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大家惠健康百万医疗——保险条款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大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家附加恶性肿瘤特药医疗保险条款-大家养老
大家养老【2020】医疗保险27号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大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大家附加恶性肿瘤特药医疗保险合同”。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5
投保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1.4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7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投保人及时通知本公司...............................................4.2
解除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投保人慎重决策........................................1.4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5.1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投保人注意..........6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1.2投保年龄
1.3合同成立及生效
1.4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保障计划
2.2基本保险金额
2.3等待期
2.4保险期间
2.5保险责任
2.6补偿原则
2.7责任免除
3.保险费的交纳
3.1保险费的交纳
3.2宽限期
3.3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3.4续保
4.保险金的申请
4.1受益人
4.2保险事故通知
4.3保险金申请
4.4保险金给付
5.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年龄性别错误
5.3合同内容变更
5.4联系方式变更
5.5争议处理
6.释义
6.1合法有效
6.2周岁
6.3有效身份证件
6.4现金价值
6.5医院
6.6专科医生
6.7初次确诊
6.8恶性肿瘤--重度
6.9特种药品
6.10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费用
6.11公费医疗
6.12基本医疗保险
6.13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药品费用
6.14处方
6.15合理且医学必需
6.16本公司指定的药品清单
6.17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药店
6.18政府主办补充医疗
6.19醉酒
6.20毒品
6.21非处方药
6.22既往症
6.23遗传性疾病
6.24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6.2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26医疗事故
6.27耐药
6.28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6.29第三方服务商
 
大家附加恶性肿瘤特药医疗保险条款
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见释义6.1)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释义6.2)计算。
1.3合同成立及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且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本附加合同记载的日期为准。
1.4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本附加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3)。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见释义6.4)。
如已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予退还。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保障计划
本附加合同的保障计划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同保障计划下对应的药品种类在保障明细表(见附表1)中载明。
2.2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2.3等待期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见释义6.5)及专科医生(见释义6.6)初次确诊(见释义6.7)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见释义6.8),由此而导致的治疗,无论治疗时间在等待期内还是等待期外,该次治疗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续保或者经本公司同意进行保险产品转换而投保本产品的,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2.4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首次投保或非续保本保险的,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直至保险期间届满。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恶性肿瘤--重度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最长不超过首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之日起365日(含)。
2.5保险责任
在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恶性肿瘤特药医疗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对于治疗该恶性肿瘤--重度发生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特种药品(以下简称“药品”,见释义6.9)费用(以下简称“满足条件的药品费用”)
