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告知】平安互联网特定疾病特需医疗保险-平安健康
亲爱的客户
平安互联网特定疾病需医疗保险产品除了责任免除外,您还需要关注以下约定内容:
1.保险责任的生效
请您关注保险合同上保险期限的起讫时间,我们承担保险责任时间以保险合同记载的时间为准,与您的购买时间有差异。
2.本保险产品不保证续保
(1)平安互联网特定疾病需医疗保险是一份一年期的保险合同,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否则保险责任无法延续。
我们有权随时停售平安互联网特定疾病需医疗保险,如果保险合同到期后,本产品已经停售,我们不再接受投保申请。虽然我们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但产品价格和保险责任范围可能发生变化。
3.医院范围和医疗费的限制
除非另有约定,平安互联网特定疾病需医疗保险仅承担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包括公立医院内设特需部、国际部和VIP部)以及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医院发生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院范围外接受诊疗,例如在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对于因此产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不承担所有保险责任。
请注意我们仅承担在医院内发生并由医院收取的医疗费用,因此被保险人在医院外(包括医院内非医院自有药房药店)购买的药品或接受的治疗,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4.几个重要的时间限制。
(1)犹豫期:自您收到本主险合同电子保险单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犹豫期内您申请解除保险合同的,我们将退还您本次投保所缴纳的所有保险费并对发生在解除合同前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2)等待期:如果您为某一被保险人投保平安互联网特定疾病需医疗保险,那么自本主险合同生效起90天内(含第90天)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投保后至等待期结束之日前发生的疾病,由此而导致的医疗费用,无论此等费用是否发生在等待期内,我们都不承担本主险合同所有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5.费用补偿原则
平安互联网特定疾病需医疗保险适用费用补偿原则,我们支付的保险金是基于补偿被保险人个人必须自行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的。因此,如果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了医疗费用的补偿,我们赔付的保险金不会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
 
本特别告知内容主要目的是协助您理解保险合同中一些涉及您保障利益的约定,仅供参考,准确而详细的约定以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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