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终身防癌险——客户告知书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终身防癌险重要声明-平安健康
投保须知:
1.平安健康险2020年最近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09.21%,最近一期风险综合评级为A,满足监管对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要求。
2.本保险由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保险公司在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深圳、江苏、浙江、辽宁(除大连)、四川、苏州、河北、重庆、河南、湖北等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3.保险公司提供银行卡、健康宝等支付方式,以便您完成保费支付。
4.保单形式:保险公司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和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单承保后,电子保单会发送到您预留的电子邮箱。您还可以通过下载“平安健康保险”APP查询您的电子保单。请您查阅电子保单时仔细阅读关于“责任免除“的相关条款。若因邮箱录入错误导致您的个人信息泄露,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5.合同生效日: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电子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6.本产品自保单生效日起有90天等待期,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的无等待期。
7.投被保险人须有可保利益,被保险人为投保人的关系选择仅限本人、父母(本人父母)、配偶、子女。
8.本产品保险期间为1年,保证续保至被保险人终身。
9.费率可调:本产品属于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您续保时应缴纳的保险费是不确定的,详见本条款约定和产品说明书。
10.如您需要发票,可以关注“平安健康生活”微信公众号或登陆公司官网http://health.pingan.com/申请获取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是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纸质发票相同。您也可通过在线客服申请纸质发票,保险公司将为您安排快递邮寄。
11.保单承保后,您可下载“平安健康保险”APP获取更多服务。
12.解除合同:本产品有15日的犹豫期,犹豫期内,您若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犹豫期后,若您申请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保险公司退还您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的计算分两种情况:
(1)首次投保:
如果保险经过天数≤90天,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
如果保险经过天数>90天,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1-(保险经过天数-90)/(本合同生效日至保险费交至日的天数-90)],经过天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2)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60日内续保的:
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1-保险经过天数/本合同生效日至保险费交至日的天数),经过天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平安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是赠送的,您申请解除合同时不会产生任何退费。

投保声明:
1.本人已完整阅读并理解以上投保须知及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
2.本人所提供的信息均属实,如有不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3.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将本人提供给平安集团的信息、享受平安集团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条款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平安集团根据本条款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用于平安集团及其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本人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
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基于为本人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的目的,向平安集团因服务必要开展合作的伙伴提供、查询、收集本人的信息。
前述“信息”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的身份信息、金融信息、生物识别信息、通信信息、医疗健康信息、行踪轨迹信息、电子设备信息、电子设备操作日志及其他与本人相关的信息。
为确保本人信息的安全,平安集团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尽最大努力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
本条款自本人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本条款所属合同或协议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
本条款所称“平安集团”是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作为其单一最大股东的公司,以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主体。
注:您可〔致电客服热线(95511)〕取消或变更上述授权。
4.本人同意保险公司通过手机(包括手机短信)、E-mail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
注:该文件是PDF文件格式,需要用Adobe Acrobatr软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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