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定义
10.1 轻症疾病定义
本合同所保障的轻症疾病(共50种),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原位癌: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必须已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
2.不典型心肌梗塞
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虽然未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2)心电图有损伤性的ST段改变但未出现病理Q波。
本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理赔后,不再对“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微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3.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指为纠正冠状动脉的狭窄或堵塞,而实际实施的微创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手术通过微创开胸术(肋骨间小切口)进行,且诊断须由冠状动脉血管造影检查确诊狭窄或堵塞。微创冠状动脉绕道也包括“锁孔”冠脉搭桥手术。
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血管造影显示至少两支冠状动脉狭窄超过50%或一支冠状动脉狭窄超过70%;
(2)手术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心脏专科医生进行,并确认该手术的必要性。
本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理赔后,不再对“不典型心肌梗塞”、“微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4.微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指被保险人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样斑块切除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手术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心脏专科医生进行,并确认该手术的必要性。
本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理赔后,不再对“不典型心肌梗塞”、“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5.激光心肌血运重建
指患有顽固性心绞痛,经持续药物治疗后无改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及经皮血管成形手术已失败或者被认为不适合,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心脏专科医生实际进行了开胸手术下或者胸腔镜下的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本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理赔后,不再对“不典型心肌梗塞”、“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微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6.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7.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8.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9.无颅内压增高的微小良性脑肿瘤
指直径小于2cm的脑的微小良性肿瘤,临床上无颅内压升高表现,无危及生命征象。微小良性脑肿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除外。
10.微创颅脑手术
因疾病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颅骨钻孔手术或者经鼻蝶窦入颅手术。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或因治疗“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无颅内压增高的微小良性脑肿瘤”导致的微创颅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理赔后,不再对“植入大脑内分流器”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1.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为缓解已升高的脑脊液压力而确实已在脑室进行分流器植入手术。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脑神经科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因治疗“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无颅内压增高的微小良性脑肿瘤”导致的植入大脑内分流器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理赔后,不再对“微创颅脑手术”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2.单眼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11.21性丧失,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除眼球缺失或摘除情形外,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本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理赔后,不再对“视力严重受损”、“角膜移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3.视力严重受损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虽然未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20度。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本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理赔后,不再对“单眼失明”、“角膜移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4.角膜移植
指为增进视力或治疗某些角膜疾患,已经实施了异体的角膜移植手术。
此手术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本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理赔后,不再对“单眼失明”、“视力严重受损”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5.中度听力受损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8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道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本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理赔后,不再对“单耳失聪”、“人工耳蜗植入术”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6.单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单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道抗检测或者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本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理赔后,不再对“中度听力受损”、“人工耳蜗植入术”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7.人工耳蜗植入术
指由于耳蜗的永久损害而实际实施了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诊断须经专科医生确认在医学上是必要的,且在植入手术之前已经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双耳持续12个月以上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
(2)使用相应的听力辅助设备效果不佳。
本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理赔后,不再对“中度听力受损”、“单耳失聪”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8.轻度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10%但少于15%。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19.轻度面部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30%或30%以上,但未达到重大疾病“严重面部烧伤”或中症疾病“中度面部烧伤”的给付标准。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因酸碱化学品导致的面部烧伤不在保障范围内。
20.肝叶切除术
指为治疗肝脏肿瘤、肝内胆管结石、肝脓肿、肝包虫病等疾病或因意外而实际实施的肝脏部分切除术,手术须有至少切除一整叶左肝叶或一整叶右肝叶。
此手术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因酒精或者滥用药物导致的肝脏疾病或者肝脏紊乱,或者因捐赠肝脏而所需的肝脏手术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21.单侧肾脏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实际实施的一侧肾脏切除术。
