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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护航一号定期寿险保障什么?不保障什么?

2021-12-01407次浏览
小新客服
平安护航一号定期寿险是一款由平安人寿推出的寿险产品,保障内容包括了身故、意外伤残等等,那么平安护航一号定期寿险具体保障什么?又不报账哪些情况呢?

一、平安护航一号定期寿险保障什么?

 

平安护航一号定期寿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两个方面: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恢复效力)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退还所支付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意外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主险合同附表所列“全残”的,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身故保险金和意外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只给付其中一项。

 

二、平安护航一号定期寿险不保障什么?

 

根据平安护航一号定期寿险的保险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 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平、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