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保的区别:
1.行为依据:
(1)商业医疗保险:
商业医疗保险主要是以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合同双方也建立了保险关系,这是双方自愿的。
(2)社保:
社保是依法实施的政府行为,这是宪法赋予公民(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这是具有强制性的。
2.经营主体:
(1)商业医疗保险:
商业医疗保险的主体经营者必须是商业的保险公司。
(2)社保:
社保的经营主体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政府设立的机构、或者委托的金融经营机构进行办理或代管。
3.适用原则:
(1)商业医疗保险:
商业医疗保险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它是以“个人公平”为原则的。
换句话说,保险人承担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是由投保人是否交纳保费以及保费的金额决定的。
(2)社保:
投保人的交费水平与保障并不是紧密联系的,是以“社会公平”为原则的。
换句话说,就是无论投保人交费多少,给付标准原则上是一样的,而且,一些人甚至可以免交保险费,仍然可以获得社会保障。
4.保费负担者:
(1)商业医疗保险:
这个自然是不用说的,是全由投保人承担,投保人的基本义务是交纳保险费。
商业医疗保险根据保险公司以及保险产品的不同,保费也各有差异。
(2)社保:
社保是由个人、公司、政府三方共同承担的。
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保不予报销的情况:
1.免赔额:
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保都是设有免赔额的,因此对于免赔额之下的医疗费用,都是不予报销的。
2.理赔范围:
社保对于治疗、检查、用药都是有限制范围的,虽然商业保险是社保的补充,但是商业保险也还是有报销范围限制的,超出保障范围之外的费用,都是不予报销的。
3.等待期:
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保都是有等待期的,商业保险的等待期就是观察期,而社保的等待期就是参保人员享受社保中的医保之前需要不间断缴费的那段时间。
在保险期限外的,都是不予报销的。
4.断缴:
商业保险断缴直到进入中止期,中止期的保险合同效力暂时失效,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社保断缴,参保人员就无法正常享受医保报销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