肾脏部分切除手术、因肾脏捐献引起的手术、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肾脏切除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2.双侧睾丸切除术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双侧睾丸完全切除手术。部分睾丸切除、预防性睾丸切除、因恶性肿瘤进行的睾丸切除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3.双侧卵巢切除术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卵巢完全切除术。
部分卵巢切除、预防性卵巢切除、因恶性肿瘤进行的卵巢切除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4.于颈动脉进行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
指根据颈动脉造影检查结果,确诊一条或以上颈动脉存在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50%以上)。该病须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必须已经采取以下手术以减轻症状:
(1)确实进行动脉内膜切除术;
(2)确实进行血管介入治疗,例如血管成形术及/或进行植入支架或动脉粥样瘤清除手术。
25.心包膜切除术
因心包膜疾病导致已接受心包膜切除术或已进行任何需要心脏小切口技术的手术。此手术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心脏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26.硬脑膜下血肿手术
为清除或引流因意外导致的血肿,实际实施了头部开颅或钻孔手术。
开颅或钻孔手术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27.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
指为治疗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下列动脉狭窄而实施的血管介入治疗:
(1)为下肢或者上肢供血的动脉;
(2)肾动脉;
(3)肠系膜动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血管造影术证实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狭窄达到50%或者以上;
(2)对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施行了血管介入治疗,如血管成形术及/或者进行植入支架或者动脉粥样瘤清除手术。
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血管疾病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28.植入腔静脉过滤器
指患者因反复肺栓塞发作,抗凝血疗法无效而接受手术植入腔静脉过滤器。此手术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29.早期象皮病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达到国际淋巴学会淋巴水肿分期第Ⅱ期,临床表现为肢体象皮肿,夜间卧床休息后不能消退,患肢较健肢增粗20%以上。该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经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急性淋巴管炎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不在保障范围內。
30.心脏起搏器植入
因严重心律失常而实际实施了植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的手术。理赔时须提供完整病历资料及手术记录以证实此严重心律失常并不能以其他方法治疗。
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临时性心脏起搏器安装不在保障范围内。
31.心脏除颤器植入
因严重心律失常而实际实施了植入永久性心脏除颤器的手术。理赔时须提供完整病历资料及手术记录以证实此严重心律失常并不能以其他方法治疗。
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体外心脏电复律(心脏电除颤)、临时性埋藏式心脏复律除颤器安装不在保障范围内。
32.严重阻塞性睡眠窒息症
须由相关医学范畴的专科医生,经多导睡眠监测仪检查明确诊断为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OSA),并必须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被保险人必须现正接受持续气道正压呼吸器(CPAP)之夜间治疗;
(2)必须提供睡眠测试的文件证明,显示AHI>30及夜间血氧饱和平均值<85%。
33.面部重建手术
实际实施了整形或者重建手术(颈部以上的面部构造不完整、缺失或者受损而对其形态及外观进行修复或者重建),同时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该面部毁容是需要接受住院治疗,及其后接受该手术,而对该面部毁容所进行的治疗亦是医疗所需。
因纯粹整容原因、独立的牙齿修复、独立的鼻骨骨折或者独立的皮肤伤口所进行的手术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此手术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并出具诊断证明。
34.因意外毁容而施行的面部整形手术
指为修复意外伤害或暴力袭击造成的面部毁损,实际接受了在全身麻醉的情况下,由整形外科医生实施的对严重损害或变形的面部形态和结构进行修复或重建的面部整形手术,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严重面部烧伤”的给付标准。
面部整形手术必须在意外伤害后的180天内实施。
因面部外伤后遗留的线条状瘢痕及色素沉着而施行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意外伤害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由外在暴力引起并且造成表面可视性伤口和面部骨结构损害的,或面部皮肤三度或全层意外烧伤;
(2)是造成面部毁损的直接和独立的原因。
因面部外伤后遗留的线条状瘢痕及色素沉着而施行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因烧伤达到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轻度Ⅲ度烧伤”、“轻度面部烧伤”,或本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中度Ⅲ度烧伤”、“中度面部烧伤”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不再承担对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35.系统性红斑狼疮
是一种累及多脏器的自身免疫性的炎症性结缔组织病。其诊断须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临床表现至少具备如下条件的四个:
①蝶形红斑或盘形红斑;
②光敏感;
③口腔溃疡;
④非畸形关节炎或多关节痛;
⑤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
⑥神经系统损伤(癫痫或精神症状);
⑦血象异常(WBC<4×109/L或血小板<100×109/L或溶血性贫血)。
(2)检测结果至少具备如下条件的两个:
①狼疮细胞或抗双链DNA抗体阳性;
②抗Sm抗体阳性;
③抗核抗体阳性;
④狼疮带试验阳性;
⑤C3补体低于正常。
36.轻度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由于原发性肺动脉高压进行性发展而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心脏科专科医生确诊,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25mmHg,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的标准。
37.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而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心脏科专科医生确诊,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25mmHg,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的标准。
38.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被诊断为原发性心肌病,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导致心室功能受损,其受损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或其同等级別,即: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休息时无症状,轻于日常的活动即可引起充血性心力衰竭的症状;
(2)左室射血分数LVEF<35%;
(3)原发性心肌病的诊断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心脏专科医生确认,并提供心脏超声检查结果报告。
本保障范围内的心肌病包括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及限制型心肌病。
39.慢性肾功能障碍
慢性肾功能障碍是指慢性肾功能不全的晚期。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肾小球滤过率(使用MDRD公式或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的结果),低于30ml/min/1.73平方米,且此状态须持续至少90天;
(2)慢性肾功能障碍的诊断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泌尿科或肾脏科医生确诊。
40.因肾上腺皮质腺瘤所致的肾上腺切除术
因肾上腺皮质腺瘤所导致的醛固酮分泌过多而产生的继发性恶性高血压而实际接受了肾上腺切除术治疗。
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41.胆道系统重建手术
因疾病或胆道创伤导致包含胆道肠道人工造管术的胆道重建手术。此手术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胆道闭锁不在保障范围内。
42.早期肝硬化
肝硬化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必须由活检证实有再生的肝细胞结节和典型的肝组织纤维化,下列条件必须全部满足并至少持续一年:
(1)持续性黄疸,胆红素水平升高超过50μmol/L;
(2)蛋白质合成异常,白蛋白水平低于27g/L;
