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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新一站卓越守护-百万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免除 -安盛天平
任何因下列直接或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5)被保险人醉酒(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6)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前所患既往症,投保材料及保险单中载明的除外疾病;
7)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输血原因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器官移植原因导致HIV感染”不在此限);
9)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11)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期间;
12)被保险人被政府依法拘禁或入狱期间;
13)被保险人从事职业运动或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竞技期间;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高风险运动期间: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冲浪、赛艇、漂流、跳伞或其他高空运动、蹦极、乘坐或驾驶商业民航班机以外的飞行器、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的独立山峰、攀爬建筑物、滑雪、滑冰、武术、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马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含训练)、替身表演(含训练)、脱险表演(含训练)、探险或考察活动(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等);
1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违章驾驶;
15)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16)扁桃腺、腺样体增生、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的疾病治疗所发生的费用,但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持续有效达九十日以后接受此四类疾病的治疗或外科手术者不在此限;
17)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所发生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18)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及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所发生的费用,但因意外所致的不受此限;
19)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产前产后检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20)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休养或疗养、医疗咨询、健康体检、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物、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物、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费用;眼镜或隐形眼镜、义齿、义眼、义肢、轮椅、拐杖、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的费用;
21)采用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所发生的费用,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的费用;
22)等待期内出现的疾病、症状或体征,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以及等待期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或其他医疗导致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23)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24)因职业病、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
上述责任免除同样适用于“特需住院医疗保险金”保障(如投保);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恶性肿瘤特需医疗保险金”保障(如投保)亦不承保以下情形导致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1)任何职业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先天性癌症(BRCA1/BRCA2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即Wilms瘤,李-佛美尼综合症即Li-Fraumeni综合症)引起的医疗费用;
2)仅有临床不适症状,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不是恶性肿瘤的治疗;
3)被保险人接种预防恶性肿瘤的疫苗、进行基因检测、鉴定恶性肿瘤的遗传性、接受实验性治疗以及采取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手段治疗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恶性肿瘤赴日医疗保险金”保障(如投保)亦不承保以下情形导致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1)任何职业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先天性癌症(BRCA1/BRCA2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即Wilms瘤,李-佛美尼综合症即Li-Fraumeni综合症)引起的医疗费用;
2)仅有临床不适症状,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不是恶性肿瘤的治疗;
3)被保险人接种预防恶性肿瘤的疫苗、进行基因检测、鉴定恶性肿瘤的遗传性、接受实验性治疗以及采取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手段治疗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4)无医生处方而自行购买的药物费用;
5)被保险人未在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指定医院发生的任何医疗费用;
6)被保险人前往赴日本治疗过程中发生的非医疗费用,包括不限于电话费用、交通费用、食宿费用、护照费用、签证费用、租赁设备费用等;
7)被保险人在赴日本治疗过程中不幸身故,遗体运回或者火化运回的费用。
“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投保)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a)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b)被保险人故意自伤、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c)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d)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e)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经输血原因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及“器官移植原因导致HIV感染”不在此限);
f)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g)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h)遗传性疾病(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肾髓质囊性病”及“严重肝豆状核变性”不在此限),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保障(如投保)亦不承保以下情形导致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a)仅有临床不适症状,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不是恶性肿瘤的治疗;
b)任何职业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先天性癌症(BRCA1/BRCA2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即Wilms瘤,李-佛美尼综合症即Li-Fraumeni综合症)引起的医疗费用;
c)被保险人接种预防恶性肿瘤的疫苗、进行基因检测、鉴定恶性肿瘤的遗传性、接受被保险人发生实验性治疗以及采取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手段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d)特定药品处方的开具与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不符;
e)使用未获得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或批准上市的药品或药物;
f)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接受治疗;
g)特定药品涉及慈善援助,被保险人从慈善机构获得援助药品;
h)被保险人首次购买特定药品的日期不在保险期间内的;
i)被保险人提交审核的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该特定药品对被保险人当前的疾病状态产生有益的治疗疗效。
j)被保险人提交审核的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该特定药品对被保险人当前的疾病状态产生有益的治疗疗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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