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须知与声明-北京人寿
投保须知
1.条款名称、备案号、承保公司:北京人寿京康宝贝A款重大疾病保险【北京人寿[2021]疾病保险016号】、北京人寿京康宝贝B款重大疾病保险【北京人寿[2021]疾病保险017号】、北京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款)【北京人寿[2021]疾病保险009号】(如有)由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人寿”)承保,不支持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同胞购买。
2.投保年龄:投保人为18周岁(含)-57周岁(含)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在投保时对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京康宝贝A款重大疾病保险、京康宝贝B款重大疾病保险的投保年龄为28日-17周岁,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为准。
3.保险期间:北京人寿京康宝贝A款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期间为30年,北京人寿京康宝贝B款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保至70岁或者终身,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款)(如有)保险期间与主险保持一致;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4.生效日期:自北京人寿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5.投/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北京人寿京康宝贝A款重大疾病保险的被保险人需属于《北京人寿职业类别表》中的1-6类职业;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款)(如有),投保人的职业需属于《北京人寿职业类别表》中的1-6类职业。
7.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款)(如有)投保前提:主险交费方式为期交及投被保险人非同一人;
8.续期扣款:如您在购买产品时授权进行续期保费划扣,为保证合同到期后继续有效,到期我们将根据您的授权进行自动扣款。
9.保单形式:本产品为您提供电子保险合同,电子保险合同指保险公司借助CA认证技术为客户签发的具有保险公司电子签名的电子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与纸质保险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确认投保时预留的邮箱正确,我司会向您预留的邮箱发送电子保险合同。电子保险合同查询方式:您可登录我司官网www.beijinglife.com.cn,选择客户服务--保单查询或关注“北京人寿京保通”微信公众账号(beijinglife-main)查询。纸质保险合同申请方式:请登录“北京人寿京保通”微信公众账号(beijinglife-main),选择“服务窗”--个人中心,在我的保单“有效保单”项下,点击电子保险合同号完成纸质申请;如需电子发票,您可关注“北京人寿京保通”公众账号(beijinglife-main)进行发票申请,我们会发送至您指定的电子邮箱。
10.北京人寿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11.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保险责任。
12.我司全国统一客服热线为400-81-96677,您有变更、退保、产品咨询、理赔报案、投诉争议等需求时,可以进行相关咨询。您可进行承保、保全、理赔、回访全流程线上服务申请,如线上实时核保、承保、犹豫期退保、退保、保单借款、保单还款、客户基本信息变更、联系方式变更、理赔报案、理赔申请、资料提交、资料下载、资料补充、理赔流程查询及理赔结论查询、在线回访等,具体服务可通过关注“北京人寿京保通”微信公众号(beijinglife-main)查询。
13.目前北京人寿在北京、天津、河北、江苏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对于在前述地区以外的客户,可能存在后续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但不影响保单保障权益,请投保人对此予以确认后再进行投保。
14.保费支付方式:
•本产品购买采用银行转账及微信支付方式,无需开通网银。
•保险金、保险赔款的支付方式为转账至指定的银行账号。
•如无特殊情况,退保金的支付方式为转至原投保账号。
15.理赔途径:
1)支持在线自助报案,自助报案路径:关注“北京人寿京保通”公众号——服务窗——透明理赔——个人业务:理赔报案,进行出险报案;
2)拨打北京人寿客服电话:400819667进行出险报案;
3)微信申请自助理赔,自助理赔路径:关注“北京人寿京保通”公众号——服务窗——透明理赔——个人业务:个险理赔,进行理赔申请。
16.理赔所需资料
1)理赔申请书+保险合同+出险人/受益人身份证件或户籍证明(如出险人/受益人未满18周岁则需补充提供:监护人身份证件、出险人/受益人与其监护人的关系证明,且身份证件需为有效证件);
2)诊断书原件(盖有诊断专用章);
3)住院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4)结算明细表和处方;
5)门、急诊医疗手册/病历(阅原件后留复印件);
6)门诊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7)驾驶执照及行车执照(阅原件后留复印件);
8)意外事故证明(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公安机关证明等,具体视案件性质而定);
9)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出险人医学死亡证明书/户籍注销证明;如出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10)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证明;
11)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包括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在内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12)出院小结;
13)住院医疗费用收据复印件(阅原件后留复印件);
14)住院病历;
15)紧急救护车原始费用票据;
16)抢救室、ICU病房、烧伤病房进住证明(入住时间,入住原因等,需盖医院的公章—住院诊断章)。
意外医疗
住院-1、2、3、4、8、12、14
门诊-1、2、4、5、6、8
身故
1、2、5、9、14
住院医疗
1、2、3、4、12、14
全残/伤残
1、2、5、10、14
住院津贴
1、2、12、13、14
重大疾病
1、2、5、11、14
紧急救护车使用津贴
1、2、4、12、15
抢救室、ICU病房、烧伤病房津贴
1、2、4、12、13、14、16
说明:
1)出险人如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则无论申请任何险种均需提供驾驶执照及行车执照(即上述第7项);
2)若上述理赔申请事项受益人本人不能办理需委托他人时,均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3)如申请医疗险理赔时,存在出险人所发生医疗费用按政府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取得赔偿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及商业保险机构处取得赔偿的情况,请一并提供上述赔付情况的通知书、批单及医疗费用分割单;
4)若为意外伤害事故,则需提供意外事故证明(即上述第8项);
5)为保证保险金受领的安全性,请您(受益人)在理赔申请书或相关单证中完整、准确填写银行卡(存折)信息;
6)保险金受益人未满18周岁的,由其监护人在“保险金受益人签名”处代为签字,办理理赔相关事宜;
7)理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列明的各项,因个案差异,如有必要,还需配合提供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17.理赔争议处理机制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告知声明
1.本人已完整阅读并了解投保须知及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尤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申请与给付、退保可能会产生的损失等),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2.投保时,本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等向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3.投保人所填写内容均属实,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你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你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人同意或授权贵公司将投保信息及根据本条约定查询、收集和获取的信息,用于贵公司及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因服务必要委托的第三方合作机构的以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为本人提供服务、推荐产品、产品开发和服务优化、安全保障、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免费投保短信提示等。
5.本人同意或授权贵公司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将本人前述信息用于贵公司接受第三方审计、进行战略咨询、基于法定程序或应有权机关要求而提供、为维护贵公司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或仲裁、为保障相关利益免受损害和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情况。
6.本人同意或授权贵公司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在综合考虑本人洗钱风险状况下,对本人的交易方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采取合理限制措施,必要时,可拒绝提供承保、保全、理赔等保险服务。
7.在中国法律允许或要求的范围内,本人同意或授权贵公司将个人信息及保单信息提供给北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信息平台及北京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以做合理利用,并同意在本人提供了手机号的前提下获取免费的投保短信提示。
8.本人同意你公司通过电话、手机、E-mail、微信等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
9.本人同意,如果因账户注销、账户金额不足而导致续期转账不成功,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或不能持续生效,你公司无须承担责任。
10.本人同意以银行转账、微信支付方式缴纳首期及其他保险费,并且授权北京人寿及本人指定之银行自本人授权账户划拨当期应交保险费及其他保险费。如有溢交、其他支付、退费或保险利益也退还至上述授权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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