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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险总经理变相收费 保监局发文惩罚

2017-10-233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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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北保监局在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铁道支行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

  中国保监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监罚〔2013〕15号

  姓名:佟英

  身份证号:13060319570325****

  职务:时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天威路

  2012年7月至9月,我机关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2012年1季度,在“业务及管理费-其他费用-其他费”科目中以劳务费名义变相支付中介手续费。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保险专业代理合同和合作协议复印件、相关记账凭证复印件、相关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机关认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在此期间,你作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北保监局在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铁道支行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帐号:13001615408058000888)。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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