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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红福顺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障什么?不保障什么?

2021-11-1236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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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红福顺两全保险分红型是太平洋人寿推出的一款两全保险,那么这款两全保险具体可以保障哪些内容呢?又不保障什么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一、太平洋红福顺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障什么?

 

1、期满生存保障

 

如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3

 

2、身故或全残保障

 

自合同生效日起1年内,如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自合同生效日起1年后,如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3、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保障

 

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2

 

4、航空意外身故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障

 

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3

 

二、太平洋红福顺两全保险分红型不保障什么?

 

因下列第(1)至(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条款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因下列第(1)至(13)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不承担保险条款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因下列第(1)至(14)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不承担保险条款约定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醉酒、斗殴;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3)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馨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4)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合同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终止,对于保险条款保险责任中约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如果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责任,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