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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新一站卓越守护-百万住院医疗保险特别约定-安盛天平
新一站卓越守护-百万住院医疗保险特别约定
1、本保险项下被保险人为28天-65周岁,身体健康符合投保告知要求的自然人;满65周岁后被保险人如选择继续投保,可连续续保至100周岁。
2、等待期: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时,等待期为30天,扁桃腺、腺样体增生、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或外科手术等待期为90天。以下情况不计等待期:1)连续投保;2)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以下几项保险责任:a)一般医疗保险金b)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c)重大疾病住院津贴。
3、免赔额:
1)本保险的免赔额为10,000元人民币。免赔额指全年免赔额,被保险人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以外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抵扣年度免赔额。不在保障范围内的费用,不可抵扣免赔额。
2)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且必须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因该重大疾病所产生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不再扣除免赔额。
3)对于2人及以上被保险人的家庭单,所有被保险人共享10,000元年免赔额。
4、赔付比例:一般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及重大疾病住院津贴的赔付比例为100%。对于一般医疗保险金及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以有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参保,但未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本保险按照应赔付金额的60%进行赔付。社会医疗保险是指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5、本保险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公司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6、一般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及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三项保障适用的就诊医院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包括如下机构或医疗服务:
(1)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部、联合医院;
(2)诊所、康复中心、家庭病床、护理机构;
(3)休养、戒酒、戒毒中心。
且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及能够提供二十四小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的能力或资质。
2)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患有恶性肿瘤,可在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其中床位费限1500元/天。但被保险人在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化学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和肿瘤靶向疗法所产生的医药费用不在保障范围内。
7、保险责任:
1)一般医疗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必须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本保险承担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限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和出院后30日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2)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必须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本保险承担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及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限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和出院后30日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3)重大疾病住院津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必须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以保险单上载明的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和最高赔偿天数为限按照以下计算公式对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重大疾病住院津贴=实际住院天数×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8、责任免除:
任何因下列直接或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5)被保险人醉酒(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6)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前所患既往症,投保材料及保险单中载明的除外疾病;
7)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输血原因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器官移植原因导致HIV感染”不在此限);
9)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11)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期间;
12)被保险人被政府依法拘禁或入狱期间;
13)被保险人从事职业运动或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竞技期间;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高风险运动期间: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冲浪、赛艇、漂流、跳伞或其他高空运动、蹦极、乘坐或驾驶商业民航班机以外的飞行器、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的独立山峰、攀爬建筑物、滑雪、滑冰、武术、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马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含训练)、替身表演(含训练)、脱险表演(含训练)、探险或考察活动(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等);