本公司就其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障计划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费用(见释义6.10),根据本条款2.6补偿原则,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在基本保险金额内给付恶性肿瘤特药医疗保险金。具体的给付比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如果投保人按被保险人拥有公费医疗(见释义6.11)或基本医疗保险(见释义6.12)的情况进行投保,但申请理赔时未从上述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本公司按约定给付比例的60%给付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就其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障计划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药品费用(见释义6.13),根据本条款2.6补偿原则,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在基本保险金额内给付恶性肿瘤特药医疗保险金。具体的给付比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特药医疗保险金之和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满足条件的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后用于治疗恶性肿瘤--重度的药品处方(见释义6.14)是由医院专科医生开具的且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合理且医学必需(见释义6.15)的药品;
(2)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时间在保险期间内且在等待期后;
(3)用于治疗恶性肿瘤--重度的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属于本公司指定的药品清单(见释义6.16)中的药品;
(4)用于治疗恶性肿瘤--重度的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是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见释义6.17)购买的药品;
(5)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购买的药品须符合本条款4.3中“恶性肿瘤院外药房直付用药流程”的约定;
(6)每次的处方计量不超过1个月。
对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药品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特药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2.6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本附加合同之外的商业性保险、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政府主办补充医疗(见释义6.18)及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得到了部分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
2.7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特药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和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见释义6.19),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释义6.20);
(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释义6.21)不在此限;
(6)被保险人所患的既往症(见释义6.22);
(7)遗传性疾病(见释义6.23)、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见释义6.24)(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8)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6.25)、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9)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释义6.26)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经患有恶性肿瘤--重度或者已出现恶性肿瘤--重度的体征/症状的,但投保时本公司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
(11)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经审核,确定对申领药品已经耐药(见释义6.27)而产生的费用;
(12)被保险人曾经或正在使用大剂量的镇静安眠药、迷幻剂、毒品或其他违禁药物,有麻醉剂成瘾、酒精或药物滥用成瘾;
(13)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符;
(14)被保险人接种预防恶性肿瘤--重度的疫苗,进行基因测试以鉴定恶性肿瘤--重度的遗传性,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15)使用未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批准的药品或者药物;
(16)被保险人未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购买的药品;
(17)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药品对被保险人所罹患的恶性肿瘤--重度有效。
3.保险费的交纳
3.1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
若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期间小于一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须于投保时一次交清。
若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投保人可以与本公司约定在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也可以与本公司约定按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交付保险费,并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若投保人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释义6.28)支付对应各期的保险费。
3.2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如果到期未交纳该期应交纳的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30日为保险费交纳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有权扣减被保险人对应的欠交保险费。投保人在宽限期内补交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投保人在宽限期内未补交保险费的,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3.3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至合同期满日,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核保,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投保人与本公司未就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达成一致的,本附加合同效力不恢复。
