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一站-复星联合超越保2020医疗保险投保须知-复星联合健康保险
【保险公司】
本产品由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
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由上海复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六家股东共同发起设立,于2017年1月收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复,并在广东省广州市正式开业。
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联合健康保险”)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等信息请查询复星联合官网“公开信息披露”下的“偿付能力信息”栏目(网址:www.fosun-uhi.com)。截至当前,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监管要求。
【产品备案信息】
保险产品名称:复星联合超越保2020医疗保险。
报备文件编号:复星联合健康保险〔2020〕医疗保险017号。
【销售区域】
本产品仅限广东省、北京市、上海市、四川省、江苏省辖区域销售。
【温馨提示】
1.投保前,请投保人认真阅读产品页面展示内容、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解除以及《投保提示书》、健康告知等重要内容。本产品适用条款为《复星联合超越保2020医疗保险》条款。
2.本产品只支持“仅为中国税收居民”的客户投保,不支持“非居民”和“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客户投保。请投保人认真确认本人税收居民身份符合条件后再选择投保。
中国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境内居住满183天,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达183天及以上。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及纳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
军人、武装警察默认为是“仅中国税收居民“。
3.投保人应当提供真实的投保信息,并就复星联合健康保险提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如被保险人健康和职业状况与告知内容不符或者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在保单承保后又提出补充告知,且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1)复星联合健康保险有权不同意承保或解除合同;
(2)如发生保险事故,复星联合健康保险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故意不如实告知的,不退还保险费。

4.本产品为网络销售产品,仅提供电子保险合同。电子保险合同(简称电子保单)与纸质保险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也将作为理赔的依据。参考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5.投保人可通过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全国客服热线4006-11-7777或登录官网(www.fosun-uhi.com)及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保单查询、验真。
6.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将通过投保人预留的电子邮箱发送电子保险合同。电子保险合同发出日即视为保险合同签收日。本产品犹豫期为自保险合同签收日之日起15天。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将无息返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首次投保或重新投保本合同时有犹豫期,续保没有犹豫期。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7.按照监管规定,对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在犹豫期内向投保人进行回访。为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将按照监管规定,对投保人进行回访,复星联合健康保险的回访电话是021-80317777,请投保人保持电话畅通。
8.本产品有等待期:本合同自生效日起30天内(含第30天)为等待期,续保时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复星联合健康保险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一种或者多种),复星联合健康保险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9.续保。
自投保人首次投保本合同的生效日起,或自非连续投保本合同的生效日起,每6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最高可续保至100周岁。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享有如下保证续保权利:
(1)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投保人按该保证续保期初约定的费率表依被保险人年龄变化交纳相应的保险费;
(2)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内,复星联合健康保险不因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历史理赔情况而拒绝投保人的续保申请;
(3)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投保人的保证续保权不因该保险的统一停售而终止。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保证续保权终止:
(1)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投保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申请解除合同;
(3)在本合同约定的宽限期内,未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有无基本医疗保险等所对应的保险费率和约定的保险费缴纳方式缴纳相应的保险费。
若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
(1)在本合同约定的宽限期内,如本保险仍然在售,复星联合健康保险不因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历史理赔情况而拒绝续保申请;但本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医疗费用水平变化等调整被保险人在续保时的费率。续保不重新计算等待期,也无需重新填写健康告知;
(2)在本合同约定的宽限期内,如本保险已停止销售,投保人可重新投保复星联合健康保险指定医疗保险产品。经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审核同意,重新投保的合同无等待期,也无需重新填写健康告知。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如在保险期间内无未缴纳保险费的,自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30日为宽限期;一次性支付保险费的,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自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投保人应在宽限期内申请续保并缴纳保险费,并经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审核同意签发保单后,续保成功。
10.复星联合健康保险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包括复星联合健康保险指定医疗机构,以及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1)位于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拥有合法经营执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最新公布的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公立医院的普通部。公立医院的特需部、VIP部及国际部是否开放视具体保险计划而定,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4)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11.如投保人投保本产品,视为投保人同意授权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从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就有关保险事宜查询、收集或核实与被保险人有关的资料和证明,作为审核本投保申请及评估相关理赔申请的依据。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将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投保人提供给复星联合的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12.如投保人投保本产品,即视为投保人同意并授权保险公司出于信息真实性验证目的,将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身份信息提供给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进行身份信息真实性验证。
13.根据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为了配合反洗钱工作,对于保险费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有义务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届时将会要求投保人预留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14.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全国服务(咨询、投诉)电话为4006-11-7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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