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释义
6.1合法有效
本附加合同所指合法有效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判定依据。
6.2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2000年9月1日,2000年9月1日至2001年8月31日期间为0周岁,2001年9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期间为1周岁,依此类推。
6.3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6.4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计算公式为:
1.首次投保或重新投保时:
(1)一次性交清方式
等待期内,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
等待期外,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日数-30)/(保险期间日数-30))。“保险单已经过日数”指自保险单生效日起至依照本附加合同约定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之日期间实际经过的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
(2)月交方式
等待期内,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累计交纳的月度保险费;
等待期外,现金价值=等待期外本附加合同当月交纳的月度保险费×(1-(保险单当月已经过日数/当月日数))。“保险单当月已经过日数”指从当期月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起至依照本附加合同约定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之日期间实际经过的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
2.续保时:
(1)一次性交清方式
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日数/保险期间日数)。“保险单已经过日数”指自保险单生效日起至依照本附加合同约定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之日期间实际经过的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
(2)月交方式
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当月交纳的月度保险费×(1-保险单当月已经过日数/当月日数)。“保险单当月已经过日数”指从当期月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起至依照本附加合同约定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之日期间实际经过的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
6.5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者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6.6医院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者二级以上的社保定点医院(不含医院的特需医疗、国际医疗、贵宾医疗、外宾医疗或者相类似的部门和科室),不包括以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类似功能为主要功能的医疗机构。
6.7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6.8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复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例如,2010年1月1日本附加合同经首次投保后生效,若:
(1)2009年1月1日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2010年1月10日被保险人再次经医院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则2009年1月1日为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的时间,由于“初次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前,因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2010年1月12日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2010年5月5日被保险人再次经医院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则2010年1月12日为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的时间,由于“初次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等待期)内,因此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2010年5月5日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则2010年5月5日为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的时间,由于“初次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等待期)后,因此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9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和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6.10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
指应用质子放射线或者重离子放射线治疗肿瘤的方法,质子指氢原子剥去电子后带有正电荷的粒子,重离子指碳、氖、硅等原子量较大的原子核或离子。本附加合同所指的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是指被保险人根据医嘱,在本公司指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的专门治疗室内接受的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
6.11合理且医学必需
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2)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3)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出院带药管控的规定;
(4)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
(5)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6)与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对是否医学必需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本公司的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6.12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的特定医疗机构进行的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与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直接相关的、合理且医学必需的如下费用:
(1)床位费、陪床费和膳食费
被保险人在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过程中,住院发生的床位费、陪床费和膳食费。
床位费指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在病房、重症监护室和观察室治疗期间使用床位的费用。
陪床费指医疗机构为陪同人员提供床位产生的费用(陪同人员限一名)。
