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阳光橙定期寿险重要提示-阳光人寿
1、等待期:0天
2、犹豫期条款:
自您收到本合同电子保险单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保险公司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保险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3、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
4、保险费的支付: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在每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对应各期的保险费。
5、宽限期: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6、合同效力的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保险公司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和其他欠款后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保险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7、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责任免除:详细见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的内容。
注:该文件是PDF文件格式,需要用Adobe Acrobatr软件阅读。
如果您无法阅读,请点击这里下载并安装该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