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近因原则?
近因,并不是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起主导性作用的有效原因。
所以近因原则是指由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时,且约定保险事故对造成损失有最为直接、最为关键的影响。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公司就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保险公司就不负赔偿责任。
二、近因的认定方法
近因的认定方法主要有两种:
1、从最初的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判断下一个事件可能是什么,再按照逻辑推理判断最终事件即损失是什么。如果推理判断与实际发生的事实相符,那么,最初事件就是损失的近因。
2、从损失开始,按顺序自后向前追溯,在每一个阶段按照“为什么这一事件会发生?”的思路来找出前一个事件。如果追溯到最初的事件且没有中断。那么,最初事件即为近因。
三、保险责任的确定
1、如果事故发生所致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显然该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如果这个近因属于保险风险,保险人应对损失负赔付责任;如果这个近因是除外风险,保险人则不予赔付。
2、如果损失是由多种原因造成,且这些原因几乎同时发生,无法区分时间上的先后,且对损失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则它们都是近因。而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需要考虑这些原因是不是属于保险风险,如果都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如果只有一部分属于保险风险,保险人只负责保险风险所导致的损失赔付,若损失结果难以划分的,保险人一般不予赔付。
3、如果损失是由若干个连续发生的原因造成的,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如果这些原因都是保险风险,则这些原因都为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如果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则要看损失的前因是保险风险还是除外风险,前者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后者则不承担赔付责任。
4、如果损失是由间断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若风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另外独立的新原因介入而中断,则该新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如果该新原因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若属于除外风险,则保险人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