3.4续保
本附加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前30日(含第30日)内,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并获得新的保险合同。新的保险合同具体生效日以本公司另行签发的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将不再接受续保:
1、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
2、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100周岁;
3、续保时本产品已停止销售。
除上述不再续保情形以外本公司不接受续保的,本公司会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投保人。
4.保险金的申请
4.1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通知本公司,且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导致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需给付保险金时,有权扣减已给付的数额。

4.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诊断证明(病理诊断或加盖医务处公章或具有同等效力公章的临床诊断)、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药店出具的药品费用收据或者发票;
(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药店出具的药品费用清单、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处方、门诊及住院病历、入出院记录以及与诊断证明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4)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5)如果已从其他途经获得了补偿,则须提供从其他途径报销的凭证;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对于本公司已经与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药店直接结算的药品费用,本公司不再接受被保险人对该部分保险金的申请。
特别注意事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恶性肿瘤院外药房直付用药流程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在该恶性肿瘤--重度的治疗过程中,根据医院专科医生开具的用于治疗该恶性肿瘤--重度的药品处方购药的,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购买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且该药品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障计划中所列的药品清单,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须进行院外药房直付用药申请。
院外药房直付用药申请通过后,本公司将在院外药房直付用药范围内承担给付恶性肿瘤特药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并授权指定的第三方服务商(见释义6.29)提供药房直付用药及援助用药申请服务。
如果院外药房直付用药申请审核未通过,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特药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4.4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本公司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本公司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年龄性别错误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则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对于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前述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权自本公司知道有终止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5.3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5.4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5.5争议处理
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释义
6.1合法有效
本附加合同所指合法有效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判定依据。
6.2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2000年9月1日,2000年9月1日至2001年8月31日期间为0周岁,2001年9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期间为1周岁,依此类推。
6.3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6.4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计算公式为:
1.首次投保或重新投保时:
(1)一次性交清方式
等待期内,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
等待期外,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日数-30)/(保险期间日数-30))。“保险单已经过日数”指自保险单生效日起至依照本附加合同约定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之日期间实际经过的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
(2)月交方式
等待期内,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累计交纳的月度保险费;
等待期外,现金价值=等待期外本附加合同当月交纳的月度保险费×(1-(保险单当月已经过日数/当月日数))。“保险单当月已经过日数”指从当期月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至依照本附加合同约定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之日期间实际经过的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
2.续保时:
(1)一次性交清方式
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日数/保险期间日数)。“保险单已经过日数”指自保险单生效日起至依照本附加合同约定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之日期间实际经过的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
