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投保须知-华泰财险
1、本产品由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保(以下简称“华泰财险”),目前该公司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苏、广东、陕西、四川、云南、辽宁、浙江、河北、湖南、湖北、安徽、山西、福建、山东、广西、河南、江西、深圳、青岛、大连、宁波、贵州、内蒙古、厦门、黑龙江、新疆设有分支机构。本产品的销售区域为全国。
2、华泰财险偿付能力充足率已达到监管要求,您可进入华泰财险官网(http://pc.ehuatai.com)→点击“公开信息披露”→在“专项信息”→“偿付能力”中进行查询。
3、保单形式: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进入微信公众号“华泰财险”“理赔及服务”菜单中下载电子保单。
4、本保险产品为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网上投保、网上支付、网上即时核保并出具电子发票,您可以通过电子发票自助申请系统(http://ahchudan.pc.ehuatai.com/htfp),或进入微信公众号“华泰财险”“理赔及服务”菜单中找到“电子发票”项目,自助获取电子发票,如需咨询、查询、验真、如对本保险产品有任何咨询、报案或投诉问题,请拨打华泰保险客户服务热线:400609550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5、本保险产品支持全流程线上服务,包括电子发票、下载电子保单、保单保全以及理赔服务。相关服务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华泰财险”查询了解。
6、根据保险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7、保险人保证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信息,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严格保障客户信息安全,不将客户信息提供给保险交易活动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人员,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另有规定的除外。
8、本保险产品最早生效时刻为投保后第天零时。
9、承保被保险人年龄范围:18至65周岁(含)。
10、本保险产品最多可以投保1份,多投无效。
11、本保险产品被保险人须为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须未患过癫痫、精神和行为障碍(含抑郁症)、脑中风、终末期肾病、心脏疾病及恶性肿瘤等疾病,否则不在承保范围内。
12、本保险产品不承保职业类别为S类(拒保)人员以及无固定职业男性,职业类别查询网址为:http://service.ehuatai.com/page/occupation/mobile.jsp;若实际出险时职业类别(含临时或短期工作)不在承保范围内,保险人按20%比例承担各项赔付责任。
13、就诊医院:保险人不承担在下述医院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和住院津贴的赔偿责任:北京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县、山东省金乡县的所有医院、吉林省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长春市中医院、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四平市中医医院、四平市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黑龙江省中医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0五医院、承德市第六医院、兴隆县人民医院、内江市中医医院、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长宁县中医医院、辽宁省铁岭市及山东栖霞市所有医院。
14、被保险人因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交通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按20%比例承担各项赔付责任。
15、被保险人未违反交通法规但在交通事故中须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保险人按50%比例承担各项赔付责任。
16、对于特种作业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之规定,必须持有国家应急管理部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证上岗,否则对于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引起的意外事故,保险人按20%比例承担各项赔付责任。
17、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生产相关的作业(含高处作业)时,应按施工/生产现场安全规范要求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绳)等必要的安全防护工具,若因不遵守安全规范要求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按20%比例承担各项赔付责任。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608-2008)。
18、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在24小时内及时报案,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9、退保规则: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20、阅读条款:请确认您已认真阅读《(华泰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8】(主)014号-华泰财险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华泰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8】(主)018号-华泰财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华泰(备案)[2009]N19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华泰(备案)[2009]N20号-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您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的部分。作为投保人,您确认对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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