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免责说明-北京人寿
《北京人寿京康宝贝A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北京人寿京康宝贝B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为维护您的权益,向您披露产品条款中免除保险人(以下简称“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请您详细阅读并理解。
一、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条款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条款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条款释义),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条款释义)的机动车(见条款释义);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条款释义,但不包括本合同所指的“经输血导致的HIV感染”、“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见条款释义,但不包括本合同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所列明的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条款释义,但不包括本合同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所列明的疾病)。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但因不可抗力(见条款释义)导致的迟延除外。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三、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交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交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四、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五、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本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六、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合同“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合同解除权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七、犹豫期
自本公司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八、保单借款
您可使用现金价值的保单借款功能。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借款。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的80%,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借款利率按本公司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借款协议中载明。您需在借款到期时一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也可以提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将作为新的借款本金计息。当未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未还款项”中规定的欠款尚未还清,则您不能使用现金价值的保单借款功能。
九、自动垫交
您可选择使用现金价值的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您在投保时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方式的,如果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本公司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其利息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借款,按照保单借款利率计算利息。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本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本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十、退保损失
在犹豫期后,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您申请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十一、基础责任中的说明
1)每种轻度疾病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合同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度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2)每种中度疾病的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中度疾病的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合同的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度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中度疾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3)本公司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并不再承担轻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身故保险金(若有)和高度残疾保险金(若有)责任。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或“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或投保时选择“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且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和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非因确诊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而给付,本合同终止。
(4)本合同首次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5)若被保险人确诊时符合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且同时符合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符合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若有)给付条件,且同时符合轻度疾病保险金或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仅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中的一项,而不予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或中度疾病保险金。
十二、可选责任中的说明
如选择了可选责任一请关注:
本合同的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如选择了可选责任二请关注: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或投保时选择“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且本公司已按约定给付该保险金,或投保时选择“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且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和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非因确诊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而给付,本合同终止。
如选择了可选责任三请关注:
其中,再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与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
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复发、转移;
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仍持续存在。
本合同“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本公司将继续承担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和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本合同其他保险责任均终止。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十三、疾病定义中的免除责任的说明
1、恶性肿瘤——轻度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注2)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冠状动脉介入手术”和“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3、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本公司对“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冠状动脉介入手术”和“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4、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
由酗酒或药物滥用而引起的本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和“慢性肝功能衰竭”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5、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本公司对“植入大脑内分流器”、“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和“微创颅脑手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6、中度感染性心内膜炎
本公司对“中度感染性心内膜炎”和“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7、角膜移植
本公司对“角膜移植”、“单目失明”和“视力严重受损-3周岁始理赔”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8、单目失明
本公司对“角膜移植”、“单目失明”和“视力严重受损-3周岁始理赔”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9、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或开腹手术)
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10、糖尿病导致单足截除
切除多只脚趾或因任何其他原因引起的截除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1、植入心脏起搏器
临时心脏起搏器安装除外。
12、轻度面部烧伤
本公司对“轻度面部烧伤”、“面部重建手术”和“全身较小面积Ⅲ度烧伤”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3、面部重建手术
面部整形手术必须在意外伤害后的180天内实施。
