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保险产品名为《亚太个人意外险》,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亚太财险”)承保,通过互联网在全国区域销售(除港、澳、台地区)。
2. 适用人群:投保人18周岁及以上,被保险人:18—60周岁,生存受益人必须为本人,职业类型:限《亚太财险意外健康险职业分类表(2016版)》中规定的1到3类职业人群,如果索赔被保险人不是1-3类工种,保险人有权不予赔偿,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日保费比例退还未到期保费,同时解除保险合同。
3.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必需为以下之一: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或公婆关系除外)。
4. 保险期间:1年。每一被保险人同期限投保一份,多投保无效。
5. 意外医疗免赔额及赔付比例:意外医疗责任实行每次事故RMB100元的绝对免赔,超过RMB100元部分按照9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本产品仅限社保用药。
6. 就诊医院限定:意外医疗仅限中国境内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不适用于北京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县、天津静海区、河北青县、青龙县、东光县、廊坊市固安县、兴隆县、馆陶县,辽宁铁岭以及吉林省四平市所有医院发生的治疗费用均不在赔付范围内。
7. 不承担因为高空作业导致的意外责任,高空定义为层高2米(含)以上。
8. 被保人因溺水,自驾车超速导致的意外死亡及意外伤残,所有保额减半。
9. 猝死责任认定:身体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死亡或6小时内死亡。
10. 乘坐网约车意外伤害:发生事故理赔需要提供被保险人通过网约车乘坐订单记录。同时需要网约车公司出具网约车认证信息和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11. 退保: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12.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13. 本保险自投保人保险费支付成功后3日后正式生效。
14. 本产品采用电子保单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 本产品适用条款及备案编号如下: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亚太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9】(主)022号);《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C00003832522019090505722)《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个人猝死保险条款》((亚太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主) 157号)。电子保单中特别约定所载明的保险责任与条款不符的,以电子保单特别约定为准!
16. 我们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数据、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经许可的第三方。在必要的情形下第三方可能接触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得到授权的亚太财险员工、以及不时执行与我们的业务、营销活动和数据整理有关工作的其他公司或人员。所有此类人员及公司均需遵守相关保密协议,同时也需要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您的个人信息随时得到保护。除上述用途外,亚太财险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未经您同意的用途。除了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我们的法律顾问、外部审计机构或按照法律规定、监管规定或法庭裁决之外,我们不会将所接受的任何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7. 偿付能力告知:截止2019年第2季度末,我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325.16%,满足监管要求。我司2019年第2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为 A 。如您需详细了解有关情况,请登录我司官方网站(http://www.apiins.com)“公开信息披露”专栏查询。
18. 温馨提示:咨询投诉请致电亚太财险全国客户服务热线95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