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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站优选少儿住院保——客户告知书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一站优选少儿住院保投保须知-天安财险
投保须知
1本产品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目前该公司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深圳、大连、宁波、青岛、厦门设有分支机构。若您身处本公司未设分公司的地区后续服务可能会因地域原因受到影响。
本产品的销售区域为中国大陆。
2、产品介绍页面的免赔、年龄范围、报销比例等与保险条款不一致的内容保单特约会有明确写明投保后可以在电子保单中查看。根据保险法的规定特约效力高于条款不影响责任和索赔。
3、参保年龄范围:出生满30天~17周岁。
4、保障期限:1年
5、报销比例: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符合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90%的报销比例进行赔付,其中以有社保身份投保但未以社保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保险人按照70%的报销比例进行赔付。自费药按60%比例给付,且不包括其他自费检查及诊疗项目。
6、保险期间届满治疗未结束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期间到期届满次日至出院之日,最长不超过60天的保险责任;本产品报销医院为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
7、既往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日前已患有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的疾病、症状或先天性、遗传性疾病及其并发症)不属于保险责任。
8、本产品非保证续保在符合本产品的投保年龄范围及其他投保要求的情况下是可以续保的但本产品属于一年期保险次年续保时保险公司有权调整保费、保额。
9、投保份数限定:本产品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保一份多投无效保险公司不承担多投的保险责任。
10、本产品采用电子保单的形式承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表现形式电子保险合同与纸质保险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您若需要查询保单或验真投保成功后您可以拨打天安财险热线95505根据语音提示选择4提供保单号即可验真、查询保单;也可以在天安财险官网https://www.95505.com.cn/customer_service/electronic_policy.html进行校验
12、如你的保单需要办理退保/批改时可拨打天安财险热线95505提交申请将有专人联系您办理相关事宜
13、如您需要理赔出险后尽快拨打客服电话95505进行报案。根据理赔指引提交理赔资料进行理赔。
14、在投保过程中有任何疑问可在线咨询我们客服您也可以拨打天安财险保险客服热线95505进行咨询或投诉。
 
健康告知
除以下人员外其余人员均视为符合健康要求:
曾经或正患有肿瘤(包括恶性肿瘤、脑部肿瘤以及尚未确诊为良性或恶性之息肉、囊肿、结节和赘生物)、心脏病(心功能Ⅱ级或Ⅱ级以上)、冠心病(包括心绞痛心肌梗死等类型)、白血病、高血压(2级或2级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哮喘(重度或重度以上)、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精神病、神经病(含癫痛)、特定传染病(鼠疫、霍乱、病毒性肝炎、痢疾、艾滋病、梅毒、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炭痕、黑热病、疟疾、登革热、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甲型H1N1流感、MERS和埃博拉出血热)、性病、艾滋病、身体残障(含严重Ⅲ度烧伤)。
 
学生住院医疗补助保险条款责任免除
第六条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五、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地方病、性病、精神疾病,以及投保本保险之前或在投保后45天观察期内罹患的疾病及其并发症或后遗症、生理缺陷或残疾的治疗及康复;
六、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之前或在保险观察期内已出现临床症状,并已针对临床症状进行相应的诊疗,在保险观察期后首次确诊的;
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猝死;
十、被保险人非疾病或非意外伤害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一、被保险人用于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牙、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十二、被保险人的就医支付的交通费(含救护车费及转院费)、食宿费、伙食费等费用;
十三、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十四、被保险人在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营利性医院、家庭病床等医疗机构的诊疗费用;
十五、被保险人接受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预防性扁桃体切除等;进行药物或疫苗试验。
第七条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行为;
五、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期间。
 
《学生平安保险条款》责任免除
第六条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所导致的;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残疾;
(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九)恐怖袭击;
(十)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或保险合同生效后45日内罹患疾病导致身故的,或者因为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导致身故
第七条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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