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守卫者5号重疾险保什么疾病?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保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保险合同约定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种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1)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以下三者的较大者:
(1)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3)您已支付的保险合同的累计保险费。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40%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60%
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0%
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
(2)若被保险人自上一次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365日内(含第365日),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将不承担本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3)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不再对“重大疾病及中症疾病和轻症疾病除外对应表”中与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该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属于同组的中症疾病和轻症疾病承担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4)若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在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之前,则对于存在“重大疾病及中症疾病和轻症疾病除外对应表”对应关系的重大疾病及中症疾病和轻症疾病,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和以该次重大疾病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5)若已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6)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确诊保险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7)如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8)如您未选择保险合同可选责任“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及“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在对于保险合同基本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已达到6次时,保险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