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您好:
欢迎您选择众安保险公司产品,当您投保本保险后,我司将根据您选择的险种,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保险人免责条款摘要,如下:
1、初次投保前或非上一张保单期满后指定期限内重新投保前的既往症或先天性疾病,不予理赔;
2、投保前或等待期内检查结果异常,被医生建议进一步复查的,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不予理赔;
3、非公立二级及以上医院就医的,不予理赔;特需病房、外宾病房或其它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治疗的、入住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的,不予理赔;
4、医保支付、公费报销、第三方报销过的部分,不予理赔;非疾病性的治疗,不予理赔。
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我司就该产品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及相关内容做如下书面说明,请您仔细阅读。
一、名词解释:
(1)赔付比例: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扣除免赔事项后,保险人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和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损失之间的比例。
(2)免责条款/事项:指保险公司约定的用以免除合同责任或赔付责任的条款。
(3)等待期:是指保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客户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4)保险期间:本合同的有效期间。
(5)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6)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7)被保险人: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8)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9)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10)就诊医院: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责任和重大手术住院津贴保险责任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意外门急诊医疗责任限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但不包括以下地区的医疗机构,被保险人在以下医院就诊,保险人不承担该保险责任: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县、怀柔区的所有医院、四川省宜宾市的所有医院、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四川省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天津滨海、静海地区医院、河南省新乡市中医院、吉林省四平市所有医院、山东省莱州市人民医院、莱州市中医院、莱州市郭家店中心卫生院、山东滨州市中心医院、河南省焦作市所有医院、河南省郏县所有医院、南平市人民医院、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南平人民医院、南平市第一医院、黑龙江省黑河市所有医院。
(11)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12)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3)高风险运动:指潜水、滑水、冲浪、赛艇、漂流、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或其他高空运动、蹦极、乘坐或驾驶商业民航班机以外的飞行器、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的独立山峰、攀爬建筑物、滑雪、滑冰、武术、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马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含训练)、替身表演(含训练)、探险或考察活动(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等)。
1.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2.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3.武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4.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5.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4)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
(15)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16)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17)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8)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9)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20)其他释义详见保险条款
二、责任免除事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或发生如下列明的医疗费用,众安保险不承担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自杀、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政府依法拘禁或入狱期间;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被保险人受酒精或毒品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违章驾驶;
2.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所患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相关费用;等待期内出现的疾病、症状或体征;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等待期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3.任何脊椎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各种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膨出/移位/滑脱)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
4.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因职业病、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高于双人病房的住院床位的费用(包括单人病房、套房、家庭病床等);
5.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含绝育)、绝育后复通、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产前产后检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视力矫正手术,但因意外所致的不受此限;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休养或疗养、医疗咨询、健康体检、非处方药物、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眼镜或隐形眼镜、义齿、义眼、义肢、轮椅、拐杖、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6.中草药、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美容及减肥类药品,预防类药品,以及滋补类中草药,即以提高人体免疫力为主要用途使用的中草药及成药,包括但不限于人参、阿胶、鹿角胶、龟鹿二仙胶、龟板胶、鳖甲胶、马宝、珊瑚、玳瑁、冬虫夏草、藏红花、羚羊、犀角、牛黄、麝香、鹿茸、铁皮枫斗以及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
7.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及其他特殊疗法。
8.物理治疗是指应用人工物理因子(如光、电、磁、声等)来治疗疾病,具体疗法包括电疗、光疗、磁疗、热疗等;
9.中医理疗是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被保险人接受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生实施的针灸治疗、推拿治疗、拔罐治疗或刮痧治疗;
10.其他特殊疗法包括顺势治疗、职业疗法及语音治疗;