1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违章驾驶。
15)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16)扁桃腺、腺样体增生、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的疾病治疗所发生的费用,但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持续有效达九十日以后接受此四类疾病的治疗或外科手术者不在此限;
17)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所发生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18)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及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所发生的费用,但因意外所致的不受此限;
19)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产前产后检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20)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休养或疗养、医疗咨询、健康体检、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物、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物、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费用;眼镜或隐形眼镜、义齿、义眼、义肢、轮椅、拐杖、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的费用;
21)采用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所发生的费用,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的费用。
22)等待期内出现的疾病、症状或体征,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以及等待期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或其他医疗导致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23)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24)因职业病、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
9、本保险合同不承保有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
1)被保险人过去2年内投保人身保险或健康保险时,被保险公司拒保、延期、加费或者附加相关条件承保。
2)被保险人过去1年内因为以下症状请过病假或者去医院门/急诊:反复头痛/胸痛/腹痛(超过1个月)、晕厥、气急、紫绀、不明原因持续或反复发热(超过2周)、抽搐、不明原因的出血/咯血/呕血/便血或黑便(非痔疮出血)、反复呕吐、不明原因的持续或间歇性疼痛(超过1个月)、黑痣增大、皮肤或粘膜的溃疡久治不愈,不明原因持续消化不良、中重度贫血(男性Hb<11g/l,女性Hb<9g/l)、进行性加重的震颤、肌肉萎缩、运动功能障碍、进食梗噎感或吞咽困难、浮肿、黄疸、血尿、蛋白尿、性质不明的肿块/结节/肿物/赘生物/占位;消瘦(非健身原因所致的体重减轻5公斤以上)。
3)被保险人过去1年内发现健康检查结果异常(包括妇科检查异常、乳房检查异常含乳房结节)并被建议需要进一步检查、治疗、手术、或复查的。针对以上健康检查异常,如满足以下情况则为例外事项可进行投保:a)甲状腺异常:甲状腺囊肿;b)轻度脂肪肝:腹部B超提示为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c)血脂偏高:未经药物控制的情况下,甘油三脂小于4mmol/L且总胆固醇小于7mmol/L;d)高/低血压:未经药物控制的情况下,收缩压90mmHg~160mmHg、舒张压60mmHg~100mmHg;e)鼻炎、咽炎、慢性扁桃体炎、腺样体肥大、慢性浅表性胃炎;f)感冒引起的血常规检查异常;g)乳腺小叶增生无结节或囊肿,或诊断为BI-RADS1-2类乳腺增生。
10、本保险合同不承保有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
1)被保险人过往或目前患有下列疾病:(1)良、恶性肿瘤(含原位癌),癌前病变;(2)糖尿病,2级或以上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或舒张压≥100mmHg),心脑血管疾病*;(3)肝脏疾病*,肾脏疾病*,呼吸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接受过组织或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结节病;(4)癫痫,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氏病,精神病,先天性疾病,瘫痪,智力障碍,严重视力或听力障碍,中重度残疾,重症肌无力,多发性硬化;(5)法定传染病(包含甲类及乙类)*,性病,艾滋病及HIV阳性;(6)对于女性被保险人:过往或目前患有葡萄胎或其他妊娠滋养细胞疾病,宫颈不典型增生,多囊卵巢综合征。半年内存在阴道异常出血,乳头异常溢液,疼痛,糜烂或回缩,乳房表面皮肤凹陷,皱褶或皮肤收缩等症状。其中:a)心脑血管疾病是指:冠心病,心肌病、心肌梗死,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二级(含)以上,脑梗死,脑出血,脑外伤后遗症;b)肝脏疾病是指:肝炎(肝炎病毒携带者),肝硬化,重型再障性贫血;c)肾脏疾病是指:慢性肾炎、肾萎缩、肾功能不全;d)呼吸系统疾病是指: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肺结节病、间质性肺病、支气管扩张、呼吸功能不全。e)消化系统疾病是指:结直肠息肉,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或克罗恩病;f)法定传染病(包含甲类及乙类)是指:甲类(鼠疫、霍乱);乙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甲型H1N1流感、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2)2周岁以下被保险人出生时被诊断为体重低于2.5公斤,早产,窒息,发育迟缓,脑瘫。
3)被保险人过去2年内住院或被要求做进一步检查、手术或治疗。针对以上住院病史,如满足以下情况,则为例外事项,可进行投保:a)剖腹产、顺产b)鼻炎c)急性呼吸系统疾病d)单次发作已痊愈的肺炎e)上呼吸道感染住院f)急性肠胃炎、急性阑尾炎g)胆囊结石已进行胆囊切除手术h)胆囊息肉已进行胆囊切除手术且病理结果为良性i)意外受伤引起的软组织损伤j)意外住院在5天内且已痊愈,并无后遗症或器官缺损;k)新生儿母乳性黄疸无其他并发症。
11、本保险合同不承保专职或兼职从事属于以下所列种类的职业:
农牧渔业:有毒动物饲养工(蛇、蝎子、蜈蚣等)、捕鱼人(内陆、沿海)、养殖工人(沿海)、远洋渔船船员、近海渔船船员;
木材森林业:伐木工人、锯木工人、装运工人、挂钩工人、木材搬运工人;
矿业采掘业:矿工、采掘工、爆破工、海上作业人员、潜水人员、采石业工人、采砂业工人、陆上油矿开采技术员、油气井清洁保养修护工、钻勘设备安装换修保养工、钻油井工人、井下作业工;
