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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母婴特定疾病保险(C款)条款-华安保险
注册编号:C00002432622020033111192
总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组成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母婴特定疾病保险(C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母婴类医疗意外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附加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认可的其他书面协议。
本附加保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冲突之处,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根据投保人与保险人的约定,承担被保险人并发症及新生儿损伤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分娩医疗意外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并发症及新生儿损伤列表》(见附表1)中列明的并发症的(投保人和保险人可共同约定附表1中一种或多种并发症,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人按该项并发症所对应的分项保险金额给付并发症保险金,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该项并发症保险责任终止
(二)连带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分娩过程中发生《并发症及新生儿损伤列表》(见附表1)中列明的新生儿损伤的(投保人和保险人可共同约定附表1中一种或多种新生儿损伤,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人按该项新生儿损伤所对应的分项保险金额给付新生儿损伤保险金,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该连带被保险人的该项新生儿损伤保险责任终止。无论连带被保险人为一人还是多人,各分项责任的总赔付金额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各分项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人给付的并发症保险金与新生儿损伤保险金之和以并发症及新生儿损伤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并发症保险金与新生儿损伤保险金之和达到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并发症及新生儿损伤保险金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主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之一或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并发症和新生儿损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前已患合同约定的并发症中的一种或多种,但投保时已告知保险人且被认可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除外;
(二)因分娩相关诊疗以外的手术或麻醉导致的事故;
(三)医疗事故或药物过敏导致的事故。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 保险费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申请并发症保险金或新生儿损伤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一)保险单;
(二)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三)被保险人接受诊疗的保险单载明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诊断证明需加盖医院医务处或医院从事医疗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公章)、病历资料;
(四)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五)保险人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释义
相关释义参照主险合同条款。
 
附表1
并发症及新生儿损伤列表
并发症
会阴Ⅲ度裂伤
膀胱损伤
输尿管损伤
子宫破裂或子宫切除
多器官功能衰竭
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
羊水栓塞
产后大出血(大于3000ml)
新生儿损伤
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
新生儿骨折
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伤
新生儿重度窒息
特发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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