(3)异常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超过正常上限的2倍或以上,或者国际正常化比率(INR)在2.0以上。
43.慢性肝功能衰竭代偿早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持续180天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胆红素>50μmol/L;
(2)白蛋白<27g/L;
(3)凝血酶原时间延长>4秒。
因酗酒、药物滥用或肝硬化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44.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腹腔镜手术
指确诊为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实际接受了腹腔镜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酗酒或饮酒过量导致的急性坏死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45.慢性阻塞性肺病
指因一种具有气流阻塞特征的慢性支气管炎和(或)肺气肿,该病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呼吸系统科的医生确诊,且诊断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第一秒末用力呼吸量(FEV1)小于1升;
(2)COPD肺功能分级Ⅲ级,即30%<EFV1<50%;
(3)残气容积占肺总量(TLC)的50%以上;
(4)PaO2<60mmHg,PaCO2>50mmHg。
46.早期系统性硬皮病
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缔组织病,该病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但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系统性硬皮病”的给付标准:
(1)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风湿学专科医生根据美国风湿病学会(ACR)及欧洲抗风湿病联盟(EULAR)在2013年发布的系统性硬皮病诊断标准确认达到确诊标准(总分值由每一个分类中的最高比重(分值)相加而成,总分≥9分的患者被分类为系统性硬皮病);
(2)须提供明确的病理活检及自身抗体免疫血清学证据支持。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局限性硬皮病(带状硬皮病或斑状损害);
(2)嗜酸性筋膜炎;
(3)CREST综合征。
47.中度昏迷
处于昏迷的状态,对外界刺激或内在需要毫无反应。昏迷必须持续至少48个小时,并需要使用插管和机械性呼吸的方法来维持生命,但未达到重大疾病“深度昏迷”或中症疾病“严重昏迷”的给付标准。昏迷的诊断及有关证明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神经专科医生确定。酗酒或滥用药物直接引起的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48.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疾病
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疾病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儿科专科医生根据已修订的Jones标准诊断证实罹患急性风湿热;
(2)因风湿热所导致一个或以上最少轻度心脏瓣膜关闭不全(即返流部份达20%或以上)或狭窄的心瓣损伤(即心脏瓣面积为正常值的30%或以下),该诊断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心脏专科医生根据心瓣功能的定量检查证实。
49.骨质疏松骨折髋关节置换手术
骨质疏松是一种系统性疾病,其特征为骨质量减少,骨小梁数目减少、变细和骨皮质变薄,导致骨脆性增加,骨折危险增加。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建议,骨密度(BMD)较正常成人骨密度平均值降低2.5个标准差为骨质疏松症。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依照诊断标准确诊为骨质疏松症;
(2)实际发生了股骨颈骨折并接受了髋关节置换手术。此手术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50.多发肋骨骨折
因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胸部损伤同时大于等于12根肋骨骨折。
陈旧性骨折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10.2 中症疾病定义
本合同所保障的中症疾病(共25种),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中度脑中风
实际发生了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出现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表现,并接受住院治疗,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对应病灶,确诊为脑出血、脑栓塞或脑梗塞,在确诊180天后仍然遗留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Ⅲ级或Ⅲ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和腔隙性脑梗塞不在保障范围内。
2.单侧肺脏切除
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实际实施的一侧肺脏切除术。
肺脏部分切除手术、肺脏捐献引起的手术、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肺脏切除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严重昏迷
处于昏迷的状态,对外界刺激或内在需要毫无反应。昏迷必须持续至少72个小时,并需要使用插管和机械性呼吸的方法来维持生命,但未达到重大疾病“深度昏迷”的给付标准。昏迷的诊断及有关证明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神经专科医生确定。酗酒或滥用药物直接引起的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4.中度严重克隆病
克隆病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诊断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经内窥镜及肠病理活检结果证实,同时经专科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至少180天,但未达到重大疾病“严重克隆病”的给付标准,方符合理赔条件。
5.重度头部外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完全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6.早期运动神经元疾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7.中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的永久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存在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导致的中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8.中度帕金森氏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9.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急性可逆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必须由血液科医生诊断,且病历资料显示接受了下列任一治疗:
(1)骨髓刺激疗法至少一个月;
(2)免疫抑制剂治疗至少一个月;
(3)接受了骨髓移植。
10.中度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溃疡性结肠炎是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及肠道肿胀及有肠破裂的风险的大肠(结肠及直肠)粘膜炎症。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须经由内窥镜检查证实该疾病侵犯全部结肠及直肠,并经病理学组织切片检查证实为溃疡性结肠炎;
(2)经专科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6个月。
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11.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2.中度严重脊髓灰质炎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本合同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至少一个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3.出血性登革热
出血性登革热须出现全部四种症状,包括发高烧、出血现象、肝肿大和循环衰竭(登革热休克综合症即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登革热第Ⅲ级及第Ⅳ级)。
出血性登革热的诊断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证实。
非出血性登革热不在保障范围内。
14.结核性脊髓炎
因结核杆菌引起的脊髓炎,导致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中度障碍,即疾病首次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Ⅲ级或Ⅲ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该诊断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神经专科医生证实,并必须由适当的检查证明为结核性脊髓炎。
15.单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断离。