(2)月交方式
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当月交纳的月度保险费×(1-保险单当月已经过日数/当月日数)。“保险单当月已经过日数”指从当期月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至依照本附加合同约定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之日期间实际经过的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
6.5医院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者二级以上的社保定点医院(不含医院的特需医疗、国际医疗、贵宾医疗、外宾医疗或者相类似的部门和科室),不包括以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类似功能为主要功能的医疗机构。
6.6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6.7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复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例如,2010年1月1日本附加合同经首次投保后生效,若:
(1)2009年1月1日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2010年1月10日被保险人再次经医院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则2009年1月1日为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的时间,由于“初次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前,因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2010年1月12日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2010年5月5日被保险人再次经医院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则2010年1月12日为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的时间,由于“初次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等待期)内,因此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2010年5月5日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则2010年5月5日为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的时间,由于“初次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等待期)后,因此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8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和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6.9特种药品
指国家卫健委在《新型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9年版)》中对新型抗肿瘤药物的定义,即小分子靶向药物和大分子单克隆抗体类药物。
6.10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费用
满足条件的药品费用中被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药品处方开具时的有效版本为准)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
6.11公费医疗
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及预防服务。
6.12基本医疗保险
指被保险人参保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6.13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药品费用
满足条件的药品费用中未被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药品处方开具时的有效版本为准)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
6.14处方
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6.15合理且医学必需
指合理的、符合通常惯例且医疗必需的恶性肿瘤特药医疗费用。符合通常惯例指被保险人接受的医疗服务满足以下条件:
(1)该服务满足医疗需要而且根据治疗当地通行治疗规范,采用了通行治疗方法;
(2)恶性肿瘤特药医疗费用没有超过当地对类似情形治疗的常规费用,类似情形是指在同一地区、对相同性别、近似年龄的人所患的同类疾病实施的类似治疗或服务。
医疗必需指针对疾病本身的恶性肿瘤特药医疗费用满足以下条件:
(1)治疗疾病合适且必须的、有医生处方的项目;
(2)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
(3)非为了医生或其他医疗提供方的方便。
6.16本公司指定的药品清单
本公司在承保时与投保人约定的属于保险责任的符合各保障计划的药品清单。
6.17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药店
经本公司审核认可,能够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为被保险人提供恶性肿瘤药品处方审核、购药或配送服务的药店,具体以保险人提供的名单为准。
(1)取得国家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
(2)具有完善的冷链药品送达能力;
(3)提供专业的药品资讯、患者教育、追踪随访、慈善赠药服务;
(4)该药店内具有药师等专业人员提供服务;
(5)具有或者正在申报当地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定点资质的、由大型医药公司经营的全国性连锁药店。
6.18政府主办补充医疗
指被保险人参保所在地的政府主办补充医疗,包括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新农合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等。
6.19醉酒
指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
6.20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6.21非处方药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6.22既往症
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罹患的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6.23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者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者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6.24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6.2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者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者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6.26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6.27耐药
