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瑞泰瑞和2020定期寿险——客户告知书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瑞泰人寿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

尊敬的客户: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风险事故时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具有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可以用于为人们的生活进行长期财务规划。为帮助您更好地认识和购买人身保险产品,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请您(投保人)在填写投保信息之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 请您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请您从持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合法机构,或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合法执业证书的销售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如需要查询销售人员的销售资格,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告知具体查询方式,或登录中国银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http://iir.circ.gov.cn)、当地保险监管机构指定的网站进行查询。

(二) 请您根据实际保险需求和支付能力选择人身保险产品

请您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多数人身保险产品期限较长,如果需要分期缴纳保险费,请您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财力长期支付保险费,不按时交费可能会影响您的权益。建议您使用银行划账等非现金方式交纳保险费。

(三) 您所购买的是人身保险产品,请您详细阅读并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请您不要将保险产品的广告、公告、招贴画等宣传材料视同为保险合同,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向您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条款。投保前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相关约定、费用扣除、产品期限等内容,了解您准备购买的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是否能满足需要,清楚您购买保险后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您若对条款内容有疑问,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进行解释。请注意销售人员的解释和所给的宣传材料与保险条款是否一致,如两者不相符,应以保险条款为准。

(四) 请您了解“犹豫期”的有关约定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规定有犹豫期(犹豫期是从电子保单发出之日起20日内的一段时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犹豫期内,您可向保险公司书面提出撤销保险合同,并退还保险合同相关文件。保险公司应在收到您退还保险合同相关文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您全额无息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

(五) “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请您慎重

若您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您会有一定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表附在正式保险合同之中,您若存在疑问,可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解释)。

(六) 为未成年子女选择保险产品时保险金额应适当

如果您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保险产品,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防止道德风险;同时,从整个家庭看,父母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和支柱,以父母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可以使整个家庭获得更加全面的保险保障。

(七) 请您如实填写投保资料、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并亲自抄录、亲笔签名

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投保时,您填写的投保信息应当属实;对于销售人员询问的有关被保险人的问题,您也应当如实回答,否则可能影响您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为了有效保障自身权益,请您在投保提示书、投保单等相关文件亲自抄录并亲笔签名。

(八) 请您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客户回访工作

各保险公司按规定开展客户回访工作,一般通过电话、信函和上门回访等形式进行。为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您应对回访问题进行如实答复,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立即提出,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详细解释。请您投保时准确、完整填写家庭住址、邮编、常用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对您及时回访。

(九) 请您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发现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销售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保险公司反映(瑞泰人寿的客户咨询及投诉电话为 4008109339);也可以向当地保监局(或保险行业协会)投诉;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得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如发现销售人员向您销售、推荐、宣传非保险金融产品,请及时拨打客户服务专线 4008109339 。

(十) 请您了解理赔程序以及理赔文件要求

1、 一旦发生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请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瑞泰人寿理赔报案电话:400-810-9339)。报案时,需要提供以下信息:报案人信息、出险人信息、保险合同号、出险时间、地点、原因、结果、详情、处理机构、处理结论、相关证人等。

2、 申请理赔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理赔申请书、保险合同正本、保险合同条款之“保险金的申请”所对应的理赔申请资料等。若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给付保险金,则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受托人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证明文件。

(十一) 保险责任及保险责任等待期

1.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与可选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具体保险责任详见保险条款):

1.1. 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必选责任)

1.2. 特别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可选责任)

1.3. 额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可选责任)

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上述保险责任有180日的等待期,具体内容详见保险条款。

2. 若您同时投保了瑞泰附加投保人豁免(升级版)重大疾病保险,我们还将承担以下责任(具体保险责任详见保险条款):

2.1 身故豁免保险费

2.2 全残豁免保险费

2.3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2.4 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2.5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上述保险责任有180日的等待期,具体内容详见保险条款;

(十二)

责任免除

1. 瑞泰瑞和2020定期寿险,责任免除内容如下: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本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2. 瑞泰附加投保人豁免(升级版)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免除内容如下:

因下列第(1)至第(6)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身故豁免保险费或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因下列第(2)至第(6)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

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附加合同释义中第29种、第45种及第92种重大疾病除外);

5)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中第28种、第36种、第65种、第66种、第76种、第95种、第96种重大疾病及“中症疾病定义”中第14种中症疾病除外);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第(6)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十三) 截至2020年第一季度末,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89%,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监管要求。在银保监会2020年第一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评价中,瑞泰人寿被评定为B类公司。

中国银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12378

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网站:www.oldmutual-chnenergy.com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专线:400-810-9339

 

注:该文件是PDF文件格式,需要用Adobe Acrobatr软件阅读。
如果您无法阅读,请点击这里下载并安装该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