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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说明-百年人寿

尊敬的客户:

由于您投保产品《百年康惠保(旗舰版2.0)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条款中含有保险公司不能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以下内容对此作出详细说明,未尽事宜以投保产品的保险条款为准,请您认真阅读并确认。

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本合同约定的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因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除外);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本合同约定的疾病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 特别注意事项:本合同中的“身故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则另一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3. 如果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我们,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4. 犹豫期: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7.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

8.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免除:

8.1恶性肿瘤——重度: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0-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甲状腺癌的TNM分期见附表);

(3)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和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8.2较重急性心肌梗死: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8.3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8.4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

8.5严重慢性肝衰竭: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8.6深度昏迷: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8.7双耳失聪:在0周岁至3周岁期间,被保险人首次患有双耳失聪除外。

8.8双目失明:在0周岁至3周岁期间,被保险人首次患有双目失明除外。

8.9心脏瓣膜手术: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8.10严重阿尔茨海默病: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8.11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8.12语言能力丧失: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8.13主动脉手术: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8.14严重原发性心肌病:继发性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8.15严重冠心病:左前降支的分支血管、左旋支的分支血管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保障的衡量指标。

8.16植物人状态:因酗酒或滥用药物所致的植物人状态不在保障范围内。

8.17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HIV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艾滋病(AIDS)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8.18因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HIV感染或患艾滋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艾滋病(AIDS)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8.19因职业关系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艾滋病(AIDS)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8.20心脏粘液瘤手术切除: 经导管介入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8.21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腹腔镜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8.22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本保障仅包括由自身免疫功能紊乱所导致的慢性肾上腺功能减退,其他成因(包括但不限于:肾上腺结核、HIV感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8.23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8.24肾髓质囊性病:其他的肾脏囊性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8.25胰腺移植: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8.26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8.27象皮病:急性淋巴管炎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并不在保障范围內。

8.28系统性硬皮病: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局部硬皮病;

(2)嗜酸细胞筋膜炎;

(3)CREST综合征。

8.29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8.30严重克雅氏病:疑似病例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8.31开颅手术: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和经鼻蝶窦入颅手术。

因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而进行的开颅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8.32丧失一眼及一肢:投保时已有单眼缺失或有一肢缺失的不在保障范围内。

8.33糖尿病导致的双脚截肢:切除一只或多只脚趾或因任何其他原因引起的截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8.34骨髓纤维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的继发性骨髓纤维化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8.35肺淋巴管肌瘤病:疑似肺淋巴管肌瘤病除外。

8.36严重肺孢子菌肺炎: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肺孢子菌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8.37斯蒂尔病(全身型幼年类风湿性关节炎):未成年人其他类型的类风湿性关节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8.38胆道重建手术:胆道闭锁并不在保障范围内。

8.39严重药物难治性癫痫手术治疗:发热性惊厥以及没有全身性发作的失神发作(癫痫小发作)不在保障范围内。

8.40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其他类型的脊肌萎缩症如Ⅱ型中间型进行性脊肌萎缩症,Ⅲ型少年型脊肌萎缩症(Kugelberg-Welander氏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8.41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开胸旁路移植手术:非开胸的血管旁路移植手术、因其他病因而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对其他动脉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经皮经导管进行的血管内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8.42原发性脊柱侧弯矫正手术:但由于先天性脊柱侧弯以及其他疾病或意外导致的继发性脊柱侧弯而进行的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8.43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8.44亚历山大病:未诊断的疑似病例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9.中症疾病保险责任免除:

9.1早期系统性硬皮病: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局部硬皮病;

(2)嗜酸细胞筋膜炎;

(3)CREST综合征。

9.2中度感染性心内膜炎:药物滥用者所患感染性心内膜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9.3中度原发性帕金森病: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9.4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因克罗恩病所致“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标准的,我们不承担本项中症疾病保险责任。

9.5单侧肺脏切除:因药物滥用、酗酒、肺脏部分切除手术、肺脏捐献引起的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因恶性肿瘤进行的单侧肺脏切除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9.6外伤半肝切除手术: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肝叶切除、肝段切除手术;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肝切除手术;

(3)肝移植接受者肝切除;

(4)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肝切除手术。

10.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免除:

10.1恶性肿瘤——轻度: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10.2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10.3微创颅脑手术: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10.4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早期: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10.5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腹腔镜手术: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10.6轻度视力受损:在0周岁至3周岁期间,被保险人首次患有轻度视力受损除外。

10.7单眼失明:在0周岁至3周岁期间,被保险人首次患有单眼失明除外。

10.8轻度听力受损:在0周岁至3周岁期间,被保险人首次患有轻度听力受损除外。

10.9单耳失聪:在0周岁至3周岁期间,被保险人首次患有单耳失聪除外。

10.10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或除颤器植入:临时心脏起搏器、体外心脏电复律(心脏电除颤)、临时性埋藏式心脏复律除颤器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10.11早期象皮病:急性淋巴管炎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并不在本保障范围內。

10.12早期原发性心肌病:本保障范围内的心肌病包括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及限制型心肌病,继发于酒精滥用性的心肌病不在此保障范围之内。

10.13单侧肾脏切除:肾脏部分切除手术和肾脏捐献引起的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因恶性肿瘤进行的单侧肾脏切除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10.14双侧睾丸切除术:部分睾丸切除不在本保障范围。

变性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

因预防性手术切除睾丸手术不在保障范围。

因恶性肿瘤进行的双侧睾丸切除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10.15双侧卵巢切除术:部分卵巢切除不在本保障范围。

变性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

因预防性手术切除卵巢手术不在保障范围。

因恶性肿瘤进行的双侧卵巢切除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10.16原位癌:下列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1)任何在最新肿瘤分期指南AJCC8中TNM分期无Tis分期的,但被临床诊断为原位癌的病变;

(2)任何诊断为CIN1、CIN2、CIN3、VIN、LSIL(低级别鳞状上皮内病变)、HSIL(高级别鳞状上皮内病变)的鳞状上皮内病变;

(3)任何上皮内肿瘤、上皮内瘤变、上皮内瘤。

11前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免除:

11.1肺结节(手术):本条责任和本合同轻症疾病中的“单侧肺脏切除”责任不重复给付,如果切除范围较大,达到“单侧肺脏切除”者则只按照“单侧肺脏切除”责任项给付。

11.2肺鳞状上皮不典型增生(手术):本条责任和本合同中的“单侧肺脏切除”责任不重复给付,如果切除范围较大,达到“单侧肺脏切除”者则只按照“单侧肺脏切除”责任项给付。

11.3肝细胞不典型增生性结节(手术):本条责任和本合同轻症疾病中的“肝脏切除”责任不重复给付,如果切除范围较大,达到“肝脏切除”者则只按照“肝脏切除”责任项给付。

11.4肝细胞腺瘤(手术):本条责任和本合同中的“肝脏切除”责任不重复给付,如果切除范围较大,达到“肝脏切除”者则只按照“肝脏切除”责任项给付。

11.5卵巢交界性浆液性乳头状囊腺瘤(手术):本条责任和本合同中的“双侧卵巢切除术”责任不重复给付,如果切除范围较大,达到“双侧卵巢切除术”者则只按照“双侧卵巢切除术”责任项给付。

11.6胆囊粘膜上皮不典型性增生(手术):因其他原因而进行胆囊切除手术,术后发现存在胆囊粘膜上皮不典型性增生症的,不在本责任赔付范围内。

12.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13.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14.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0-3周岁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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