因糖尿病并发症导致的单个肢体缺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16.中度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15%或15%以上,且未达到重大疾病“严重Ⅲ度烧伤”的给付标准。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17.中度面部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60%或60%以上,但未达到重大疾病“严重面部烧伤”的给付标准。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因酸碱化学品导致的面部烧伤不在保障范围内。
18.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
类风湿性关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两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且被保险人满足至少180天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19.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本疾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至少切除了二分之一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二个月以上。
因克隆病导致的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20.中度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指一种少见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以假性球麻痹、垂直性核上性眼肌麻痹、锥体外系肌僵直、步态共济失调和轻度痴呆为主要临床特征。该病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21.中度克雅氏症
指一种传染性海绵状脑病,临床表现为快速进行性痴呆、肌阵挛和特征性脑电图变化。该病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诊断标准明确诊断,且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22.糖尿病并发症导致的单足截除
指因糖尿病引起的神经及血管病变累及足部,为了维持生命已经实际进行由足踝或者以上位置的单足截除手术。此手术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切除多只脚趾或者因其他原因引起的截除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3.中度强直性脊柱炎
是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强直性脊柱炎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且未达到重大疾病“严重强直性脊柱炎”的给付标准:
(1)严重脊柱畸形;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24.中度多发性硬化
被保险人因脑及脊髓内的脱髓鞘病变而出现神经系统多灶性(多发性)多时相(至少6个月以内有一次以上(不包含一次)的发作)的病变,须由计算机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且未达到重大疾病“严重多发性硬化”的给付标准,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持续至少180天。
25.中度重症肌无力
是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该病必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疾病确诊180天后,仍然存在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且未达到重大疾病“严重全身性重症肌无力”的给付标准,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10.3 重大疾病定义
本合同保障的重大疾病共110种,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前25种重大疾病,其定义来自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其余85种重大疾病定义为非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定义。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11.23;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11.24;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
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2.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coma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3.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14.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除眼球缺失或摘除情形外,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15.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6.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8.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9.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20.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是指有医院的医疗记录显示病人不能进行任何活动,休息时仍有心悸、呼吸困难、心绞痛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23.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语言能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网织红细胞<1%;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25.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6.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指经冠状动脉造影检查明确诊断为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中,一支血管管腔堵塞75%以上,另一支血管管腔堵塞60%以上;
(2)左前降支、左旋支和右冠状动脉中,至少一支血管管腔堵塞75%以上,其他两支血管管腔堵塞60%以上。
左前降支的分支血管、左旋支的分支血管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保障的衡量指标。
27.严重心肌病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Ⅳ级心功能衰竭状态持续至少180天。
该病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造成的心肌病变除外。
28.严重心肌炎
指因严重心肌炎性病变导致心功能损害造成持续的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或左室射血分数低于30%;
(2)持续不间断180天以上;
(3)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29.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次/分钟;
(2)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3)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心脏起搏器。
30.感染性心内膜炎
指因细菌、真菌和其他微生物(如病毒、立克次体、衣原体、螺旋体等)直接感染而产生心瓣膜或心室壁内膜的炎症,须经心脏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血液培养测试结果为阳性,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微生物:在赘生物,栓塞的赘生物或心脏内脓肿培养或组织检查证实有微生物;
②病理性病灶:组织检查证实赘生物或心脏内脓肿有活动性心内膜炎;
③分别两次血液培养证实有典型的微生物且与心内膜炎符合;
④持续血液培养证实有微生物阳性反应,且与心内膜炎符合。
(2)心内膜炎引起中度心瓣膜关闭不全(指返流指数20%或以上)或中度心瓣膜狭窄(指心瓣膜开口范围小于或等于正常的30%);
(3)心内膜炎及心瓣膜损毁程度需经由心脏专科医生确诊。
31.肺源性心脏病
指由于各种胸肺及支气管病变而继发的肺动脉高压,最后导致以右室肥大为特征的心脏病。须经呼吸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同时满足如下诊断标准:
(1)左心房压力增高(不低于20个单位);
(2)肺血管阻力高于正常值3个单位(PulmonaryResistance);
(3)肺动脉血压不低于40mmHg;
(4)肺动脉楔压不低于6mmHg;
(5)右心室心脏舒张期末压力不低于8mmHg;
(6)右心室过度肥大、扩张,出现右心衰竭和呼吸困难。
32.嗜铬细胞瘤
是指肾上腺或嗜铬外组织出现神经内分泌肿瘤,并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类,需要确实进行手术以切除肿瘤。嗜铬细胞瘤的诊断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内分泌专科医生确定。
33.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阻碍心脏的舒张。
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慢性缩窄性心包炎且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并持续180天以上;
(2)实际接收了以下任何一种手术路径的心包剥脱或心包切除手术;手术路径:胸骨正中切口;双侧前胸切口;左前胸肋间切口。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4.主动脉夹层瘤
指主动脉的内膜破裂导致血液流入主动脉壁中形成夹层动脉瘤。在本定义中,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及腹主动脉而非其旁支。诊断必须由专科医生及检验结果证实,检验包括电脑断层扫描,磁共振扫描及磁共振血管造影或心导管检查的证明,并有必要进行紧急修补手术。
