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大家惠健康百万医疗——保险条款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大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家附加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条款 -大家养老
大家养老【2021】医疗保险27号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大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大家附加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合同”。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投保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1.4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6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投保人及时通知本公司.....................................................4.2
解除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投保人慎重决策..............................................1.4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5.1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投保人注意...............6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1.2投保年龄
1.3合同成立及生效
1.4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2.2等待期
2.3保险期间
2.4保险责任
2.5补偿原则
2.6责任免除
3.保险费的交纳
3.1保险费的交纳
3.2宽限期
3.3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3.4不保证续保
4.保险金的申请
4.1受益人
4.2保险事故通知
4.3保险金申请
4.4保险金给付
4.5诉讼时效
5.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年龄性别错误
5.3合同内容变更
5.4联系方式变更
5.5争议处理
6.释义
6.1合法有效
6.2周岁
6.3有效身份证件
6.4现金价值
6.5意外伤害
6.6医院
6.7专科医生
6.8初次确诊
6.9恶性肿瘤--重度
6.10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
6.11合理且医学必需
6.12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6.13化学疗法
6.14放射疗法
6.15肿瘤免疫疗法
6.16肿瘤内分泌疗法
6.17肿瘤靶向疗法
6.18公费医疗
6.19基本医疗保险
6.20政府主办补充医疗
6.21毒品
6.22非处方药
6.23既往症
6.24遗传性疾病
6.25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6.2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27医疗事故
6.28康复治疗
6.29特定牙齿治疗
6.30当地
6.3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7.“恶性肿瘤——重度”疾病定义中的术语释义
 
大家附加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条款
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见释义6.1)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释义6.2)计算。
1.3合同成立及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且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本附加合同记载的日期为准。
1.4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
且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本附加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3)。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见释义6.4)。
如已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予退还。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2.2等待期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1)续保或者经本公司同意进行保险产品转换而投保本产品的;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5)导致发生保险事故的。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见释义6.6)及专科医生(见释义6.7)初次确诊(见释义6.8)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见释义6.9),由此而导致的治疗,无论治疗时间在等待期内还是等待期外,该次治疗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3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2.4保险责任
在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4.1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并在医院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见释义6.10)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暨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质子重离子中心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医学必需(见释义6.11)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见释义6.12),本公司根据本条款2.5补偿原则,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在基本保险金额内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具体的给付比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本项责任下不包括化学疗法(见释义6.13)、放射疗法(见释义6.14)、肿瘤免疫疗法(见释义6.15)、肿瘤内分泌疗法(见释义6.16)和肿瘤靶向疗法(见释义6.17)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之和以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2.4.2责任延续
对于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本公司仍然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在基本保险金额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5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本附加合同之外的商业性保险、公费医疗(见释义6.18)、基本医疗保险(见释义6.19)、政府主办补充医疗(见释义6.20)及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得到了部分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
2.6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释义6.21);
(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3)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释义6.22)不在此限;
(4)被保险人参加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5)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见释义6.23)、本附加合同中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6)遗传性疾病(见释义6.24)、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见释义6.25)
(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7)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6.26)、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释义6.27)、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疗养、康复治疗(见释义6.28)、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特定牙齿治疗(见释义6.29)、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0)使用未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批准的药品或者药物;
(11)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当地(见释义6.30)医保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医疗费用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2.4保险责任”、“4.2保险事故通知”、“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2年龄性别错误”等条款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3.保险费的交纳
