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等待期:0天。
2、犹豫期条款:自您签收本合同的当日起(投保日),有 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
3、保险费的支付:本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分期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 3 年、5 年和 10 年。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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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限 |
趸交 |
3年 |
5年 |
8年 |
10年 |
12年 |
15年 |
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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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可投保年龄 |
70周岁 |
65周岁 |
65周岁 |
60周岁 |
60周岁 |
55周岁 |
55周岁 |
50周岁 |
4、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交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交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5、合同效力的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保险公司协商并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和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7、责任免除:详细见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