补偿项下每人每日住院给付金额及总赔偿日数同主险住院补偿。
(2)疾病住院杂费及手术费用补偿
(a)住院杂费
若被保险人的雇员因罹患疾病须住院,本公司将以保险单所载的责任限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补偿该雇员因治疗而在医院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下列住院费用:
由医生开具处方并于医院内消耗的药费;
包扎科、普通外科夹板及石膏整形费用(但不包括特殊矫正装置、器械或仪器费用);
物理治疗费用;
X光检查、心电图检查、化验室检验(但不包括X光治疗、放疗及同位素治疗)费用;
静脉注射及溶液费用;
血液或血浆之注射费(但不包括血液或血浆之费用);
救护车服务费用。
(b)手术费
若被保险人的雇员因罹患疾病须住院并接受医生施行的手术,本公司将以保险单所载的责任限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补偿该雇员在医院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手术费用。
本公司为该雇员因同一住院原因赔偿的手术费和住院杂费以保险单所载为限,无论住院时间是否间断。
(3)疾病身故补偿
若被保险人的雇员因罹患疾病而在本附加险有效期内死亡,对被保险人按照协议约定应承担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本公司以保险单所载本保障项目相应的责任限额为限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除主险责任免除条款第1项和第2项外,其他责任免除规定均适用本批单项下保障。此外,任何直接或间接、完全或部分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雇员身体伤害或死亡,本公司在本附加险项下不承担以下任何赔偿责任:
1. 根据工伤保险法律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疾病;
2.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任何非必要的手术或医疗事故所致的伤害;
3. 一般体格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4. 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之疾病等治疗或外科手术,但在本附加险持续有效达一百二十天以后接受此四项治疗或外科手术者不在此限;
5. 被保人的雇员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该雇员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及所有传染性性病;
6.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或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均以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的定义为准;
7. 任何牙科诊治、护理、修复或整形费用;
8. 视力矫正或为视力矫正而作的眼部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9. 腰椎间盘突出症;
10. 任何原因需要进行推拿、按摩或针灸治疗;
11. 心理疾病;
12. 即使没有无合同或协议的约定,被保险人仍应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特别条款
1. 提供补偿协议
被保险人应按以下规定向本公司提供证明其承担本附加险所述补偿责任的书面协议:
(1)若该书面协议于投保前已订立,则须于投保时提供;
(2)若该协议于投保后订立或该协议于投保后发生任何变更,则须于签订或变更协议之日起的十日内提供。
2. 索赔证明资料
索赔申请人向本公司提出索赔时,应提交下列证明资料(如无特别说明,所有证明材料均为原件):
(1)雇员身份证复印件;
(2)雇佣关系的证明资料;
(3)证明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义务的相关付款凭证;
(4)发生相关费用的票据;
(5)病历记录和出院小结等住院证明(如入住医院);
(6)本公司所需的其它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四条 定义
1. 疾病:是指自本附加险首个生效日起三十天后首次罹患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
2. 手术费用:指由医生或医院根据伤害或疾病情况,决定收取的必要的手术费,费用须符合当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药品报销范围的收费标准,以及即使无保险赔偿下仍需收取的同样费用。
3. 医生: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亦指在被保险人的雇员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生;但不包括该雇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