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保监罚[2012]19号
当事人:杭州泛华执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桐乡营业部,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中华路商业广场G区115号,负责人:邱昊鹏。
泛华执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桐乡营业部数据不真实一案,经我局依法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经查,2011年度,泛华执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桐乡营业部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代理的部分车险业务,保费收入共计318.5万元,其中商业车险保费285.6万元,交强险保费32.9万元。上述业务涉及手续费共计35.6万元,其中21.3万元手续费泛华执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桐乡营业部正常入账,并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出具手续费发票,14.3万元手续费为泛华执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桐乡营业部业务员朱剑华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收取的现金,未入账,未开具发票。
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情况说明、财务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我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泛华执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桐乡营业部罚款人民币15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账号:33001613535058070806),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交我局法制处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浙江保监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