3.1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
投保人可以与本公司约定在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也可以与本公司约定按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交付保险费,并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若投保人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释义6.31)支付对应各期的保险费。
3.2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如果到期未交纳该期应交纳的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30日为保险费交纳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有权扣减被保险人对应的欠交保险费。投保人在宽限期内补交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投保人在宽限期内未补交保险费的,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3.3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至合同期满日,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核保,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投保人与本公司未就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达成一致的,本附加合同效力不恢复。
3.4不保证续保
本附加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
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新的保险合同具体生效日以本公司另行签发的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
如果续保时本产品已停止销售,本合同将不再接受续保。
4.保险金的申请
4.1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通知本公司,且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导致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需给付保险金时,有权扣减已给付的数额。
4.3保险金申请
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理赔申请书;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住院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入出院记录及出院小结;
(4)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以及处方和检查化验明细清单及病历;
(5)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原始收据或者原始发票;
(6)如果已从其他途经获得了补偿,则须提供从其他途径报销的原始凭证;
(7)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特别注意事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4.4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本公司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本公司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年龄性别错误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则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对于被保险人的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前述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权自本公司知道有终止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5.3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5.4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5.5争议处理
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释义
6.1合法有效
本附加合同所指合法有效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判定依据。
6.2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2000年9月1日,2000年9月1日至2001年8月31日期间为0周岁,2001年9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期间为1周岁,依此类推。
6.3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6.4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计算公式为:
1.首次投保或重新投保时:
(1)一次性交清方式
等待期内,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
等待期外,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日数-30)/(保险期间日数-30))。“保险单已经过日数”指自保险单生效日起至依照本附加合同约定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之日期间实际经过的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
(2)月交方式
等待期内,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累计交纳的月度保险费;
等待期外,现金价值=等待期外本附加合同当月交纳的月度保险费×(1-(保险单当月已经过日数/当月日数))。“保险单当月已经过日数”指从当期月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起至依照本附加合同约定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之日期间实际经过的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
2.续保时:
(1)一次性交清方式
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日数/保险期间日数)。“保险单已经过日数”指自保险单生效日起至依照本附加合同约定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之日期间实际经过的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
(2)月交方式
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当月交纳的月度保险费×(1-保险单当月已经过日数/当月日数)。“保险单当月已经过日数”指从当期月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起至依照本附加合同约定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之日期间实际经过的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
6.5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者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6.6医院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者二级以上的社保定点医院(不含医院的特需医疗、国际医疗、贵宾医疗、外宾医疗或者相类似的部门和科室),不包括以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类似功能为主要功能的医疗机构。
6.7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6.8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复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例如,2010年1月1日本附加合同经首次投保后生效,若:
(1)2009年1月1日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2010年1月10日被保险人再次经医院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则2009年1月1日为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的时间,由于“初次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前,因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2010年1月12日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2010年5月5日被保险人再次经医院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则2010年1月12日为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的时间,由于“初次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等待期)内,因此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2010年5月5日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则2010年5月5日为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的时间,由于“初次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等待期)后,因此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9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和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6.10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