因面部外伤后遗留的线条状瘢痕及色素沉着而施行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轻度面部烧伤”、“面部重建手术”和“全身较小面积Ⅲ度烧伤”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4、微创颅脑手术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植入大脑内分流器”、“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和“微创颅脑手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5、视力严重受损-3周岁始理赔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本公司对“角膜移植”、“单目失明”和“视力严重受损-3周岁始理赔”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6、慢性肝功能衰竭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和“慢性肝功能衰竭”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7、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中度感染性心内膜炎”和“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8、中度原发性帕金森氏病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19、全身较小面积Ⅲ度烧伤
本公司对“轻度面部烧伤”、“面部重建手术”和“全身较小面积Ⅲ度烧伤”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20、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本公司对“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冠状动脉介入手术”和“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21、肝叶切除
因酒精或者滥用药物引致的疾病或者紊乱及/或者因捐赠肝脏而所需的肝脏手术或者肝恶性肿瘤引起的手术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22、单耳失聪
被保险人在3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的单耳失聪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单耳失聪”、“人工耳蜗植入术”和“听力严重受损-3周岁始理赔”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23、人工耳蜗植入术
本公司对“单耳失聪”、“人工耳蜗植入术”和“听力严重受损-3周岁始理赔”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24、听力严重受损-3周岁始理赔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提供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本公司对“单耳失聪”、“人工耳蜗植入术”和“听力严重受损-3周岁始理赔”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25、出血性登革热
非出血性登革热不在保障范围内。
26、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先天性脑积水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因治疗“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无颅内压增高的微小良性脑肿瘤”所致植入大脑内分流器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本公司对“微创颅脑手术”及“植入大脑内分流器”二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27、胆道重建手术
胆道闭锁、胆道恶性肿瘤引起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8、早期系统性硬皮病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局限性硬皮病(带状硬皮病或斑状损害)
2)嗜酸性筋膜炎
3)CREST综合征
29、丝虫病所致早期象皮肿
急性淋巴管炎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并不在保障范围内。
30、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腹腔镜手术
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31、昏迷48小时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32、肾脏切除
肾脏部分切除手术、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肾切除手术和肾脏捐献引起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3、单侧肺脏切除
肺脏部分切除手术、肺脏捐献引起的手术和肺部恶性肿瘤引起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4、双侧睾丸切除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部分睾丸切除;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睾丸切除术;
3)因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进行的睾丸切除术。
35、双侧卵巢切除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部分卵巢切除;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卵巢切除术;
3)预防性卵巢切除;
4)因变性手术进行的卵巢切除术。
36、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因克罗恩病所致“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37、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8、昏迷72小时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39、中度严重克雅氏病
因人类生长激素治疗所致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40、中度脊髓灰质炎(MSA)
本合同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中度障碍。
41、恶性肿瘤——重度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注2)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分期(注3)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分期(注3)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和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42、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43、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44、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
45、严重慢性肝衰竭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46、深度昏迷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47、心脏瓣膜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48、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49、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50、语言能力丧失-3周岁始理赔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语言能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51、主动脉手术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52、胰腺移植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53、经输血导致的HIV感染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AIDS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HIV感染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本公司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54、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55、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肾上腺结核、HIV感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56、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內。
57、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58、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AIDS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59、植物人状态
植物人状态必须持续30天以上方可申请理赔。
60、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61、颅脑手术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62、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任何其他病因导致的继发性骨髓纤维化不在保障范围内。
63、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4、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
疑似病例不在保障范围内。
65、严重癫痫
发热性惊厥以及没有全身性发作的失神发作(癫痫小发作)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66、亚历山大病
未明确诊断的疑似病例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67、克雅氏病
疑似病例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68、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因酒精作用所致的急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69、骨生长不全症
只保障Ⅲ型成骨不全的情形
70、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AIDS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71、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该病必须由荧光素眼底血管造影检查提示黄斑区新生血管形成,并且必须由医院的眼科专科医生确诊为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须提供近3个月内视力改变显示病情恶化的相关检查报告、诊断证明及病理报告。
72、脊柱裂
但不包括由X线摄片发现的没有合并脊椎脊膜突出或脑(脊)膜突出的隐形脊椎裂。
73、原发性脊柱侧弯的矫正手术
但由于先天性脊柱侧弯以及其他疾病或意外导致的继发性脊柱侧弯而进行的手术治疗不属于本保障责任。
74、严重大动脉炎
非开胸的血管旁路移植手术、因其他病因而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对其他动脉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经皮经导管进行的血管内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75、室壁瘤切除术
经导管心室内成型手术治疗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76、溶血性尿毒综合征-25周岁以下理赔
