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保监罚〔2012〕90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
住 所:重庆市铜梁县巴川镇和平路38号
主要负责人:冉宏
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铜梁支公司”)与重庆市龙华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协议,委托其销售保险产品。龙华公司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于2011年12月30日有效期届满,但却未停止保险代理活动。人保财险铜梁支公司未及时要求龙华公司纠正违法行为,也未与其终止委托代理关系。在龙华公司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人保财险铜梁支公司委托龙华公司销售保险业务155笔,保费收入833834.08元,支付佣金31822.2元。
以上行为有调查笔录、人保财险铜梁支公司中介业务管理部负责人的书面说明、佣金支付凭证复印件、龙华公司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复印件、保险兼业代理委托合同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依据《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铜梁支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账号:5000133360005806769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保监局
201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