35.艾森门格综合征
因心脏病导致的严重肺动脉高压及右向左分流。诊断必须由心脏专科医生经超声心动图和心导管检查证实及需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平均肺动脉压高于40mmHg;
(2)肺血管阻力高于3mm/L/min(Wood单位);
(3)正常肺微血管楔压低于15mmHg。
先天性心脏病所致的艾森门格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6.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诊断需要由心脏科专家确诊,并且心导管检查报告显示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所有先天性心脏疾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肺动脉高压不在保障范围内。
37.主动脉夹层血肿
是指主动脉壁在受到某些病理因素的破坏后,高速、高压的主动脉血流将其内膜撕裂,以致主动脉腔内的血流通过主动脉内膜的破裂口进入主动脉内壁而形成血肿。被保险人需通过X线断层扫描(CT)、磁共振扫描(MRI)、磁共振血管检验法(MRA)或血管扫描等检查,并且实施了胸腹切开的直视主动脉手术。
38.严重大动脉炎
指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的心脏或血管外科专科医生确诊的大动脉炎,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红细胞沉降率及C反应蛋白高于正常值;
(2)超声检查、CTA检查或血管造影检查证实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存在狭窄;
(3)已经针对狭窄的动脉进行了手术治疗。
39.疯牛病
指一种传染性海绵状脑病,临床表现为快速进行性痴呆、肌阵挛和特征性脑电图变化,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经专科医生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诊断标准明确诊断,并且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
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0.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动脉夹闭手术。
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41.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42.脊髓灰质炎
指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本合同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43.植物人状态
指脑皮质广泛性坏死而导致对自身及周边的认知能力完全丧失,但脑干功能依然存在。必须由神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有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上述情况必须有至少一个月的病历记录加以证实。由于酗酒或滥用药物导致的植物人状态不在保障范围内。
44.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
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和酒精中毒导致的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45.严重多发性硬化
被保险人因脑及脊髓内的脱髓鞘病变而出现神经系统多灶性(多发性)多时相(至少6个月以内有一次以上(不包含一次)的发作)的病变,须由计算机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持续至少180天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6.严重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经神经科医师确诊,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47.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一种隐袭起病、逐渐加重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该病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神经科专科医生确诊,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步态共济失调;
(2)对称性眼球垂直运动障碍;
(3)假性球麻痹,表现为构音障碍和吞咽困难;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8.颅脑手术
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和经鼻蝶窦入颅手术)。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理赔时必须提供由神经外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49.骨生长不全症
指一种胶原病,特征为骨易碎,骨质疏松和易骨折。该病有4种类型:Ⅰ型、Ⅱ型、Ⅲ型、Ⅳ型。只保障Ⅲ型成骨不全的情形。其主要临床特点有:发展迟缓、多发性骨折、进行性脊柱后侧凸及听力损害。Ⅲ型成骨不全的诊断必须根据身体检查,家族史,X线检查和皮肤活检报告资料确诊。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50.严重癫痫
严重癫痫的诊断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神经科或儿科专科医生根据典型临床症状和脑电图及MRI、PET、CT等影像学检查做出。理赔时必须提供6个月以上的相关病历记录证明被保险人存在经抗癫痫药物治疗无效而反复发作的强直阵挛性发作或癫痫大发作,且已行神经外科手术以治疗反复发作的癫痫。
发热性惊厥以及没有全身性发作的失神发作(癫痫小发作)不在保障范围内。
51.独立能力丧失
是指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确认被保险人已持续180天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被保险人首次被确诊罹患本项疾病时的年龄必须在18周岁至74周岁之间。
所有与精神病有关的疾病原因均不属于本项保障范围内。
52.肌萎缩脊髓侧索硬化后遗症
以肌肉无力及萎缩为特征,并有以下情况作为证明:脊髓前角细胞功能失调、可见的肌肉颤动、痉挛、过度活跃之深层肌腱反射和外部足底反射、影响皮质脊髓束、构音障碍及吞咽困难。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以适当的神经肌肉检查如肌电图(EMG)证实。本疾病必须导致严重的生理功能损坏(由被保险人永久性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作为证明)。
53.严重结核性脑膜炎
指由结核杆菌引起的脑膜和脊膜的非化脓性炎症性疾病。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出现颅内压明显增高,表现头痛、呕吐和视乳头水肿;
(2)出现部分性、全身性癫痫发作或癫痫持续状态;
(3)昏睡或意识模糊;
(4)视力减退、复视和面神经麻痹。
54.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是一种亚急性脱髓鞘性脑病,常常发现于免疫缺陷的病人。必须由神经科专科医生根据脑组织活检确诊。
55.脊髓小脑变性症
脊髓小脑变性症为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疾病。必须符合所有以下条件:
(1)脊髓小脑变性症必须由医院诊断,并有以下证据支持:
①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②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张力异常。
(2)被保险人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56.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该病是累及脊髓前角细胞及延髓运动核的神经元退行性变性病。在出生后两年内出现的脊髓和脑干颅神经前角细胞进行性机能障碍,伴随肌肉无力和延髓机能障碍。理赔时必须提供肌肉活检的病理报告。
其他类型的脊肌萎缩症如Ⅱ型中间型进行性脊肌萎缩症、Ⅲ型少年性脊肌萎缩症(Kugelberg-Welander氏病)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57.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由于疾病或意外导致至少两根臂丛神经根性撕脱,所造成的手臂感觉功能与运动功能完全永久性丧失。该病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有电生理检查结果证实。
58.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指因脑膜炎双球菌感染引起脑脊髓膜化脓性病变,且导致永久性神经损害,持续180天以上,并且脑脊液检查显示脑膜炎双球菌阳性。
永久性神经损害是指由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引起的耳聋、失明、动眼神经麻痹、瘫痪、脑积水、智力或性情中度以上的损害,且上述症状持续180天以上仍无改善迹象。
59.脊柱裂
指脊椎或颅骨不完全闭合,导致脊髓脊膜突出,脑(脊)膜突出或脑膨出,并至少合并下列异常中的一项:
(1)大小便失禁;
(2)部分或完全性下肢瘫痪或畸形等神经学上的异常。
但不包括由X线摄片发现的没有合并脊椎脊膜突出或脑(脊)膜突出的隐形脊椎裂。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60.血管性痴呆
指由缺血性卒中、出血性卒中和造成记忆、认知和行为等脑区低灌注的脑血管疾病所致的严重认知功能障碍综合征。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有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61.额颞叶痴呆
指一组以额颞叶萎缩为特征的痴呆综合征,临床以明显的人格、行为改变和认知障碍为特征。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有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62.路易体痴呆
