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同原保险一样, 也是通过合同来明确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再保险项目、 条件、 期限和手续费等等。再保险合同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 临时再保险合同
临时再保合同即原保险人和再保险公司提出分保建议,简要说明有关情况, 包括保险标的的性质、 保险期限、 费率、 险别、 保险金额等, 并且标明原保险人的自留额以及分出的数额; 如果是火险则要说明防灾设备等情况;如果是大的工程项目则还要介绍周围环境, 并附送图纸。临时分保的建议可以电话、 电报、 电传或信件的形式来通知对方。对于较大的项目,通常的做法是递送一个详细的说明图样、 照片和其他资料。分入公司收到建议以后,对有关内容, 包括保险利益、 所保风险、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分出人的自留额、 分保额等进行审查。如果同意,则由分入公司签署一式两份再保险单, 一份退给分出公司。只要分入公司签发了再保险单或正式用函电或文书对分出公司所提出的分保建议表示了接受, 临时再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临时再保险的优点在于: 不论是分出公司还是分入公司都具有灵活性,选择余地大。但这种分保形式也有很明显的缺点:
1 . 由于分保业务必须征得分保接受人的同意,只有在全部临时分保业务安排完毕后,原保险人才可能对保户承保, 因此有可能失去机会,影响业务的开展。
2 . 由于必须逐笔安排业务并到期续保, 手续繁杂, 容易增加营业费用的开支。
正是由于这些特点,临时再保险一般适合于那些新开办的或不稳定的业务;合同分保中规定除外的或不愿放入合同的业务; 超过合同分保限额或需要超赔保障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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