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北京人寿
1、等待期: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或中度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轻度疾病或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2、如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款),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3、犹豫期条款: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自本公司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保险费的支付:本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分期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交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交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6、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7、合同效力的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本公司协商并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和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8、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年龄错误: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合同“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合同解除权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10、责任免除:详细见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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