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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母婴医疗意外伤害保险(A款)附加母婴特定疾病保险(A款)条款-华安保险
注册编号:C00002432622020033111172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母婴医疗意外伤害保险(A款)附加母婴特定疾病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母婴医疗意外伤害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附加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认可的其他书面协议。
本附加保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冲突之处,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根据投保人与保险人的约定,承担以下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妊娠疾病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等待期(释义1)后经医院(释义2)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保险合同所定义的一种或多种妊娠疾病(释义3),保险人按被保险人妊娠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流产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等待期后,且在妊娠12周以上至分娩结束日期间因自然流产,保险人按约定的被保险人流产保险金额给付被保险人流产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自然流产指未使用人工方法,胎儿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其他非人为原因导致胚胎或胎儿自动脱离母体而排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流产不受等待期限制)。
(三)连带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连带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患有本附加保险合同所定义的一种或多种特定先天性畸形(释义4),且自被分娩之日起30日后仍生存的,保险人按约定的连带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保险金额给付连带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无论连带被保险人人数是一人还是多人,总赔付金额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连带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原因免除
因主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之一或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妊娠疾病、被保险人流产、连带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医疗事故或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及其并发症;
2、被保险人及其家属未遵医嘱按期进行产前常规检查、不配合医院治疗的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
3、连带被保险人在出生前已经诊断出患有先天性疾病或发育不全;
4、被保险人流产发生在怀孕后的12周之内;
5、被保险人投保时已患有本附加保险合同所定义的一种或多种妊娠疾病;
被保险人罹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5);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妊娠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流产保险金、连带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妊娠疾病保险金、连带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保险金申请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3、连带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关系证明;
4、被保险人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门诊妊娠体检病历、临床诊断报告及住院证明、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及出院小结原始件,施行手术者则需提供手术证明文件;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流产保险金申请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医院出具的诊断书、被保险人妊娠体检病历及住院病历、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及出院小结原始件,施行手术者则需提供手术证明文件;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释义
释义1 等待期
指被保险人参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约定的一段期间以后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才开始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此约定的一段期间称为等待期。
释义2 医院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释义3 妊娠疾病
1、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指妊娠所并发的致命性疾病,因凝血功能障碍导致全身性出血不止及器官损伤,需经专科医生确诊,并提供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三项的检验报告:
(1)血小板计数<100×109L或者呈进行性下降;
(2)血浆纤维蛋白原含量<1.5g/L或者>4g/L或者呈进行性下降;
(3)3P试验阳性或者血浆FDP>20mg/L;
(4)凝血酶原时间>15秒或者超过对照组3秒以上。
2、侵蚀性葡萄胎(或者称恶性葡萄胎)
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者转移至其他器官或者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者手术治疗的。
3、胎盘早期脱离
指怀孕满二十周后,胎盘于胎儿产出前先行脱离,以致胎儿窘迫或者母体休克。胎盘早期脱离需达第二或者第三级的脱离而施以紧急剖腹产手术,且需经专科医生确诊。
4、子痫症
又称“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指血压持续高于160mmHg/110mmHg、蛋白尿≧5g/24h或者尿常规中蛋白(++)-(++++)和(或者)伴水肿,有头痛等自觉症状,并且有抽搐或者昏迷。需经专科医生确诊,并提供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两项的医学证明:
(1)血肌酐升高(﹥1.6mg%);
(2)少尿(24小时总尿量少于500毫升);
(3)出现神经系统的异常或者视力异常;
(4)肺水肿;
(5)黄疸进行性加重;
(6)胎儿宫内死亡;
(7)血小板减少,凝血症;
(8)HELLP综合症(合并溶血、转氨酶升高、血小板减少)。
5、羊水栓塞
指因羊水进入母体循环所导致的急性呼吸窘迫或者休克。需经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提供有呼吸困难、凝血功能障碍、休克等相关医学证明文件,并经胸部X光检查或者血液沉淀试验证实。
6、围产期心肌病
是指发生在女性分娩前、后,病因不明,以心肌病变为基本特征和以充血性心力衰竭为主要表现的心脏病变。症状表现:
(1)心脏扩大:以左室扩大为主。
(2)心力衰竭:表现为进行性加重的劳力性呼吸困难和体循环淤血体征。
(3)心律失常:各种类型心律失常均有,室早和房颤最多见。
(4)栓塞:脑、肺、肾动脉栓塞最常见。
释义4 特定先天性畸形
1、脊柱裂或颅裂
指脊椎或颅骨不完全闭合,导致脊髓脊膜突出,脑(脊)膜突出或脑膨出,合并大小便失禁,部分或完全性下肢瘫痪或畸形等神经学上的异常,但不包括由X线摄片发现的没有合并脊椎脊膜突出或脑(脊)膜突出的隐形脊椎裂。
2、先天性脑积水
指因进行性脑脊髓液积存在脑室而导致的致命性疾病,需采取植入外插引流管方式治疗。
3、法乐氏四联症
指因心脏的解剖学异常,导致右心室流出道梗阻引起的紫绀型先天性心脏病。须由超声心动、或核磁共振检查(MRI)、或心血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同时存在以下四种心脏病理或心脏结构改变:
(1)右心室流出道狭窄(肺动脉狭窄);
(2)室间隔缺损;
(3)主动脉骑跨于左右心室;
(4)右心室肥厚。
4、完全性大动脉转位
指因胚胎发育异常导致大动脉位置及它们与心室连接不一致的先天性心脏病,经超声心动或心导管及心血管造影检查证实:主动脉位于前方,起于右心室,接受体循环的经脉血;肺动脉位于后方,起于左心室,接受经肺循环氧和的动脉血。
5、先天性食管闭锁或食管气管瘘
先天性食管闭锁是指因发育异常造成的食管通道不连贯,须经X线胃管检查或X线造影检查证实,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
(1)食管闭锁,近端或远端或远近端为盲端,无瘘;
(2)食管闭锁,近端或远端或远近端为盲端,有瘘与气管相通;
(3)无食管闭锁,但有瘘与气管相通。
6、唇腭裂
指一种常见的出生缺陷,可以分为单纯唇裂、唇裂伴随腭裂两种情况,须经专科医师明确诊断,并已行修补手术。单纯唇裂不在保障范围内。
7、先天性肛门闭锁
指先天性会阴部肛门缺如,是消化道畸形中最常见的疾病,须经专科医师明确诊断,且已行肛门直肠成形术。低位直肠肛管畸形不在保障范围内。
释义5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其他释义参照主险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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