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1、您作为投保人,必须是年龄大于或等于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请您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和投保提示书,并做到以下几点:
(1)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注意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限、犹豫期、退保等各项关键信息,了解所购买产品的保障范围,退保有损失,请慎重考虑。
(2)请您全面理解所要投保的保险产品,确定选择了适合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请您根据自身财务状况,确定选择了适合的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请注意无法持续交纳保险费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终止或保险合同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有关情况的询问,您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否则瑞泰人寿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所有告知事项均以书面告知为准,口头告知无效。
3、请仔细阅读责任免除条款,了解有责任免责条款所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瑞泰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
4、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理赔申请方式及理赔应备文件。
5、请您务必真实、准确地填写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基本信息。如果您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或不准确,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您的权益受损。其中: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应与身份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完全一致;
(2)联系地址和电话非常重要,应尽可能提供详细,以便瑞泰人寿能准确及时地与您取得联系。如发生变化,请及时拨打客户服务专线400-810-9339或前往瑞泰人寿办公地址办理变更。
6、瑞泰人寿采集客户信息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计算保费、核保、寄送保单、客户回访、续期提醒和寄送各种信函等。瑞泰人寿承诺未经您的同意,不会将客户信息用于瑞泰人寿和第三方机构的销售活动
7、瑞泰人寿已在下列地区设立机构:北京、上海、重庆、广东、深圳、江苏、浙江(不含宁波)、陕西、湖北。如果您所在的地区保险公司没有设立机构的,可能存在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您也可以通过瑞泰人寿客户服务专线400-810-9339进行业务查询。
8、您的电子保单将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您投保时留存的电子邮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数据电文
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制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办理理赔业务时的有效依据。电子保单信息查询方
式:您可以到保险公司指定网址http://www.oldmutual-chnenergy.com/common/onlineService/policyQuery/进行查询。如需纸制保单或保险费发票,可于保单生效后向瑞泰人寿提出申请,配送方式及收费标准如下:
配送内容配送方式收费标准
配送内容 |
配送方式 |
收费标准 |
纸制保单 |
快递 |
快递到付(以合作快递公司的实际收费标准为准) |
上门自取 |
免费 |
|
保险费发票 |
纸质发票 |
快递到付(以合作快递公司的实际收费标准为准) |
上门自取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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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发票 |
免费 |
※鉴于纸质增值税发票遗失后无法补开,建议您首选电子发票。
9、各主要业务的办理流程
(1)投保:投保人在线填写并提交投保申请,瑞泰人寿审核通过后实时承保,投保人缴费成功次日零时保单生效;
(2)保全:投保人提交保全申请,瑞泰人寿审核通过后生效。对于退保或部分支取申请,款项将退回投保人本人的指定账户;
(3)理赔:受益人向瑞泰人寿报案并提交理赔文件,瑞泰人寿受理并审核通过后向受益人支付赔款。
*详细内容参见保险合同及客服指南
10、瑞泰人寿自本合同生效日即保险单所载的保险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11、在收到投保人交纳的首期保险费后、签发正式保险单前,瑞泰人寿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2、如您在投保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请致电瑞泰人寿客户服务专线400-810-9339,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13、信息及交易安全:对于投保过程中涉及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我司通过加密传输、系统隔离、防火墙等举措,保障您的信息安全,进而也会保障您的交易安全。
14、保险金额
最低保额:10万元,超出部分按照10万元基本保险金额为单位递增。
最高累计保额:详见下表
年龄 |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武汉市,重庆市,江苏省,浙江省 |
天津市、西安、青岛、济南、厦门、福州、成都、昆明、郑州、哈尔滨、合肥、长沙、南昌、南宁、东莞 |
其他省市 |
18-40 |
300万 |
150万 |
100万 |
41-50 |
250万 |
120万 |
100万 |
51-60 |
200万 |
100万 |
100万 |
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2017年第14号)要求,我公司自2017年7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开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请您配合确认您的税收居民身份,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我公司提供《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涉税信息,否则您的涉税信息可能会被报送至监管机构,或无法继续办理投保业务。根据《管理办法》要求如您提供的相关涉税信息发生变化,请于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我公司。如有疑问,欢迎您随时拨打我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10-9339。
15、产品名称(条款名称和宣传名称)及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或报备文件编号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 |
备案编号 |
条款编码 |
瑞泰瑞和2020定期寿险 |
瑞泰人寿〔2020〕141号 |
瑞泰人寿[2020]定期寿险007号 |
瑞泰附加投保人豁免(升级版)重大疾病保险 |
瑞泰人寿〔2019〕295号 |
瑞泰人寿[2019]疾病保险024号 |
16、反保险欺诈提示:
尊敬的客户:诚信是保险合同基本原则,涉嫌保险欺诈将承担以下责任:
【刑事责任】进行保险诈骗犯罪活动,可能会受到拘役、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事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行政责任】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可能会受到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也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民事责任】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