陆运:混凝土搅拌车驾驶员、搬运工人、装卸工人、矿石车司机及随车工人、铁路货运、铁路搬运工人;
海运:救难船员、客货轮(远洋)所有随船人员;
空运:直升机飞行人员;
建筑工程:
建筑公司:钢骨结构工人、鹰架架设工人、铁工、焊工、建筑工程机械操作员、拆屋、迁屋工人、凿岩工、装饰装修工(室外)(基础装修至毛坯);
铁路公路铺设:现场勘测人员(山区)、铺设工人(山地)、维护工人、电线架设及维护工人、高速公路工程人员(含美化人员)、铁路舟桥工;
造修船业:拆船工人;
装璜:室外装璜人员、金属门窗制造工人、金属门窗装修工人安装玻璃幕墙工人、钢结构安装工、中央空调系统安装及维护人员、电梯升降机安装工人(高空)、木制家具制造工人;
测绘工程:海洋测绘工程技术人员(海上作业)、地质探测员(山区)、地质探测员(海上)、海湾港口工程人员、水坝工程人员、挖井工程人员、桥梁工程人员、隧道工程人员、潜水工作人员、爆破工作人员、挖泥船工人;
制造加工维修业:
冶金业:高炉原料工、高炉炉前工、高炉运转工、炼钢原料工、炼钢工、炼钢浇铸工、炼钢准备工、铁合金电炉冶炼工、火法冶炼工、烟气制酸工、酸洗工、金属材热处理工、焊管工、金属挤压工、铸轧工、铸管工、硬质合金成型工;
机械制造维修业:车床工、车工、铸造工、锻造工、冲压工、剪切工、金属热处理工、粉末冶金处理工、电切削工、锅炉设备装配工、铁心叠装工、铁路车辆制造装修工、制浆设备操作工、制浆废液回收利用工、焊接工、冲压工、剪切工、玻璃加工;
电机业:有关高压电之工作人员;
水泥业(包括水泥、石膏、石灰、陶器):水泥生产制造工、采掘工、爆破工、石灰焙烧工、加气混凝土制品工、装饰石材生产工、石棉制品工、金刚石制品工;
化工业:防腐蚀工、油制气工、炼焦工、焦炉机车司机、煤制气工、煤气储运工、硫酸铵生产工、过磷酸铵生产工、硫酸生产工、硝酸生产工、盐酸生产工、磷酸生产工、纯碱生产工、烧碱生产工、氟化盐生产工、缩聚磷酸盐生产工、气体深冷分离工、制氧工、工业气体液化工、二氧化硫制造工、脂肪烃生产工、橡胶生产工、化纤聚合工、其他有毒物品生产工、火药炸药业制造人员、子弹制造人员、火工品制造人员、烟花爆竹业人员;
12、本保险合同不承保专职或兼职从事属于以下所列种类的职业:
出版广告业:战地记者、广告招牌架设人员、霓虹光管安装及维修人员;
娱乐业:武打演员、特技演员、广播电视天线工、动物园驯兽师、高空杂技、飞车、飞人演员;
文教机构:飞行训练教官及学员、特殊运动班学生(拳击、摔跤、跆拳道等)、武术学校学生;
公共事业:电台天线维护人员、光缆铺设人员、高压线路带电检修工、变压器检修工、变电设备检修工、牵引电力线路安装维护工、电力设施架设人员、电力高压电工程设施人员;
服务业:高楼外部清洁工、烟囱清洁工;
公检法等执法检查机关:警务特勤、防暴警察、武警、防毒防化防核抢险员、一般事故抢险员、消防队队员;
军人:特种兵(海军陆战队、伞兵、水兵、爆破兵、蛙人、化学兵、负有布雷爆破任务之工兵、情报单位负有特殊任务者)、空军飞行官兵、空军海洋巡弋舰艇及潜艇官兵、前线军人、军校学生及入伍受训新兵;
职业运动:滑雪人员、橄榄球球员、摔跤运动员、职业拳击运动员、业余拳击运动员、马术运动员。
13、若被保险人符合如下情况,则本保单取消对被保险人30天等待期的限制
1)上年度持有其他同类的百万医疗保单(指保险责任包含但不限于一般住院医疗费用和恶性肿瘤或重大疾病住院费用),且
2)上年度保单的终止日期与本保单的生效日期无缝衔接,即本保单的生效日期为上年度保单的保险终止日期的后一天,且
3)上年度保单期间未发生保险事故、无已知保险事故未向保险公司索赔报案情况;且
4)被保险人过往或目前没有出现本保险《健康问卷》所述的症状或情形。
若被保险人在本保单生效30天内申请疾病医疗的理赔,需提供上一年的保单和上年无申请疾病医疗理赔的声明。声明如有虚假,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被保险人的理赔申请。
14、本保险每一被保险人限购壹(1)份,多投无效。
15、若被保险人自愿投保由保险公司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障利益的,则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它保险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利益的保险费。
16、若本保险为分月支付保费的,投保人交纳首月保险费后保险单生效,保险公司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即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对应的同一日;若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支付日)自动扣除其余各月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在已交保费对应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前付清该被保险人项下该保险年度剩余的所有保险费。
17、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有权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全额退还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有权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解除本合同。对于保险期间内无理赔记录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下述计算公式退还保险费:如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时选择交清保险费,退还保险费金额=已交保险费*(原保险期间-已经过的保险期间)/原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按日计算。如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时选择保费分期缴付方式,退还保险费金额=本合同的当期保险费×(1-当期实际经过天数/当期实际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对于保险期间内已有理赔记录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18、等待期后,被保险人若罹患符合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可致电服务热线95550转6享受由安盛援助服务提供的就医绿色通道(专家门诊、专家病房各一次)、远程问诊(一次)、第二次诊疗意见(一次)、基因检测(一次)、医后随访以及住院费用垫付的服务。
基因检测服务范围为全国。绿色通道及住院费用垫付服务范围为北京、上海、广州、天津、石家庄、深圳、武汉、重庆、西安、福州、长沙、厦门、郑州、济南、成都、青岛、沈阳、南京、大连、苏州、杭州、南通、温州、合肥、宁波、南宁、贵州、贵阳、南昌、桂林、昆明等全国200多个城市近1900家公立三甲医院普通部。若被保险人以有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参保并罹患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需在异地就医时,在被保险人使用社保直接结算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可享受保障范围内住院费用100%垫付服务。被保险人若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参保但在就医时无法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无法申请住院费用垫付服务。
*注:以上有关医疗服务所对应的城市和医院名单可致电服务热线95550转6查询。
19、本保险基于投保人确认被保险人过往或目前没有出现《健康问卷》所述的症状或情形而签发。如保险公司有疑义,在保险生效前或存续期间皆有权对此进行调查,投保人予以授权并同意配合。