指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1)实体肿瘤病灶按照RECIST(实体瘤治疗疗效评价标准,指以影像学、解剖学为基础的肿瘤负荷评价标准,由临床研究者、制药行业、影像学专家、美国国立癌症研究所(NCI)、加拿大国立癌症研究所(NCIC)、英国癌症研究网络(NCRN)、欧洲癌症研究和治疗组织(EORTC)共同制定,为国际通行的针对实体肿瘤的疗效评价的标准。)出现疾病进展,即定义为耐药。
(2)非实体肿瘤(包含白血病、多发性骨髓瘤、骨髓纤维化、淋巴瘤等血液系统恶性肿瘤)在临床上常无明确的肿块或者肿块较小难以发现,经规范治疗后,按相关专业机构(包括:中国临床肿瘤学会(CSCO)、中华医学会血液学分会、中国抗癌协会血液肿瘤专业委员会、国家卫计委、美国国家综合癌症网络(NCCN)等。)的指南规范,通过骨髓形态学、流式细胞仪、特定基因检测等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得出疾病进展的结论,即定义为耐药。
6.28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或者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6.29第三方服务商
本公司授权的为保险用户提供处方审核及药事服务的机构。
附表1:保障明细表
 
保障计划一
保障计划二
保障计划三
药品种类
16种
40种
68种
注:
上表中保障计划一的药品清单详见附表2,保障计划二的药品清单详见附表3,保障计划三的药品清单详见附表4。
 
附表2:保障计划一药品清单
序号
商品名
通用名
厂商
1
可瑞达
帕博利珠单抗
默沙东
2
欧狄沃
纳武利尤单抗
施贵宝
3
多泽润
达可替尼
辉瑞
4
安可坦
恩扎卢胺
安斯泰来/辉瑞
5
泰菲乐
达拉非尼
诺华制药
6
迈吉宁
曲美替尼
诺华制药
7
英飞凡
度伐利尤单抗
阿斯利康
8
则乐
尼拉帕利
再鼎医药
9
百泽安
替雷利珠单抗
百济神州
10
百悦泽
泽布替尼
百济神州
11
帕捷特
帕妥珠单抗
罗氏制药
12
爱优特
呋喹替尼
和黄/礼来
13
多吉美
索拉非尼
拜耳医药
14
恩莱瑞
伊沙佐米
武田
15
泰欣生
尼妥珠单抗
百泰生物
16
赫赛汀
曲妥珠单抗
罗氏制药
注:
1、本公司保留对药品清单进行变更的权利。药品清单变更本公司将在大家养老保险官网公示。
2药品分类以药品处方开具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有效版本为准。
3上述药品的适应症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
 
附表3:保障计划二药品清单
序号
商品名
通用名
厂商
1
可瑞达
帕博利珠单抗
默沙东
2
欧狄沃
纳武利尤单抗
施贵宝
3
爱博新
哌柏西利
辉瑞
4
拓益
特瑞普利单抗
君实生物
5
多泽润
达可替尼
辉瑞
6
兆珂
达雷妥尤单抗
杨森
7
安森珂
阿帕他胺
杨森
8
豪森昕福
氟马替尼
江苏豪森
9
安可坦
恩扎卢胺
安斯泰来/辉瑞
10
泰菲乐
达拉非尼
诺华制药
11
迈吉宁
曲美替尼
诺华制药
12
英飞凡
度伐利尤单抗
阿斯利康
13
则乐
尼拉帕利
再鼎医药
14
百泽安
替雷利珠单抗
百济神州
15
阿美乐
阿美替尼
江苏豪森
16
安适利
维布妥昔单抗
武田
17
百悦泽
泽布替尼
百济神州
18
赛普汀
伊尼妥单抗
三生国健
19
安圣莎
阿来替尼
罗氏制药
20
帕捷特
帕妥珠单抗
罗氏制药
21
爱优特
呋喹替尼
和黄/礼来
22
达伯舒
信迪利单抗
信达生物
23
亿珂
伊布替尼
杨森
24
格列卫
伊马替尼
诺华制药
25
多吉美
索拉非尼
拜耳医药
26
维全特
培唑帕尼
诺华制药
27
拜万戈
瑞戈非尼
拜耳医药
28
赛可瑞
克唑替尼
辉瑞
29
泰瑞沙
奥希替尼
阿斯利康
30
恩莱瑞
伊沙佐米
武田
31
泰欣生
尼妥珠单抗
百泰生物
32
英立达
阿昔替尼
辉瑞
33
索坦
舒尼替尼
辉瑞
34
艾坦
阿帕替尼
江苏恒瑞
35
施达赛
达沙替尼
施贵宝
36
达希纳
尼洛替尼
诺华制药
37
吉泰瑞
阿法替尼
勃林格殷格翰
38
赫赛汀
曲妥珠单抗
罗氏制药
39
易瑞沙
吉非替尼
阿斯利康
40
特罗凯
厄洛替尼
罗氏制药
注:
1、本公司保留对药品清单进行变更的权利。药品清单变更本公司将在大家养老保险官网公示。
2、药品分类以药品处方开具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有效版本为准。
3、上述药品的适应症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
 
附表四:保障计划三药品清单
序号
商品名
通用名
厂家
1
可瑞达
帕博利珠单抗
默沙东
2
欧狄沃
纳武利尤单抗
施贵宝
3
爱博新
哌柏西利
辉瑞
4
拓益
特瑞普利单抗
君实生物
5
多泽润
达可替尼
辉瑞
6
兆珂
达雷妥尤单抗
杨森
7
安森珂
阿帕他胺
杨森
8
豪森昕福
氟马替尼
江苏豪森
9
安可坦
恩扎卢胺
安斯泰来/辉瑞
10
泰菲乐
达拉非尼
诺华制药
11
迈吉宁
曲美替尼
诺华制药
12
英飞凡
度伐利尤单抗
阿斯利康
13
则乐
尼拉帕利
再鼎医药
14
百泽安
替雷利珠单抗
百济神州
15
阿美乐
阿美替尼
江苏豪森
16
安适利
维布妥昔单抗
武田
17
百悦泽
泽布替尼
百济神州
18
赛普汀
伊尼妥单抗
三生国健
19
利普卓
奥拉帕利
阿斯利康/默沙东
20
捷恪卫
芦可替尼
诺华制药
21
艾瑞妮
吡咯替尼
恒瑞
22
佐博伏
维莫非尼
罗氏
23
安维汀
贝伐珠单抗
罗氏制药
24
诺利宁
伊马替尼
石药
25
格尼可
伊马替尼
正大天晴
26
昕维
伊马替尼
江苏豪森
27
瑞复美
来那度胺
百济神州
28
立生
来那度胺
双鹭药业
29
爱必妥
西妥昔单抗
默克
30
赞可达
塞瑞替尼
诺华制药
31
泽珂
阿比特龙
杨森
32
艾森特
阿比特龙
恒瑞
33
晴可舒
阿比特龙
正大天晴
34
欣杨
阿比特龙
青峰医药
35
安圣莎
阿来替尼
罗氏制药
36
帕捷特
帕妥珠单抗
罗氏制药
37
恩度
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
山东先声麦得津
38
爱优特
呋喹替尼
和黄/礼来
39
达伯舒
信迪利单抗
信达生物
40
亿珂
伊布替尼
杨森
41
格列卫
伊马替尼
诺华制药
42
依尼舒
达沙替尼
正大天晴
43
多吉美
索拉非尼
拜耳医药
44
爱谱沙
西达本胺
深圳微芯生物
45
维全特
培唑帕尼
诺华制药
46
拜万戈
瑞戈非尼
拜耳医药
47
福可维
安罗替尼
正大天晴
48
飞尼妥
依维莫司
诺华制药
49
赛可瑞
克唑替尼
辉瑞
50
伊瑞可
吉非替尼
齐鲁制药
51
吉至
吉非替尼
正大天晴
52
凯美纳
埃克替尼
贝达药业
53
泰瑞沙
奥希替尼
阿斯利康
54
安显
来那度胺
正大天晴
55
齐普怡
来那度胺
齐鲁制药
56
恩莱瑞
伊沙佐米
武田
57
达攸同
贝伐珠单抗
信达生物
58
安可达
贝伐珠单抗
齐鲁制药
59
泰欣生
尼妥珠单抗
百泰生物
60
英立达
阿昔替尼
辉瑞
61
索坦
舒尼替尼
辉瑞
62
艾坦
阿帕替尼
江苏恒瑞
63
施达赛
达沙替尼
施贵宝
64
达希纳
尼洛替尼
诺华制药
65
吉泰瑞
阿法替尼
勃林格殷格翰
66
赫赛汀
曲妥珠单抗
罗氏制药
67
易瑞沙
吉非替尼
阿斯利康
68
特罗凯
厄洛替尼
罗氏制药
注:
1、本公司保留对药品清单进行变更的权利。药品清单变更本公司将在大家养老保险官网公示。
2、药品分类以药品处方开具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有效版本为准。
3、上述药品的适应症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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