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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站心相随年金保险——客户告知书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爱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心相随年金保险投保须知-爱心人寿

【生效时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且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

【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出生且出院满 28 天)-60 周岁。

投保人:投保人的年龄应为 18 周岁以上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

【特殊提醒】如为未成年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责任的保险,投保人须为未成年人的父母,且身故保险金总 和不能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额度。对于被保险人不满 10 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 20 万元,对于被保险人已满 10 周岁但未满 18 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

【销售区域】爱心人寿心相随年金保险由爱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限北京、河北、天津、江苏地区销售。您可通过登录爱心人寿保险官微获得安全、便捷的投保、保单查询、在线保全等售后服务,您还可以通过拨打爱心人寿保险客服热线 10109520 获得优质服务。

【如实告知义务】订立本合同时,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应就本公司提出的询问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

【阅读条款】投保前请您认真阅读购买产品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尤其是对其中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条款),请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并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责任免除】

爱心人寿心相随年金保险 , 责任免除条款如下:

您需要特别注意,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2)-(5)项情形身故或全残的,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保单形式】本产品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 ,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公司会将您的电子保单发送至您投保时指定的电子邮箱。

【网络安全】投保人投保时填写的各项信息只作为审核投保申请及评估相关理赔申请的依据,我司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您填写的个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并通过防火墙隔离、数据备份等技术手段,确保您的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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