20、本保险基于投保人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绝无隐瞒或保留任何重大事实以影响保险公司评估风险或接受本投保申请,并同意将《健康问卷》和《投保信息》作为保险公司向投(被)保险人签发保险的依据。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21、本特别约定与条款若有冲突,以本特别约定为准,未尽事项以条款为准。
加项包特别约定:
1.以下特别约定仅限“特需住院医疗保险金”保障: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二级或以上公立医院的特需医疗部、国际部或VIP部(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接受治疗的,本保险承担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其中床位费限1500元/天;
2)赔付比例:无论被保险人是否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赔付比例均为100%;
3)免赔额:与一般医疗保险金共享10,000元免赔额;若等待期后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且必须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因该重大疾病所产生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不再扣除免赔额;
4)等待期: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时,等待期为30天,扁桃腺、腺样体增生、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或外科手术等待期为90天。连续投保及因意外事故导致的特需住院医疗保险金不计等待期;
5)就诊医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或以上公立医院的特需医疗部、国际部或VIP部(但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
6)责任免除:上述第8条责任免除同样适用本保障。
7)本保障续保时需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若续保前已在本保障下申请理赔或已获得赔偿,保险公司不再接受本保障续保。
2.以下特别约定仅限“恶性肿瘤特需医疗保险金”保障: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在二级或以上公立医院的特需医疗部、国际部或VIP部(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接受治疗的,本保险承担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限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和出院后30日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其中床位费限1500元/天;
2)等待期: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时,等待期为30天,扁桃腺、腺样体增生、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或外科手术等待期为90天。连续投保不计等待期。
3)赔付比例:无论被保险人是否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赔付比例均为100%;
4)就诊医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或以上公立医院的特需医疗部、国际部或VIP部(但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
5)除特别约定第8条列明的责任免除外,“恶性肿瘤特需医疗保险金”保障亦不承保以下情形导致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a)任何职业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先天性癌症(BRCA1/BRCA2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即Wilms瘤,李-佛美尼综合症即Li-Fraumeni综合症)引起的医疗费用;
b)仅有临床不适症状,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不是恶性肿瘤的治疗;
c)被保险人接种预防恶性肿瘤的疫苗、进行基因检测、鉴定恶性肿瘤的遗传性、接受实验性治疗以及采取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手段治疗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6)本保障续保时需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若续保前已在本保障下申请理赔或已获得赔偿,保险公司不再接受本保障续保。
3.以下特别约定仅限“恶性肿瘤赴日医疗保险金”保障: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向保险公司提出赴日本治疗书面申请,经保险公司评估确认后前往日本指定医院进行治疗的(累计赴日治疗次数限10次),本保险按照70%的给付比例承担被保险人在日本接受恶性肿瘤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治疗费、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药品费、手术费等;
2)等待期: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时,等待期为30天,扁桃腺、腺样体增生、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或外科手术等待期为90天。连续投保不计等待期。
3)赔付比例:无论被保险人是否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赔付比例均为70%;
4)就诊医院:指定的日本医院(具体医院清单可致电服务热线95550转6查询);
5)除特别约定第8条列明的责任免除外,“恶性肿瘤赴日医疗保险金”保障亦不承保以下情形导致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a)任何职业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先天性癌症(BRCA1/BRCA2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即Wilms瘤,李-佛美尼综合症即Li-Fraumeni综合症)引起的医疗费用;
b)仅有临床不适症状,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不是恶性肿瘤的治疗;
c)被保险人接种预防恶性肿瘤的疫苗、进行基因检测、鉴定恶性肿瘤的遗传性、接受实验性治疗以及采取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手段治疗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d)无医生处方而自行购买的药物费用;
e)被保险人未在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指定医院发生的任何医疗费用;
f)被保险人前往赴日本治疗过程中发生的非医疗费用,包括不限于电话费用、交通费用、食宿费用、护照费用、签证费用、租赁设备费用等;
g)被保险人在赴日本治疗过程中不幸身故,遗体运回或者火化运回的费用。
6)本保障续保时需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若续保前已在本保障下申请理赔或已获得赔偿,保险公司不再接受本保障续保。
