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全民疫保通意外险——客户告知书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

全民疫保通意外险 投保须知-众惠相互

投保须知

1承保公司及销售区域本保险产品名称为“全民疫保通意外险”,承保公司为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以下简称“众惠相互”),保障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众惠相互目前没有设置分支机构,但众惠相互会竭力在用户服务体验和服务时效上提供保障,客户有任何疑问可拨打众惠相互7*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400-919-0505或登录“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公众号,点击右下角会员服务→小惠客服,进入在线咨询。投保本产品时投保人需明确知悉并确认。

本产品由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在全国区域销售。

2投保人投保人为年满18周岁及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未成年人投保本产品,投保人必须是其父母。

3被保险人28天(含)至70周岁(含)之间的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公民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经存在以下任一或多种情形并因此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或赔偿责任:

投保前曾经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已治愈或正在治疗中;

投保前已经核酸检测为阳性;

已知或应当知晓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或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史;

尚未解除强制隔离或医学观察

因境外归国导致的保险事故

4保险人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

5受益人法定。

6保险期间30天或90天。

7保单生效日期投保成功后次日零时生效。

8投保份数:相同保险期间内同一被保险人限投保一份,多次投保无效。

9缴费:本产品需一次性支付全部保费。

10等待期无等待期。

11免赔额及赔付比例:

11.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疗救治定点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本社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给付比例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临床分型及赔付比例如下:轻型,赔付该责任保险金额的10%;普通型,赔付该责任保险金额的30%;重型,赔付该责任保险金额的80%;危重型,赔付该责任保险金额的100%。

11.2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规定: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

(一)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二)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注:航空意外险除外。

12就诊医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及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疗救治定点医院。

13保险责任:

1)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本社承担投保人选择的以下一项或多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由本社和投保人在保险单中载明。可选择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类型如下:航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火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轮船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汽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限商业营运的客运汽车)。被保险人在乘坐前述交通工具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及条款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集隔离津贴(限乘坐本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在乘坐本合同约定的飞机、火车、轮船、商业营运的客运汽车时存在同一空间内有密切接触事实,经国家公告(含省级)显示该空间有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内,经省级及以上国家卫生行政相关部门通知要求前往指定的隔离点实行集中隔离且自费支付隔离费用(或隔离期间有经济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150元/日的新冠隔离津贴,累计给付不超过14天。隔离期间经济损失包含:住宿费、膳食费等。

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疗救治定点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本社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给付比例表》所列临床分型标准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疗救治定点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且在保险期间内因该疾病导致身故的,本社按照本合同载明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5)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接种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单位接种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偶合症并导致身故、残疾的,本社给付保险金。

以上为便于投保人理解本产品的保障信息,在根据保险合同及条款约定基础上做出摘要介绍,具体以保险合同及条款约定为准。

14除外责任:

1)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社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自致伤害,或因被保险人挑衅、寻衅滋事或其他故意行为等可归咎于被保险人的原因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受酒精、管制药品或毒品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发生疾病、药物过敏、中暑、高原反应、猝死(释义八);

(八)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安全乘坐相关规定;

(九)被保险人精神错乱、精神失常或者疲劳驾驶;

(十)被保险人因扒车、跳车、乘坐超载交通工具引起的意外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未到达目的地自行离开指定交通工具后遭受伤害;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十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本社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

(二)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三)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期间;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期间;

(五)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乘交通工具至重新登上该交通工具期间;

(六)旅客双脚踏上交通工具之前和旅客一脚离开交通工具之后。

2)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集隔离津贴(限乘坐本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

因下列原因或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之一,本社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确诊或疑似感染或因与疑似罹患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

(三)在保险期间内,国家未公告显示有传染病确诊患者和被保险人在同一空间内;

(四)被保险人被要求居家隔离的;

(五)因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和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六)被保险人违反隔离相关规定和要求而造成的扩大损失;

(七)属于主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

(八因境外归国导致的保险事故。

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保险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身故保险金

因下列原因之一发生保险事故的,本社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的罹患疾病或身故;

(二)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前或非续保前所患既往症;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三)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四)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五)被保险人在不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虽持有医生处方,但未在开具处方的医生执业的医疗机构(以收费票据载明的医疗机构信息为准)购买的药品、医疗器械或医疗耗材;虽持有医生处方,但处方剂量超过30天以上部分的药品;

(六)被保险人在投保前被确认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或密切接触者;

(七)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出现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的症状,或者已就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症状(包括但不限于发热、干咳、乏力等)到医疗机构就诊或检查;

