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或发生如下列明的医疗费用,本社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自致伤害,或因被保险人挑衅、寻衅滋事或其他故意行为等可归咎于被保险人的原因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详见保险条款)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详见保险条款)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受酒精、管制药品或毒品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前或非续保前所患既往症(释义详见保险条款,不包括投保时已如实告知且核保通过的符合指标条件的原发性高血压或2型糖尿病);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八)被保险人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的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天内接受扁桃腺、甲状腺、疝气、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的检查与治疗;
(十)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
(十一)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预防性扁桃体切除等)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十二)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十三)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慢性咽炎、慢性鼻炎、慢性喉炎;
(十四)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前接受过器官切除手术治疗的;
(十五)痔疮及相关治疗;
(十六)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十七)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视力矫正手术,但因意外所致的不受此限;
(十八)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药物或疫苗试验;
(十九)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
(二十)被保险人从事职业运动或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竞技,在训练或比赛中受伤;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高风险运动,如:潜水(释义详见保险条款)、滑水、冲浪、赛艇、漂流、跳伞或其他高空运动、蹦极、乘坐或驾驶商业民航班机以外的飞行器、攀岩(释义详见保险条款)、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的独立山峰、滑雪、武术(释义详见保险条款)、摔跤、马术、赛马、赛车、特技(释义详见保险条款)表演(含训练)、替身表演(含训练)、探险(释义详见保险条款)或考察活动(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等);
(二十一)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释义详见保险条款);
(二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二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上述责任免除为条款摘要,未尽事宜请以《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个人医疗费用保险(互联网专属三高款)条款》的免除责任部分及释义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