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须知-中华人寿
尊敬的客户您好,为了更好地协助您了解产品的保障详情,请您详细阅读本《投保须知》内容:
本产品适用条款《中华新生活多倍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产品报备文件编号:中华人寿[2020]疾病保险034号。
本产品由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感谢您选择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您服务,请您在投保之前仔细阅读以下提示:
●投保提示
请您(投保人)在投保之前详细阅读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特别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解除等关系到您及被保险人、受益人切身利益的内容。
●保单形式
本保险提供电子保单,投保成功后我们会将电子保单发送到您投保时填写的电子邮箱中,请及时查收,电子保单具有纸质保单相同法律效力。我公司会通过手机短信方式为您提供电子发票提取链接,如有需要,您可自行下载及打印。如需查询保单信息,请登录本公司官方网站life.cic.cn或详询客服热线9558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5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不承担保险证责任,同时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若您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您会有一定的损失。
●如实告知
1)您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我们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我们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2)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3)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4)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5)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承保公司及服务咨询/投诉
本产品由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人寿”)销售并承保,请联系中华人寿全国统一服务热线95585。
●安全声明
我们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交易信息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授权的第三方,防止您的个人资料丢失、被盗用或被窜改。
●销售区域
北京、天津、河北、四川
退保损失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您可以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及完整的资料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保单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我们会在保险单或其他有效的保险凭证或批注上载明本合同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现金价值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信息披露专项
关于线上服务能力的说明
我司已实现线上承保、核保、保全和理赔服务,如您的投保申请需要人工核保审核,投保信息将会转至人工审核状态;如您需要申请保全或理赔服务,请关注我司公众号“中华人寿”进行相关操作。
注意:因我司经营地为新疆、北京、河北、四川和天津,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新疆、北京、河北、四川和天津以外地区的可能存在服务不到位、服务时效差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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