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保人寿海惠保重大疾病保险有哪些免责条款?

2021-05-2018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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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保人寿海惠保是海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一款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它的保障项目非常全面,是一款非常靠谱的产品。今天的文章我们来介绍一下它的免责条款。

 

一、海保人寿海惠保重大疾病保险的基本信息介绍

 

海保人寿海惠保重大疾病保险是海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一款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它的主要特色是针对重大疾病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它的投保年龄的要求是与保险公司进行约定,采取的缴费方式是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进行商议后决定,保险期限也是同时与保险公司进行商议,犹豫期为15天。

 

二、海保人寿普海惠保重大疾病保险有哪些免责情况?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患有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中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不包括由输血或输液而感染艾滋病病毒、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和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况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患有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患有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