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根据投保人与保险人的约定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必选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分娩医疗意外(释义4)和普通意外伤害(释义5),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分娩医疗意外或普通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意外全残保险责任(必选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分娩医疗意外或普通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分娩医疗意外或普通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全残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意外全残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全残鉴定。
(三)连带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可选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连带被保险人因医疗意外,并以该次医疗意外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连带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对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无论连带被保险人为一人还是多人,总赔付金额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连带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限。每个连带被保险人的身故给付保险金在各家保险公司的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