膳食费指根据医生的医嘱且由医疗机构内设的专门为住院病人配餐的食堂配送的并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膳食的费用。
膳食费不包括:
所住医院外其他营利性餐饮服务机构提供的餐饮费用;
不是根据医嘱配送的、在医院对外营业的餐厅或者食堂的餐饮费用;
不在医院开具的医疗费用清单上的餐饮费用。
(2)药品费
被保险人在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过程中,使用的根据医生开具的处方产生的药品费用。
(3)材料费
被保险人在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过程中,医生或者护士使用的一次性敷料费用。
(4)医事服务费
被保险人在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过程中,医生所实施的病情咨询以及检查、各种器械或者仪器检查、诊断、治疗方案拟订等各项医疗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5)护理费
被保险人在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过程中,护士对被保险人提供临床护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各级护理、重症监护和专项护理费用。
(6)检查化验费
被保险人在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过程中,医生开具的由医疗机构专项检查科室的专业检查、检验人员实施的各种检查化验项目,包括实验室检查、病理检查、放射线检查、CT、核磁共振检查(MRI)、B超、血管造影、脊髓造影、同位素、心电图、脑电图、心功能、肺功能、骨密度、基因学检查和其他类似检查。
(7)治疗费
被保险人在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过程中,指定医疗机构收取的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费用。
(8)救护车使用费
被保险人在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过程中,遵循医嘱使用救护车在同一城市内进行转院或者运送时产生的费用。
6.13化学疗法
指针对于恶性肿瘤的化学治疗。化疗是使用医学界公认的化疗药物以杀死癌细胞、抑制癌细胞生长繁殖为目的而进行的治疗。
6.14放射疗法
指针对恶性肿瘤的放射治疗。放疗是使用各种不同能量的射线照射肿瘤组织,以抑制和杀灭癌细胞为目的而进行的治疗。
6.15肿瘤免疫疗法
指应用免疫学原理和方法,使用肿瘤免疫治疗药物提高肿瘤细胞的免疫原性和对效应细胞杀伤的敏感性,激发和增强机体抗肿瘤免疫应答,并应用免疫细胞和效应分子输注宿主体内,协同机体免疫系统杀伤肿瘤、抑制肿瘤生长。
6.16肿瘤内分泌疗法
指针对于恶性肿瘤的内分泌疗法,用药物抑制激素生成和激素反应,杀死癌细胞或抑制癌细胞的生长。
6.17肿瘤靶向疗法
指在细胞分子水平上,针对已经明确的致癌点来设计相应的靶向治疗药物,利用具有一定特异性的载体,将药物或其他杀伤肿瘤细胞的活性物质选择性地运送到肿瘤部位攻击癌细胞的疗法。
6.18公费医疗
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及预防服务。
6.19基本医疗保险
指被保险人参保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6.20政府主办补充医疗
指被保险人参保所在地的政府主办补充医疗,包括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新农合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等。
6.21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6.22非处方药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6.23既往症
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罹患的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6.24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者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者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6.25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6.2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者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者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6.27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6.28康复治疗
指在康复医院、康复中心、普通医院的康复科诊治或者接受以促进机体各项功能恢复为目的的医疗方法,如理疗、按摩、推拿、生物反馈疗法、康复营养、康复护理等。
6.29特定牙齿治疗
指牙齿的保健、洁牙、美白、矫形,以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种牙、镶牙、补牙、拔牙等齿科治疗。
6.30当地
若被保险人有基本医疗保险,当地指被保险人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地;若被保险人无基本医疗保险,当地指被保险人就诊医院的所在地。
6.3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或者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7.“恶性肿瘤——重度”疾病定义中的术语释义
7.1组织病理学检查
指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7.2ICD-10与ICD-O-3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WHO发布的针对ICD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代表良性肿瘤;1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ICD-10与ICD-O-3不一致的情况,以ICD-O-3为准。
7.3TNM分期
采用AJCC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TNM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
7.4甲状腺癌的TNM分期
采用目前现行的AJCC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细胞癌和未分化癌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T1a肿瘤最大径≤1cm
T1b肿瘤最大径>1cm,≤2cmpT2:肿瘤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T1a肿瘤最大径≤1cm
T1b肿瘤最大径>1cm,≤2cmpT2:肿瘤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pT4:进展期病变
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
年龄<55岁
|
|
T
|
N
|
M
|
Ⅰ期
|
任何
|
任何
|
0
|
Ⅱ期
|
任何
|
任何
|
1
|
年龄≥55岁
|
Ⅰ期
|
1
|
0/x
|
0
|
2
|
0/x
|
0
|
Ⅱ期
|
1~2
|
1
|
0
|
3a~3b
|
任何
|
0
|
Ⅲ期
|
4a
|
任何
|
0
|
ⅣA期
|
4b
|
任何
|
0
|
ⅣB期
|
任何
|
任何
|
1
|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
Ⅰ期
|
1
|
0
|
0
|
Ⅱ期
|
2~3
|
0
|
0
|
Ⅲ期
|
1~3
|
1a
|
0
|
ⅣA期
|
4a
|
任何
|
0
|
1~3
|
1b
|
0
|
ⅣB期
|
4b
|
任何
|
0
|
ⅣC期
|
任何
|
任何
|
1
|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
ⅣA期
|
1~3a
|
0/x
|
0
|
ⅣB期
|
1~3a
|
1
|
0
|
3b~4
|
任何
|
0
|
ⅣC期
|
任何
|
任何
|
1
|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