指应用质子放射线或者重离子放射线治疗肿瘤的方法,质子指氢原子剥去电子后带有正电荷的粒子,重离子指碳、氖、硅等原子量较大的原子核或离子。本附加合同所指的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是指被保险人根据医嘱,在本公司指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的专门治疗室内接受的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
6.11合理且医学必需
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2)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3)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出院带药管控的规定;
(4)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
(5)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6)与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对是否医学必需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本公司的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6.12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的特定医疗机构进行的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与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直接相关的、合理且医学必需的如下费用:
(1)床位费、陪床费和膳食费
被保险人在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过程中,住院发生的床位费、陪床费和膳食费。
床位费指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在病房、重症监护室和观察室治疗期间使用床位的费用。
陪床费指医疗机构为陪同人员提供床位产生的费用(陪同人员限一名)。
膳食费指根据医生的医嘱且由医疗机构内设的专门为住院病人配餐的食堂配送的并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膳食的费用。
膳食费不包括:
所住医院外其他营利性餐饮服务机构提供的餐饮费用;
不是根据医嘱配送的、在医院对外营业的餐厅或者食堂的餐饮费用;
不在医院开具的医疗费用清单上的餐饮费用。

(2)药品费
被保险人在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过程中,使用的根据医生开具的处方产生的药品费用。
(3)材料费
被保险人在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过程中,医生或者护士使用的一次性敷料费用。
(4)医事服务费
被保险人在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过程中,医生所实施的病情咨询以及检查、各种器械或者仪器检查、诊断、治疗方案拟订等各项医疗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5)护理费
被保险人在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过程中,护士对被保险人提供临床护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各级护理、重症监护和专项护理费用。
(6)检查化验费
被保险人在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过程中,医生开具的由医疗机构专项检查科室的专业检查、检验人员实施的各种检查化验项目,包括实验室检查、病理检查、放射线检查、CT、核磁共振检查(MRI)、B超、血管造影、脊髓造影、同位素、心电图、脑电图、心功能、肺功能、骨密度、基因学检查和其他类似检查。
(7)治疗费
被保险人在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过程中,指定医疗机构收取的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费用。
(8)救护车使用费
被保险人在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过程中,遵循医嘱使用救护车在同一城市内进行转院或者运送时产生的费用。
6.13化学疗法
指针对于恶性肿瘤的化学治疗。化疗是使用医学界公认的化疗药物以杀死癌细胞、抑制癌细胞生长繁殖为目的而进行的治疗。
6.14放射疗法
指针对恶性肿瘤的放射治疗。放疗是使用各种不同能量的射线照射肿瘤组织,以抑制和杀灭癌细胞为目的而进行的治疗。
6.15肿瘤免疫疗法
指应用免疫学原理和方法,使用肿瘤免疫治疗药物提高肿瘤细胞的免疫原性和对效应细胞杀伤的敏感性,激发和增强机体抗肿瘤免疫应答,并应用免疫细胞和效应分子输注宿主体内,协同机体免疫系统杀伤肿瘤、抑制肿瘤生长。
6.16肿瘤内分泌疗法
指针对于恶性肿瘤的内分泌疗法,用药物抑制激素生成和激素反应,杀死癌细胞或抑制癌细胞的生长。
6.17肿瘤靶向疗法
指在细胞分子水平上,针对已经明确的致癌点来设计相应的靶向治疗药物,利用具有一定特异性的载体,将药物或其他杀伤肿瘤细胞的活性物质选择性地运送到肿瘤部位攻击癌细胞的疗法。
6.18公费医疗
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及预防服务。
6.19基本医疗保险
指被保险人参保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6.20政府主办补充医疗
指被保险人参保所在地的政府主办补充医疗,包括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新农合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等。
6.21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6.22非处方药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6.23既往症
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罹患的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6.24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者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者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6.25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6.2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者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者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6.27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6.28康复治疗
指在康复医院、康复中心、普通医院的康复科诊治或者接受以促进机体各项功能恢复为目的的医疗方法,如理疗、按摩、推拿、生物反馈疗法、康复营养、康复护理等。
6.29特定牙齿治疗
指牙齿的保健、洁牙、美白、矫形,以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种牙、镶牙、补牙、拔牙等齿科治疗。
6.30当地
若被保险人有基本医疗保险,当地指被保险人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地;若被保险人无基本医疗保险,当地指被保险人就诊医院的所在地。
6.3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或者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7.“恶性肿瘤——重度”疾病定义中的术语释义
7.1组织病理学检查
指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7.2ICD-10与ICD-O-3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WHO发布的针对ICD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代表良性肿瘤;1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ICD-10与ICD-O-3不一致的情况,以ICD-O-3为准。
7.3TNM分期
采用AJCC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TNM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
7.4甲状腺癌的TNM分期
采用目前现行的AJCC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细胞癌和未分化癌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T1a肿瘤最大径≤1cm
T1b肿瘤最大径>1cm,≤2cmpT2:肿瘤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T1a肿瘤最大径≤1cm
T1b肿瘤最大径>1cm,≤2cmpT2:肿瘤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pT4:进展期病变
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年龄<55岁
 
T
N
M
Ⅰ期
任何
任何
0
Ⅱ期
任何
任何
1
年龄≥55岁
Ⅰ期
1
0/x
0
2
0/x
0
Ⅱ期
1~2
1
0
3a~3b
任何
0
Ⅲ期
4a
任何
0
ⅣA期
4b
任何
0
ⅣB期
任何
任何
1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Ⅰ期
1
0
0
Ⅱ期
2~3
0
0
Ⅲ期
1~3
1a
0
ⅣA期
4a
任何
0
1~3
1b
0
ⅣB期
4b
任何
0
ⅣC期
任何
任何
1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ⅣA期
1~3a
0/x
0
ⅣB期
1~3a
1
0
3b~4
任何
0
ⅣC期
任何
任何
1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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