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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庆典版)有哪些免责条款?

2021-05-1248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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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件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庆典版)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一款重大疾病保险。一般重疾险大多数都会有免责条款。那么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庆典版)的免责条款有哪些呢?

 

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免责条款有哪些?

 

1、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免责条款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肾髓质囊性病、肝豆状核变性(Wilson 病)、脊髓小脑变 性症、中度肌营养不良症、骨生长不全症(Ⅲ型)和亚历山大病),先天性畸形(不包括艾森门格综合征和脊柱裂)、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同时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附加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附加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

 

2、身故免责条款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附加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 要扣除本附加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