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达尔文5号焕新版重大疾病保险投保须知-信泰保险

投保须知

一、 产品信息..........................................................................................................................................1

二、 基本信息..........................................................................................................................................3

三、 投保须知..........................................................................................................................................4

四、 声明与授权......................................................................................................................................5

一、产品信息

1. 保险条款本产品适用条款为《信泰如意安达守卫重大疾病保险》,报备文件编号为信泰发〔2021〕188号。

2. 投保年龄本产品被保险人年龄为出生满二十八日至五十五周岁,从事1到4类职业,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人士。

3. 责任免除

《信泰如意安达守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说明

一、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或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1.14;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1.1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16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11.17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1.18,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11.19,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1.20,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或导致被保险 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或导致被保险人全残 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其他免除保险责任条款除“2.8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1.5犹豫期”、 “4.1 合同效力的中止”、“6.2 如实告知”、“7.2 保险事故通知”、“9.1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10 疾病定义”中加粗显示的内容,请您务必特别注意。

二、基本信息

1. 购买区域

您购买的保险产品由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泰保险”)承保,本公司在浙江、江苏、北京、河北、福建、河南、山东、黑龙江、辽宁、宁波、上海、湖北、江西、厦门、广东、青岛、深圳、大连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本产品 在我司有分支机构可销售。

2. 保单形式

信泰保险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保险产品的合同订立均采取电子保单形式,您在投保成功后24小时内,电子保单会发送到您填写的投保人邮箱中。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通过信泰官网在“服务中心-查询服务-保单验真”验证电子保单的真伪。登录该网站后上传电子保单,即可完成电子保单的验证, 查询保单。如您需要纸质保单,请自行下载打印即可。

3. 支付服务

1) 本产品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分期支付保险费。如您选择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则保险公司将在投保时按您选择的支付方式收取保险费;如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首期保险费将在投保时候按您选择的支付方式收取,除首期保险费外的其他保险费,保险公司将从约定账户按照合同约定的 方式和金额划转。2)理赔款将会在信泰保险审核通过后打入您提供的指定银行卡账户。 3) 支付服务保险赔款的支付方式、退保金的支付方式、保险金的支付方式,可 通过拨打客服热95365 进行咨询。或者建议您到我们线下的分支机构直接 咨询。具体地址您可以参考:http://www.xintai.com/organization/findOrganizations.do

4. 如实告知

订立合同时,您应当就本公司询问的问题进行如实告知。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 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 们有权解除本合同。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 行如实告知义务,対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5. 犹豫期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本合同设有犹豫期。电子保单合同发出次日视为您的合同 签收日,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为犹豫期,具体期限以保险合同载明 的期限为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犹豫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您在犹豫期内 解除合同的,本公司扣除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的所交保费,如您在犹豫期后解除 保险合同,我们将退还您的现金价值。犹豫期后退保,您将遭受一定的损失。

6. 服务

1) 全国客服/消费者维权热线:为保证您的合法权益,您可拨打信泰保险全国 客服/消费者维权热线 95365 进行查询、咨询、投诉。

2) 发票索取:如您需要发票,请您拨打我们的官方客服电话 95365 索取。

3) 保全服务:如果您需要了解保全的具体情况的话,可通过拨打客服热线 95365 进行咨询。或者建议您到我们线下的分支机构直接咨询。具体地址您可以参 考:http://www.xintai.com/organization/findOrganizations.do

4) 有关保单的任何查询、投诉、咨询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的办 理流程及保险赔款、退保金、保险金的支付方式,您可以通过我们的客服热 线 95365 进行咨询。

7. 信息安全

我公司采集的客户信息,特别是联系电话与联系地址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用于 计算保费、核保、寄送保单和客户回访等。本公司在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个人信 息严格保密的基础上,因业务霜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个入资料,有搜集、计 算机处理、传递的权利。本公司承诺未经客户同意,不会将客户信息用于本公司 和第三方机构的销售活动。

三、投保须知

1. 投保前请您仔细阅读保险产品条款和投保提示书,请重点关注保险责任、免 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犹豫期、退保等关键信息,确保已完全理解。

2. 请您在全面理解的基础上,选择适合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请根据您的交 费能力,选择合适的交费期间和交费金额,以确保本次投保计划符合您的保险需 求,无法持续支付保险费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或合同解除,由此会使您蒙受经济 上的损失。

3. 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电子保险合同,电子保险合同发出次日视为您的保险合 同签收日。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有 15 天犹豫期,您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 同的,本公司在扣除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您所支付保险费。若您在犹豫期后解 除保险合同的,本公司将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您会 遭受一定损失。

4. 您须如实、准确地向我公司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指定受益人的姓名、性 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类型、号码,以及投保人的联系电话 和联系地址等客户个人信息,如不提供或者不能完整提供的,本投保申请将不能 被核保通过。如提供虚假的客户信息,将导致我公司无法为您提供客户回访、交 费提醒、通知寄送等售后服务以及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将严重影响投 保人、被保险人依合同享有的权益。所有告知事项均以电子文件记录的告知为准, 口头告知无效。