11.被保险人从事职业运动或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竞技,在训练或比赛中受伤;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高风险运动,如:潜水、滑水、冲浪、赛艇、漂流、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或其他高空运动、蹦极、乘坐或驾驶商业民航班机以外的飞行器、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的独立山峰、攀爬建筑物、滑雪、滑冰、武术、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马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含训练)、替身表演(含训练)、探险或考察活动(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等);
12.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
1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意外身故和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5.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涂用、注射药物造成的伤害;
6.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伤害;
7.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醉酒或受管制药物的影响;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1.战争、军事冲突、武装叛乱或暴乱、恐怖袭击;
12.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导致的意外事故。
13.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14.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15.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期间;
1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17.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
1.非因主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2.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康复性医疗器械(如眼镜或隐形眼镜、义齿、义眼、义肢、轮椅、拐杖、助听器等)所产生的费用;
3.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休养或疗养、医疗咨询、健康体检、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
4.被保险人在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5.被保险人因发生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性椎间盘等类型)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6.被保险人因病理性骨折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重大手术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或因受酒精毒品及管制药物的影响导致的意外或罹患疾病的;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罹患的、投保时尚未治愈的疾病;
8)被保险人疗养、罹患职业病、性病、法定传染病或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
9)被保险人因精神性疾病导致的意外;
10)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11)被保险人矫形、视力矫正手术、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及牙科治疗;医疗事故;
12)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15)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完整除外责任以保险条款为准。
三、特别约定:
1.本产品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责任和重大手术住院津贴保险责任等待期为90天,其他责任无等待期;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保险责任无等待期,上一张保单期满后指定期限内重新投保无等待期。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不在本产品的责任范围内。
2.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责任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
3.意外门急诊医疗责任限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但不包括以下地区的医疗机构,被保险人在以下医院就诊,保险人不承担该保险责任: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县、怀柔区的所有医院、四川省宜宾市的所有医院、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四川省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天津滨海、静海地区医院、河南省新乡市中医院、吉林省四平市所有医院、山东省莱州市人民医院、莱州市中医院、莱州市郭家店中心卫生院、山东滨州市中心医院、河南省焦作市所有医院、河南省郏县所有医院、南平市人民医院、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南平人民医院、南平市第一医院、黑龙江省黑河市所有医院。
4.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责任:保险金额1万;若已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该责任赔付比例为80%;若未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该责任赔付比例为60%。
5.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责任,该责任治疗疾病含以下所列疾病的一种或多种的,赔付比例为20%:痔疮,女性生殖系统疾病(即女性子宫、输卵管、卵巢、阴道、外阴器官疾病)、结节、息肉、囊肿、增生。
6.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责任,该责任不承担任何脊椎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各种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膨出/移位/滑脱)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
7.重大手术住院津贴日津贴额100元/天,对同一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一次或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天数以90天为限;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30日的,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8.意外身故责任和意外伤残责任,保险金额10万元,若被保险人因驾驶或乘坐机动车发生单车事故或因溺水导致死亡或残疾,保险人仍按规则承担保险责任,但此情形下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和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按约定的50%计算。
9.意外门急诊医疗责任,保险金额1万元;若已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该责任赔付比例为80%;若未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该责任赔付比例为60%。
10.意外门急诊医疗责任,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门急诊治疗者最长延至本保单满期后第15日(含)止,此期间新发生的意外事故不在赔付范围。
11.其他公司同类产品重新投保:
1)上一年度投保了其他公司同类住院保的被保人,未发生保险事故可以重新投保本产品;同类产品指的是含有与本产品“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责任”同类保险责任的产品。
2)我司仅承担在本产品保单有限期内的保险事故,在本保单生效前已出现的症状、疾病或意外事故,我司不承担责任。
3)非众安保单的终止日期与本产品保单的生效日期间隔不超过7天(包含7天)。
4)重新投保时,需完全符合我司健康告知要求;
5)理赔时若能提供上一年度保单且满足以上全部条件可免等待期。
12.本保单生效后超过48小时申请退保的,退还未满期保险费。若保费为年缴缴费,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3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如本保单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未满期保险费为零。
13.本产品包含全年不限次在线问诊服务。以上服务限被保险人本人且应在等待期后的保险期限内使用。
14.每一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间内限投保1份,多投保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