(八)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外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九)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实验性或研究性治疗,未获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批准上市的治疗方法或药品药物,上述治疗费用及其产生的后果所继发的费用不属于保障范围;

(十)属于主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

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接种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本社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或者其家属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三)被保险人或者其家属接种前,未按照要求如实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被保险人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四)对于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在医护人员提出医学建议后,受种者或受种者监护人仍要求实施接种的;

(五)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未按规定程序按时接受疫苗的预防接种;

(六)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拒绝或者未按要求配合检查、治疗的行为;

(七)被保险人在不具有卫生主管部门要求具备预防接种条件的单位接种疫苗;

(八)使用过期、变质、质量不合格的疫苗或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疫苗;

(九)实施接种的医务人员未参加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或考核不合格;

(十)接种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但承保“预防接种事故”的不在此列);

(十一)心因性反应;

(十二)被保险人在预防接种前已患有或遗传已免疫的疾病;

(十三)被保险人在预防接种后患有已免疫的疾病;

(十四)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十五)被保险人在不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虽持有医生处方,但未在开具处方的医生执业的医疗机构(以收费票据载明的医疗机构信息为准)购买的药品、医疗器械或医疗耗材;虽持有医生处方,但处方剂量超过30天以上部分的药品;被保险人发生的不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门(急)诊费用;

(十六)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实验性或研究性治疗,未获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批准上市的治疗方法或药品药物,上述治疗费用及其产生的后果所继发的费用不属于保障范围。

上述责任免除为条款摘要,未尽事宜请以《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附加预防接种医疗意外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附加特定疾病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附加法定传染病扩展隔离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 条款》的免除责任部分及释义内容为准。

15条款:投保前,请您仔细阅读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22132312021122225473)、《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附加预防接种医疗意外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221134022021122225303)、《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附加特定疾病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22132622021122225103)、《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附加法定传染病扩展隔离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 条款》(注册号:C00022132522021122224643)您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尤其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疾病释义、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权利及义务免赔额或者免赔率的计算责任限额比例赔付或者比例给付退保相关约定产品期限等内容作为投保人,您确认对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购买本保险即表示投保人同意接受本保险相关条款及投保须知的全部内容。

16投保:请您根据投保页面的介绍认真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投保页面展示的全部内容根据提示填写健康告知及投被保险人个人信息并选择相应的保险计划,核保通过后,投保人成功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成立。

17承保众惠相互实时接收客户投保信息,并由系统完成实时核保,待核保通过且保费支付成功后承保成功。

18退保/批改:投保人拨打众惠相互客服电话400-919-0505发起退保/批改的申请,并提供完整申请资料,本公司审核后,最晚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退保保费会退还至投保人名下指定账户。

退保规则:本保险生效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投保人申请后,本合同的效力终止,并全额退还保费。本保险生效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保费为一次性支付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净保险费*(1保单已过去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若本合同发生保险金给付未满期净保险费为零。保单生效后退保,保费会有一定损失,请您慎重选择。

19理赔:出险后尽快拨打众惠相互客服电话400-919-0505进行报案,根据指示提交理赔资料,保险公司将审核案件并对于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的进行理赔金支付,经审核符合理赔条件的,理赔款将打入被保险人本人或受益人名下的指定银行卡账户

20保单:本保险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和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单承保后,电子保单会发送到您预留的电子邮箱;未留存邮箱的,您可以登录众惠相互官网(www.pubmi.org),点击保单查询或登录会员中心查看或下载电子保单。如您需要纸质保单请拨打众惠相互客户服务热线400-919-0505,我们提供顺丰快递到付服务。

21发票本保险为您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是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纸质发票相同。您可以登陆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官网(www.pubmi.org)申请获取电子发票。

22如实告知义务在本保险的投保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具体如下:

1)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23信息安全根据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我们采取了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此外我们还对交互数据采用私钥加密和异常自动报警提示,防止交易数据等信息被截取、篡改,确保交易安全性。

24偿付能力信息:众惠相互最新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已达到监管要求,详细信息请登录众惠相互官网偿付能力信息披露页面https://www.pubmi.org/html/gkxxpl/?parm=cfnl自助查询。

25咨询投诉:如需咨询、查询、变更保单或会员相关信息等,请联系本社在线客服或电话客服。电话客服联系方式:400-919-0505。在线客服联系方式:请通过微信搜索“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公众号,点击右下角会员服务→小惠客服,进入在线咨询。其他关于投保、批改、理赔流程及须知,请登录众惠相互官网:www.pubmi.org,点击资料下载,在会员须知中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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