指一组在临床和病理表现上以波动性认知功能障碍、视幻觉和帕金森综合征为临床特点,以路易体为病理特征的神经变性疾病。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有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63.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指一种以大脑白质和灰质损害为主的全脑炎。本病的发生是由于缺损型麻疹病毒慢性持续感染所致的一种罕见的致命性中枢神经系统退变性疾病。早期以炎症性病变为主,晚期主要为神经元坏死和胶质增生,核内包涵体是本病的特征性改变之一。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64.进行性风疹性全脑炎
指由风疹病毒感染引起的儿童和青少年的慢性脑炎。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65.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类风湿性关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Ⅲ级以上的功能障碍(关节活动严重限制,不能完成大部分的日常工作和活动)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晨僵;
(2)对称性关节炎;
(3)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X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66.重症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指为了治疗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实际实施了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是一种儿童期发病的慢性关节炎,其特点为在高热和系统性病征出现数月后发生关节炎。
被保险人疾病诊断时年龄必须在年满18周岁之前。
67.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是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强直性脊柱炎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严重脊柱畸形;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68.脑型疟疾
恶性疟原虫严重感染导致的脑病或脑型疟疾,以昏迷为主要特征。脑型疟疾的诊断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外周血涂片存在恶性疟原虫。
其他明确病因导致的脑病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69.神经白塞病
是一种慢性全身性血管炎症性疾病,主要表现为复发性口腔溃疡、生殖器溃疡、眼炎及皮肤损害,并可累及大血管、神经系统、消化道、肺、肾等等。累及神经系统损害的白塞病称为神经白塞病。神经白塞病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指被保险人持续180天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70.库鲁病
指一种亚急性传染性朊蛋白病。临床表现为共济失调、震颤、不自主运动,在病程晚期出现进行性加重的痴呆,神经异常。库鲁病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根据检测出的脑组织中的致病蛋白明确诊断。
71.胰腺移植
指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72.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本病须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ALP>200U/L;
(2)持续性黄疸病史;
(3)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73.失去一肢及一眼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丧失及任何一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单眼视力丧失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除眼球缺失或摘除情形外,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投保时已有单眼缺失或有一肢缺失的不在保障范围内。
74.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多见于育龄妇女。
本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活检确认的,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诊断标准定义Ⅲ型至V型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
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內。
该病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免疫和风湿科专科医生确诊。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
|
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
Ⅱ型(系膜病变型)
|
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
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
Ⅳ型(弥漫增生型)
|
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
Ⅴ型(膜型)
|
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
75.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指被保险人因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已经接受了外科开腹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饮酒所致的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或经腹腔镜手术进行的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76.系统性硬皮病
指一种全身性的胶原血管性疾病,可以导致皮肤、血管及内脏器官进行性弥漫性纤维化。诊断必须经活检及血清学检查证实,疾病必须是全身性,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2)心脏:心功能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
(3)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局限性硬皮病(带状硬皮病或斑状损害)
(2)嗜酸性筋膜炎
(3)CREST综合征
77.严重克隆病
克隆病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诊断必须由病理检查结果证实。被保险人所患的克隆病必须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7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溃疡性结肠炎是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治疗通常采取全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溃疡性结肠炎必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并且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
79.严重Ⅰ型糖尿病
严重Ⅰ型糖尿病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且已经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180天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结果异常,并由内分泌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满足下述至少两个条件:
(1)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3)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已经进行了医疗必需的由足踝或以上位置的单足截除手术。
80.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终末期肺病
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必须明确诊断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2)动脉血氧饱和度(SaO2)<80%;
(3)因缺氧必须接受持续的输氧治疗。
理赔时必须提供以上三项相应的证明文件或检查报告。
81.肺淋巴管肌瘤病
肺淋巴管肌瘤病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血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同时需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2)CT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并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认可有必要进行肺移植手术。
82.肝豆状核变性
肝豆状核变性是一种可能危及生命的铜代谢疾病,以铜沉积造成的渐进性肝功能损害及/或神经功能恶化为特征。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通过肝脏活组织检查结果确定诊断并配合螯合剂治疗持续至少6个月。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83.肾髓质囊性病
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肾功能衰竭;
(3)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多囊肾;
(2)多囊性肾发育不良和髓质海绵肾。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84.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自身免疫性肝炎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高γ球蛋白血症;
