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终身防癌险——客户告知书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终身防癌险产品特别告知-平安健康
亲爱的客户
平安长期个人癌症医疗保险(费率可调)产品除了责任免除外,您还需要关注以下约定内容:
1.保险责任的生效
请您关注保险合同上保险期限的起讫时间,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时间以保险合同记载的时间为准,与您的购买时间有差异。
2.本保险产品是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
平安长期个人癌症医疗保险(费率可调)产品是一份一年期保险合同,但本合同是费率可调的保证续保型医疗保险合同,在您首次投保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终身保证续保。在保证续保期间内,如您未明确声明不再续保,本主险合同将自动续保,但您需要在每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内按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保险的费率表足额缴纳应缴保险费。
本产品属于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您在保证续保期间内续保时应缴纳的保费是不确定的,有可能在初始费率的基础上调整。
每一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前,保险公司将对被保险人做核保审核,如保险公司审核同意继续承保该被保险人,将与您协商继续投保事宜。
3.医院范围和医疗费的限制
除非另有约定,平安长期个人癌症医疗保险(费率可调)产品仅承担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普通部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院范围外接受诊疗,例如在私立医院,公立医院特需部、vip部、国际部或国际医疗中心接受诊疗的,对于因此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不承担所有保险责任。
请注意保险公司仅承担在医院内发生并由医院收取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医院外(包括医院内非医院自有药房药店)购买的药品或接受的治疗,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4.赔付比例说明
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数额=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赔付比例A×赔付比例B。一般情况下,赔付比例A为100%,但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选择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在就诊时未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则赔付比例A为60%。如果被保险人就诊的医院属于合同指定医院清单中的医院,则赔付比例B为100%,如果被保险人就诊的医院不属于合同指定医院清单中的医院,则赔付比例B为90%。
5.几个重要的时间限制
(1)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或收到本主险合同电子保险单当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犹豫期内您申请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将退还您本次投保所缴纳的所有保险费并对发生在解除合同前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2)续保期限:在保证续保期间内,如您未明确声明不再续保,本主险合同将自动续保,但您需要在每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内按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保险的费率表足额缴纳应缴保险费。
(3)等待期:如果您为某一被保险人投保平安长期个人癌症医疗保险(费率可调),那么自保险责任生效之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投保后至等待期结束之日前发生的疾病,由此而导致的医疗费用,无论此等费用是否发生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都不承担本主险合同所有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6.费用补偿原则
平安长期个人癌症医疗保险(费率可调)产品适用费用补偿原则,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是基于补偿被保险人个人必须自行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的。因此,如果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了医疗费用的补偿,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不会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
本特别告知内容主要目的是协助您理解保险合同中一些涉及保障利益的约定,仅供参考,准确而详细的约定以保险条款为准。
注:该文件是PDF文件格式,需要用Adobe Acrobatr软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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