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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人寿数据作假 遭保监会行政处罚

2017-10-042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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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我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罚款人民币1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保监罚[2012]30号

  当事人: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潮王路225号红石中央大厦1801、1802室,负责人:杨建军。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数据不真实一案,经我局依法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经查,2011年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银保本部通过虚列会议费、宣传费、印刷费等套取资金483987元,用于其他用途。其中292544.6元,用于支付银行渠道培训费;163537.2元用于支付银保业务员奖励费;16595.2元用于支付开票税金等;11310元用于业务招待等支出。

  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情况说明、财务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我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罚款人民币1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账号:33001613535058070806),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交我局法制处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浙江保监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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