(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ANA(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抗LKM1抗体或抗-SLA/LP抗体;
(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85.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为原因不明的骨髓中成纤维细胞增殖,伴有髓外造血,表现为进行性贫血、脾肿大等症状。该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检查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血液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三项,且符合条件的状态持续180天及以上,并已经实际实施了针对此症的治疗:
(1)血红蛋白<100g/L;
(2)白细胞计数>25×109/L;
(3)外周血原始细胞≥1%;
(4)血小板计数<100×109/L。
任何其他病因导致的继发性骨髓纤维化不在保障范围内。
86.严重获得性或继发性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因获得性或继发性原因导致双肺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理赔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支气管镜活检或开胸肺活检病理检查证实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PAS)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
(2)被保险人因中重度呼吸困难或低氧血症而实际已行全身麻醉下的全肺灌洗治疗。
87.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该类疾病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88.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本疾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三个月以上。
89.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
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是指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2008年分型方案中的难治性贫血细胞减少伴原始细胞增多-1(RAEB-1)、难治性贫血细胞减少伴原始细胞增多-2(RAEB-2)、MDS-未分类(MDS-U)、MDS伴单纯5q-,且需
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中设有专门血液病专科的公立三级甲等医院,血液病专科的主治级别以上的医师确诊;
(2)骨髓穿刺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3)被保险人已持续接受一个月以上的化疗或已接受骨髓移植治疗。化疗天数的计算以被保险人实际服用、注射化疗药物的天数为准。
90.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为治疗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自体移植手术。该治疗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认为在临床上是必需的。
91.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被保险人必须是患上严重甲型血友病(缺乏Ⅷ凝血因子)或严重乙型血友病(缺乏Ⅸ凝血因子),而凝血因子Ⅷ或凝血因子Ⅸ的活性水平少于1%。诊断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血液病专科医生确认。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92.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坏死性筋膜炎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坏死性筋膜炎的一般临床表现;
(2)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出现广泛性肌肉及软组织坏死,并导致身体受影响部位永久完全失去功能。
所谓永久完全失去功能是指受影响部位的全部功能完全丧失超过180天者。
93.经输血导致的HIV感染
是指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接受输血,并且因输血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4)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艾滋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本公司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94.小肠移植
指因肠道疾病或外伤,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小肠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此手术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95.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
指因进行器官移植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实施器官移植,并且因器官移植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2)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器官移植感染,属于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艾滋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本公司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96.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指血液凝固系统和纤溶系统的过度活动导致微血管血栓形成、血小板及凝血因子耗竭和严重出血,需要输注血浆和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须提供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三项的检验报告:
(1)血小板计数<100×109/L或者呈进行性下降;
(2)血浆纤维蛋白原含量<1.5g/L或者>4g/L或者呈进行性下降;
(3)3P试验阳性或者血浆FDP>20mg/L;
(4)凝血酶原时间>15秒或者超过对照组3秒以上。
97.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包围肢体或躯干的浅筋膜和/或深筋膜受到溶血性链球菌的感染,病情在短时间内急剧恶化,已经立刻进行了手术及清创术。最后的诊断必须由微生物或病理学专家进行相关检查后证实。
98.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胰腺炎反复发作超过三次以上并导致胰腺功能紊乱和营养不良,需要接受酶替代治疗。诊断必须有消化科专科医生确认并且有内窥镜逆行胰胆管造影所证实。
因酒精所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99.范可尼综合征
指近端肾小管的功能异常引起的一组症候群。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尿液检查出现肾性糖尿、全氨基酸糖尿或磷酸盐尿;
(2)血液检查出现低磷血症、低尿酸血症或近端肾小管酸中毒;
(3)出现骨质疏松、骨骼畸形或尿路结石;
(4)通过骨髓片、白细胞、直肠黏膜中的结晶分析或裂隙灯检查角膜有胱氨酸结晶。
被保险人在3周岁之前罹患本项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00.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指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既往称:特发性肾上腺皮质萎缩)导致肾上腺萎缩和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明确诊断,符合所有以下诊断标准;
①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大于100pg/ml;
②血浆和尿游离皮质醇及尿17羟皮质类固醇、17酮皮质类固醇测定、血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素Ⅱ和醛固酮测定,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③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2)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180天以上。
本保障仅包括由自身免疫功能紊乱所导致的慢性肾上腺功能减退,其他成因(包括但不限于:肾上腺结核、HIV感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101.埃博拉病毒感染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烈性传染病,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有实验室检查证据证实存在埃博拉病毒感染,经国家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传染病专家确诊、并上报国家疾病控制中心接受了隔离和治疗;
(2)存在广泛出血的临床表现;
(3)从发病开始有超过30天的进行性感染症状。
单纯实验室诊断但没有临床出血表现的或者在确诊之前已经死亡的不在保障范围内。
102.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指末期丝虫病,按国际淋巴学会分级为三度淋巴水肿,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和疣状增生。此病症须经本公司认可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103.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