4.以下特别约定仅限“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额5万元)”保障: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90天后确诊初次罹患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保险按照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等待期: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时,等待期为90天。连续投保及因意外事故导致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不计等待期;
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a)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b)被保险人故意自伤、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c)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d)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e)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经输血原因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及“器官移植原因导致HIV感染”不在此限);
f)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g)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h)遗传性疾病(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肾髓质囊性病”及“严重肝豆状核变性”不在此限),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4)本保障续保时需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若续保前已在本保障下申请理赔或已获得赔偿,保险公司不再接受本保障续保。
5.以下特别约定仅限“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保障: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的,本保险承担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并满足以下条件的72种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1)该特定药品须由医院的医生开具处方且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药品;2)每次特定药品处方仅限治疗保险期间内且在等待期后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3)每次特定药品处方剂量不超过三十天;4)被保险人须在保险公司指定药店且须符合本保障条款中所列的“领取特定药品及申请保险金流程”进行上述特定药品的购买或领取。
2)72种特定药品包括:可瑞达,欧狄沃,乐卫玛,爱博新,拓益,多泽润,艾瑞卡,兆珂,安森珂,安圣莎,利普卓,艾瑞妮,帕捷特,爱优特,达伯舒,亿珂,佐博伏,万珂,昕泰,千平,齐普乐,益久,安维汀,安可达,格列卫,诺利宁,格尼可,昕维,瑞复美,立生,安显,齐普怡,多吉美,爱必妥,维全特,赞可达,泽珂,艾森特,晴可舒,欣杨,拜万戈,赛可瑞,泰瑞沙,恩莱瑞,泰欣生,恩度,英立达,索坦,艾坦,施达赛,依尼舒,达希纳,美罗华,汉利康,泰立沙,爱谱沙,吉泰瑞,赫赛汀,福可维,飞尼妥,易瑞沙,伊瑞可,凯美纳,特罗凯,豪森昕福,安可坦,泰菲乐,迈吉宁,则乐,英飞凡,百泽安,安加维。
3)用药保障期限:被保险人等待期后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且首次购买特定药品的日期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的,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该恶性肿瘤治疗仍未结束或者发生恶性肿瘤转移的,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日后三十日的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指定药店目前已覆盖国内250个城市1000多个DTP药店,具体药店清单可致电95550转6服务热线查询。被保险人可享受恶性肿瘤特定药品预约购药服务,除不可抗力因素(药品停产、断货或监管政策调整等)外,可最大程度确保药品供应。
4)等待期: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时,等待期为30天,扁桃腺、腺样体增生、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或外科手术等待期为90天。连续投保不计等待期;
5)赔付比例:
社保目录外药品按照100%赔付;
社保目录内药品:如果以有社保身份投保,经社保统筹部分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按照100%赔付,未能经社保统筹部分报销的按照60%赔付;如果以无社保身份投保,个人自付部分按照100%赔付(社保目录参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医药品处方开具时的有效版本为准);
6)除特别约定第8条列明的责任免除外,“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保障亦不承保以下情形导致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a)仅有临床不适症状,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不是恶性肿瘤的治疗;
b)任何职业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先天性癌症(BRCA1/BRCA2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即Wilms瘤,李-佛美尼综合症即Li-Fraumeni综合症)引起的医疗费用;
c)被保险人接种预防恶性肿瘤的疫苗、进行基因检测、鉴定恶性肿瘤的遗传性、接受被保险人发生实验性治疗以及采取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手段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d)特定药品处方的开具与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不符;
e)使用未获得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或批准上市的药品或药物;
f)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接受治疗;
g)特定药品涉及慈善援助,被保险人从慈善机构获得援助药品;
h)被保险人首次购买特定药品的日期不在保险期间内的;
i)被保险人提交审核的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该特定药品对被保险人当前的疾病状态产生有益的治疗疗效。
7)本保障续保时需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若续保前已在本保障下申请理赔或已获得赔偿,保险公司不再接受本保障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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