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母婴医疗意外伤害保险(A款)附加母婴特定疾病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母婴医疗意外伤害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附加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认可的其他书面协议。
本附加保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冲突之处,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