5. 保险公司采集的客户信息,特别是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 用于计算保费、核保、寄送保单和客户回访等。本公司在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个 人信息严格保密的基础上,因业务需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个人资料, 有搜 集、计算机处理、传递的权利。保险公司承诺未经客户同意,不会将客户信息用于保险公司和第三方机构的销售活动。

6. 您须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健康和财务信息,如不如实告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健康、财务信息的,本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7. 若你投保的是分红保险产品:

(1) 分红保险产品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2) 产品说明书中的测算数字只是对未来收益的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 期,分红是不能保证的。

8. 若你投保的是万能保险产品:

(1) 请您仔细阅读万能保险条款以便全面了解您享有的保障范围、本公司承担的 保险责任、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以及当约定的保险责任发生时您 可获得的给付金额的计算方法;

(2) 请您仔细阅读您所投保的万能保险条款以便全面了解您需支付的各项费用 的具体扣除情形及您的个人账户价值的计算方法。特别提醒您注意您所交纳 的保险费并非全部计入您的个人账户,而是要扣除部分保费用于保险保障和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3) 请勿以您已交纳的全部保费为基础来简单套算保证收益;

(4) 万能保险产品仅对个人账户价值的增长提供一个最低保证,实际结算利率高 于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本公司是不予保证的;

(5) 请您随时关注您的保险合同状况,并及时交纳保费,避免出现因保险合同现 金价值不足而影响合同的效力的情形。

9. 若你投保的是投资连结保险产品:

(1) 请您仔细阅读投资连结保险条款以便全面了解您享有的保障范围、本公司承 担的保险责任、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以及当约定的保险责任发生 时您可获得的给付金额的计算方法;

(2) 请您仔细阅读您所投保的投资连结保险条款以便全面了解您需支付的各项 费用的具体扣除情形及您的个人账户价值的计算方法。特别提醒您注意您所 交纳的保险费并非全部计入您的投资账户,而是要扣除部分保费用于保险保 障和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3) 设有多个投资账户时,您有选择投资账户的权利。投资风险由您本人承担, 获得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

(4)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说明书中的测算数字只是对未来收益的假设,不能保证投 保人未来的实际收益;

(5) 请您随时关注您的保险合同状况,并及时交纳保费,避免出现因保险合同现 金价值不足而影响合同的效力的情形。

四、声明与授权

1. 本人声明就贵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且所填写的各项内容均属实,可作为 贵公司签发保险单的依据,并作为保险合同组成部分。 如有隐瞒或告知不实, 贵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2. 本人同意贵公司查阅、复制有关本人及被保险人之相关医疗记录、病历及各 类检查资料, 并授权本人及被保险人就诊之医疗机构及保存医疗证明的其它机 构,向本公司及相关再保险公司提供相关医疗记录。

3. 本人同意贵公司通过电话、手机(包括手机短信)、E-mail、QQ、微博、微 信、信件等提供保险信息服务。

4. 本人授权任何医生、医院、诊所、保险公司、公安部门或组织单位及所有熟 悉被保险人健康状况之人士,就有关保险事宜均可将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以往之患 病状况、病历等相关资料向贵公司说明。

5. 本人授权:贵司可通过知悉本人信息的机构查询与本人有关的全部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投保、承保、理赔、医疗信息等);贵司及与其具有必要合作关系的 机构均可对上述信息进行合理的使用。为确保信息安全,贵司及其合作机构应采 取有效措施并承担保密义务。

6. 本人同意如对投保内容产生分歧的,以贵公司的电子记录凭证等数据电文作 为判断的唯一合法有效凭证,该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7. 本人声明不从事下列职业或不属于下列工种:易燃易爆物品制造;腐蚀性产 品生产;土石方工程施工;高压线路安检;高空、海上、水下或井下作业;特种 兵;防暴警察等意外险风险较高的职业或工种。

8. 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贵公司和经办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公司)从上述账户中 扣划本投保申请所需交付的各期保险费用及接收贵公司的各种退费。扣款数据以 贵公司向经办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公司)提供的电子数据或单证为准。

9.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声明仅为中国税收居民。中国税收居民是指在中 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百八十三天 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 性居住。 10. 投保人确认保险人已经就被保险人有关情况(如被保险人健康/职业状况) 以书面(如投保材料)等形式向投保人进行询问;针对上述保险人提出的问题, 投保人已经将逐个问题详细询问了被保险人,并且将其知悉真实情况准确无误的 按照保险人的要求进行了告知。如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投保 人同意保险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保险合同未承保的,保险人有权不予承 保;(2)保险合同已经承保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3)如发生保险 事故,保险人有权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照法律规定有权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11. 如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投保人确认保险人在其他保险公司已经投保以死亡 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且包含本次投保累计有效身故保险金额符合以下 情况:被保险人年龄<10 周岁,累计有效身故保险金额未超过 20 万元;10 周岁 ≤被保险人年龄<18 周岁,累计有效身故保险金额未超过 50 万元。 本人已认真阅读和理解投保须知、保险条款、投保提示书,同意上述声明与授权, 并认可电子保险合同发出次日为保险合同签收日,并以此开始计算犹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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