任何非因感染导致的溶血性贫血,如: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与红细胞膜缺陷有关的溶血性贫血、红细胞酶病、血红蛋白病等,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77、肺孢子菌肺炎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肺孢子菌肺炎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78、席汉氏综合征
垂体功能部分低下及其他原因所致垂体功能低下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79、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
非败血症引起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80、脑型疟疾
其他明确病因导致的脑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81、脊髓内肿瘤
非脊髓内的其他椎管内肿瘤、脊柱肿瘤、神经纤维瘤不在保障范围内。
82、白血病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2)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但不包括本合同所指的“经输血导致的HIV感染”、“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
83、淋巴瘤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但不包括本合同所指的“经输血导致的HIV感染”、“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
84、神经母细胞瘤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但不包括本合同所指的“经输血导致的HIV感染”、“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
85、肾母细胞瘤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但不包括本合同所指的“经输血导致的HIV感染”、“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
86、脑恶性肿瘤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2)原位癌;
2)继发性(转移性)恶性肿瘤;
3)颅神经恶性肿瘤(ICD-10(注2)编码为C72.2-C72.5);
4)球后组织恶性肿瘤(ICD-10(注2)编码为C69.6);
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但不包括本合同所指的“经输血导致的HIV感染”、“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
87、中度阿尔茨海默病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存在酒精滥用、药物滥用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情况下的痴呆;
2)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
88、多发肋骨骨折
陈旧性骨折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89、双耳失聪-3周岁始理赔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90、双目失明-3周岁始理赔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91、严重哮喘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年满25周岁之前。
92、脊髓灰质炎导致的瘫痪
本合同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注4)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
93、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本合同仅对三周岁以上的被保险人予以理赔。
94、范可尼综合征(Fanconi综合征)
被保险人在三周岁之前罹患该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95、急性肺损伤(迫综合征(ARDS)-25周岁以下理赔ALI)或急窘
被保险人理赔时年龄在二十五周岁以下。
96、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的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以入院日期为准)发生在被保险人6周岁以后。
十四、释义中的免除责任的说明
1、组织病理学检查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2、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0-3周岁幼儿。
 
《北京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
为维护您的权益,向您披露产品条款中免除保险人(以下简称“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请您详细阅读并理解。
一、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或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条款释义);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条款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条款释义),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条款释义)的机动车(见条款释义);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条款释义,但不包括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条款释义,但不包括本附加合同所指的“肾髓质囊性病”、“严重肌营养不良症”、“肝豆状核变性(或称Wilson病)”、“骨生长不全症”、“脊髓小脑变性症”、“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条款释义,但不包括本附加合同所指的“脊柱裂”、“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艾森门格综合征”)。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或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犹豫期
自本公司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但因不可抗力(见条款释义)导致的迟延除外。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四、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交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交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五、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六、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本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七、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合同“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合同解除权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八、疾病定义中的免除责任的说明
1、恶性肿瘤——轻度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注2)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冠状动脉介入手术”和“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3、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本公司对“轻度脑中风后遗症”、“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和“微创颅脑手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4、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本公司对“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冠状动脉介入手术”和“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5、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本公司对“轻度脑中风后遗症”、“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和“微创颅脑手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6、视力严重受损-3周岁始理赔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本公司对“视力严重受损-3周岁始理赔”、“角膜移植”和“单眼失明”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7、主动脉内介入手术
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8、较小面积Ⅲ度烧伤(10%)
本公司对“较小面积Ⅲ度烧伤(10%)”、“轻度面部烧伤”和“因意外毁容而施行的面部整形手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9、植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已放置心脏起搏器”和“严重的Ⅲ度房室传导阻滞”所致安装心脏起搏器不在保障范围内。
临时心脏起搏器安装除外。
10、双侧卵巢或睾丸切除术
预防性卵巢或睾丸切除的除外。
部分卵巢或睾丸切除、卵巢或睾丸恶性肿瘤、变性手术引起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
11、单侧肾脏切除
肾脏部分切除手术、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肾切除手术和肾脏捐献引起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2、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本公司对“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冠状动脉介入手术”和“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3、微创颅脑手术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轻度脑中风后遗症”、“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和“微创颅脑手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4、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因克罗恩病所致“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15、因意外毁容而施行的面部整形手术
面部整形手术必须在意外伤害后的180天内实施。
因面部外伤后遗留的线条状瘢痕及色素沉着而施行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较小面积Ⅲ度烧伤(10%)”、“轻度面部烧伤”和“因意外毁容而施行的面部整形手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6、轻度面部烧伤
本公司对“较小面积Ⅲ度烧伤(10%)”、“轻度面部烧伤”和“因意外毁容而施行的面部整形手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7、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
由酗酒或药物滥用而引起的本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和“慢性肝衰竭”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8、听力严重受损-3周岁始理赔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提供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本公司对“听力严重受损-3周岁始理赔”和“单耳失聪-3周岁始理赔”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9、角膜移植