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下列限定职业范围内的职业;
(2)血清转化必须出现在事故发生后的6个月以内;
(3)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后发生的5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阴性和/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阴性;
(4)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12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
限定职业:
医生和牙科医生、护士、医院化验室工作人员、医院护工、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救护车工作人员、助产士、消防队员、警察、狱警。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艾滋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本公司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104.严重面部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80%或80%以上。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105.原发性脊柱侧弯的矫正手术
指被保险人因原发性脊柱侧弯,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实际实施了对该病的矫正外科手术。由于先天性脊柱侧弯以及其他疾病或意外导致的继发性脊柱侧弯而进行的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106.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因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根据智商(IQ),智力低常分为轻度(IQ50-70)、中度(IQ35-50)、重度(IQ20-35)和极重度(IQ<20)。智商的检测必须由专职心理测验工作者进行,心理测验工作者必须持有由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资格认定书。根据被保险人年龄采用对应的智力量表如韦克斯勒智力量表(儿童智力量表或成人智力量表)。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的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以入院日期为准)发生在被保险人6周岁以后;
(2)专科医生确诊被保险人由于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智力低常;
(3)专职合格心理检测工作者适时做的心理检测证实被保险人智力低常(轻度、中度、重度或极重度);
(4)被保险人的智力低常自确认日起持续180天以上。
107.瑞氏综合征
瑞氏综合征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等。
肝脏活检是确诊的重要手段。瑞氏综合征需由三级医院的儿科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血氨超过正常值的3倍;
(3)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3期。
108.重症手足口病
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疱疹。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患有手足口病,并伴有下列三项中的任意一项并发症:
(1)有脑膜炎或脑炎并发症,且导致意识障碍或瘫痪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2)有肺炎或肺水肿并发症,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3)有心肌炎并发症,且导致心脏扩大或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109.严重川崎病
是一种血管炎综合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皮肤粘膜病损和淋巴结肿大。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须由血管造影或超声心动图检查证实,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冠状动脉瘤于最初急性发病后持续至少180天;
(2)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实际接受了对冠状动脉瘤进行的手术治疗。
110.严重哮喘
指一种反复发作的严重支气管阻塞性疾病,经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过去两年中曾因哮喘持续状态住院治疗,并提供完整住院记录;
(2)因慢性过度换气导致胸廓畸形;
(3)在家中需要医生处方的氧气治疗法;
(4)持续日常服用口服类固醇激素治疗持续至少六个月。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年满25周岁之前。
11 释义
11.1 保单年度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的前一日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11.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1.3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1.4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11.5 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轻症疾病
指被保险人患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症疾病、轻症疾病:
(1)被保险人自出生后初次出现中症疾病、轻症疾病之症状体征;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初次出现中症疾病、轻症疾病之症状体征并被确诊患该中症疾病、轻症疾病;
(3)该中症疾病、轻症疾病之症状体征符合本合同的定义;
(4)该中症疾病、轻症疾病已分别在“10.2中症疾病定义”、“10.1轻症疾病定义”部分列明。
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出现的本合同所列中症疾病与轻症疾病症状体征或所患的中症疾病与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1.6 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
指被保险人患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重大疾病:
(1)被保险人自出生后初次出现重大疾病之症状体征;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初次出现重大疾病之症状体征并被确诊患该重大疾病;
(3)该重大疾病之症状体征符合本合同的定义;
(4)该重大疾病已在“10.3重大疾病定义”部分列明。
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出现的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症状体征或所患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1.7 全残
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项或多项者: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认可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注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11.8 累计已交保险费
指您依据本合同约定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如发生过基本保险金额变更情形,则累计已交保险费根据本合同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11.9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包含其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11.10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11.11 到达年龄
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11.12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载明于本合同现金价值表。
11.13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
处方药品。
11.14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1.1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1.16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1.17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1.18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1.1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1.20 本合同约定利率
由我们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并宣布,宣布时间为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
11.21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11.22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11.23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11.24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