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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附加永享康健两全保险有哪些免责条款?

2021-12-2065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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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附加永享康健两全保险是招商信诺保险公司旗下的一款保险产品,它的保障内容是非常全面且广泛的,因此也受到了不少人的喜爱。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这款保险产品的免责条款有哪些?

招商信诺附加永享康健两全保险有哪些免责情况?

 

1、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或其他故意行为,或被保险人在被羁押、关押、服刑期间由于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死亡;

 

3)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处方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之目的;

 

4)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前或最后一次复效前已存在的与保险责任直接或密切相关的任何症状、疾病、残疾和身体损伤,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6)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或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主义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动;

 

8)核反应、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第(1)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且合同之附加合同的效力一并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不包括投保人)退还主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含利息)后的余额。

 

投保人是唯一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则该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含利息)后的余额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发生上述第1项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且合同之附加合同的效力一并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情况处理。

 

2、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主义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 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动;

 

8)核反应、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2项第(1)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轻症疾病的,合同效力终止,且合同之附加合同的效力一并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受益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含利息)后的余额。

 

发生上述第(2)项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轻症疾病的,合同效力终止,且合同之附加合同的效力一并终止;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情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