本公司对“视力严重受损-3周岁始理赔”、“角膜移植”和“单眼失明”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20、单眼失明
本公司对“视力严重受损-3周岁始理赔”、“角膜移植”和“单眼失明”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21、单耳失聪-3周岁始理赔
被保险人在3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的单耳失聪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听力严重受损-3周岁始理赔”和“单耳失聪-3周岁始理赔”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22、慢性肝衰竭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和“慢性肝衰竭”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23、中度帕金森氏病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24、单侧肺脏切除
肺脏部分切除手术、肺脏捐献引起的手术和肺部恶性肿瘤引起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5、胆道重建手术
胆道闭锁、胆道恶性肿瘤引起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6、肝脏手术
因酒精或者滥用药物引致的疾病或者紊乱及/或者因捐赠肝脏而所需的肝脏手术或者肝恶性肿瘤引起的手术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27、早期象皮病
急性淋巴管炎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并不在保障范围内。
28、中度严重克雅氏病
因人类生长激素治疗所致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29、中度脊髓灰质炎
本附加合同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中度障碍。
30、出血性登革热
非出血性登革热不在保障范围内。
31、早期系统性硬皮病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局限性硬皮病(带状硬皮病或斑状损害)
2)嗜酸性筋膜炎
3)CREST综合征
32、中度昏迷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33、中度多系统萎缩(MSA)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34、恶性肿瘤——重度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注2)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分期(注3)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分期(注3)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和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35、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36、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37、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
38、严重慢性肝衰竭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39、深度昏迷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40、双耳失聪-3周岁始理赔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41、双目失明-3周岁始理赔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42、心脏瓣膜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43、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44、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45、语言能力丧失-3周岁始理赔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语言能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46、主动脉手术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47、脊髓灰质炎
本附加合同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注4)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肢体(注4)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48、严重冠心病
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保障的衡量指标。
49、系统性红斑狼疮-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內。
50、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AIDS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51、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AIDS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HIV感染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本公司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52、糖尿病导致的双脚截除
切除一只或多只脚趾或因任何其他原因引起的截除术并不在保障范围内。
53、植物人状态
植物人状态必须持续30天以上方可申请理赔。
54、非阿尔茨海默症所致严重痴呆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55、严重哮喘-25周岁前理赔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年满25周岁之前。
56、胰腺移植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57、心脏粘液瘤
经导管介入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58、疯牛病
疑似病例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59、严重的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60、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肾上腺结核、HIV感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61、颅脑手术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62、急性坏死胰腺炎开腹手术
因酒精作用所致的急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63、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本附加合同仅对实际接受了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治疗的严重的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予以理赔。
64、严重的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疑似病例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65、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66、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的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以入院日期为准)发生在被保险人6周岁以后。
67、骨生长不全症
只保障Ⅲ型成骨不全的情形
68、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AIDS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69、室壁瘤切除手术
经导管心室内成型手术治疗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70、严重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任何其他病因导致的继发性骨髓纤维化不在保障范围内。
74、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72、脊柱裂
但不包括由X线摄片发现的没有合并脊椎脊膜突出或脑(脊)膜突出的隐形脊椎裂。
73、原发性脊柱侧弯
但由于先天性脊柱侧弯以及其他疾病或意外导致的继发性脊柱侧弯而进行的手术治疗不属于本保障责任。
74、肺孢子菌肺炎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肺孢子菌肺炎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75、范可尼综合征-3周岁始理赔
被保险人在三周岁之前罹患该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76、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所有先天性心脏疾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肺动脉高压也不在保障责任范围内。
77、席汉氏综合征
垂体功能部分低下及其他原因所致垂体功能低下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78、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非败血症引起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79、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旁路移植手术
非开胸的血管旁路移植手术、因其他病因而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对其他动脉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经皮经导管进行的血管内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80、严重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3周岁始理赔
本附加合同仅对三周岁以上的被保险人予以理赔。
81、亚历山大病
未明确诊断的疑似病例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82、脑型疟疾
其他明确病因导致的脑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83、严重气性坏疽
清创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84、严重原发性轻链型淀粉样变性(AL型)
AL型的淀粉样变性不在保障范围内。
85、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良-3周岁始理赔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年满3周岁之后。
86、脑桥中央髓鞘溶解症
因酗酒导致的脑桥中央髓鞘溶解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87、多系统萎缩(MSA)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九、释义中免除责任的说明
1、组织病理学检查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2、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0-3周岁幼儿
注:该文件是PDF文件格式,需要用Adobe Acrobatr软件阅读。
如果您无法阅读,请点击这里下载并安装该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