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i保恶性肿瘤医疗保险购买须知-阳光人寿

1.重要告知

为了使您详知所投保的保险内容并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投保之前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确认已了解保险条款的各项内容(注意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犹豫期、退保等关键信息)

2.被保险人

1)年龄在30天-7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生活,且为1-6类职业(具体以《职业类别表》为准)的自然人。续保年龄可拓宽至100周岁。

2)被保险人可为投保人本人或投保人的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公婆婆)、配偶、子女。

3)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时,必须由父母代为投保。

3.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以非续保形式投保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起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一段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续保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保障计划一的i保恶性肿瘤医疗保险合同等待期为90天。

4.犹豫期

自您收到保险合同电子保险单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保险合同,如果您认为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5.我们认可的医院

指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者二级合格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不包括以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类似功能为主要功能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除上述医院以外,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也属于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

6.保险期间和保证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计算,并在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若您保险期间届满前申请续保,保险公司将按如下约定续保本合同:

您投保本合同,自本合同生效日起6年为一保证续保期间。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保险公司按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基本医疗保险等对应的费率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本合同将延续有效。

在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您享有如下保证续保权:

1)续保保险费不因本产品的整体费率调整而改变;

2)保险公司不因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历史理赔情况而拒绝投保人的续保申请;

3)您的保证续保权不因本产品的统一停售而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不再接受续保:

1)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100周岁;

2)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本产品已停售。本合同“申请续保”指以下两种情形:

1.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自动续保方式,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保险公司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申请,则视作您申请续保;

2.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自动续保方式,但保险期间届满前您向保险公司申请续保。

7.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i保恶性肿瘤医疗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医疗费用保险金、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及恶性肿瘤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所患的既往症;

2)康复治疗或训练、休养或疗养、健康体检、遗传基因检测、隔离治疗、保健食品及用品;

3)康复治疗辅助装置或用具(包括义肢、轮椅、拐杖、助听器、眼镜或隐形眼镜、义眼、矫形支架等)及其安装,非处方医疗器械及其安装;

4)被保险人接受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研究性治疗,接受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或使用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5)免疫接种、预防接种或疫苗接种;

6)在港澳台地区或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

其他免除或减轻本公司责任的条款已通过突出显示的形式在保险合同中进行约定,请您仔细查看。

8.销售地区

阳光人寿分公司覆盖29个省、市、自治区,分别为北京、湖南、重庆、陕西、广东(含深圳)、山东(含青岛)、湖北、浙江(含宁波)、四川、安徽、黑龙江、江苏、内蒙古、云南、天津、辽宁(含大连)、河南、河北、江西、上海、山西、福建、吉林、新疆、广西、甘肃、海南、宁夏、贵州,本产品在阳光人寿设有分公司区域销售。

9.保险合同订立方式

互联网保险合同采取电子保单的形式订立,法律效力等同于纸质保单,在您完成购买后,保险公司会将电子保单发到您在投保时所填写的电子邮箱。

10.保单查询、下载、验真方式

支持三种电子保单查询及下载途径:

1)登陆阳光保险在线官网PC端(https://ygibao.com),在“我的保单”中查询并下载电子保单;

2)登陆“阳光保险在线”APP,在“我的-全部订单”中查询并下载电子保单;

3)登陆“阳光人寿”微信服务号,点击菜单“服务大厅”进入“我的保单”查询并下载电子保单。

电子保单验真途径

(1)登陆阳光保险在线官网PC端(http://epolicy.sinosig.com/digitalBill_download/pdfSealCheck_seal.action),上传验真电子保单。

11.保险单证、保险费发票等凭证的配送方式、收费标准

如需获取纸质保单,可关注“阳光人寿”微信服务号,在“服务大厅-我的保单”中,找到该保单点击进入保单详情页,点击下方“在线变更”按钮,点击“纸质保单申请”,或者拨打95510联系客服人员安排寄送,首次寄送的费用由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需获取发票,请拨打95510联系客服人员安排寄送,费用由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12.保险费的支付方式

1)使用银行卡快捷支付,只需要填写投保人本人的银行卡号、在银行预留的手机号,保险公司会进行身份验证,验证通过即可付款。如果您选择分期交费,续期保费会自动从交纳首期保费的银行卡中扣款。

2)使用微信、支付宝可以直接付款。同时需要填写投保人本人的银行卡号,续期保会从该银行卡中扣款。

13.交易安全保障措施

为了保证您账户中的资金安全,保险公司需要对您填写的银行账户进行账户验证。如使用微信、支付宝支付,会验证微信实名认证信息与您本人的信息是否一致,校验通过后可付款。

如您使用银行卡支付,需要填写投保人本人的银行卡卡号、银行预留手机号,通过银行验证后,系统扣缴保费,购买成功。

14.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个人信息、投保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您投保时填写的各项信息只作为审核投保申请及评估相关理赔申请的依据,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您填写的个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并通过防火墙隔离、数据备份等技术手段,确保您的个人信息、投保信息的安全。

15.保全办理流程

关注“阳光保险”微信号,在“服务大厅-我的保单”中,找到该保单点击进入保单详情页,点击下方“在线变更”按钮或进入官网会员中心“我的阳光”,在“我的保单”中选择相应的保全项目,根据页面提示进行操作。其他保全项目需至机构柜面进行办理。

特别说明:

您可以线上办理投保、保全、理赔等服务项目,加保、减保等部分服务项目需要线下办理。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除西藏、青海、港澳台地区外,全国各大省级行政区均有分支机构,具体分布请查询https://wecare.sinosig.com/common/customerservice/html/1679.html对于因部分地区无分支机构而出现的服务不到位的问题,您可以拨打全国统一客服专线95510,咨询客服人员,确认服务方式。

16.保单现金价值

指保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保险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保险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险合同中列明了每个保单年度末的保单现金价值,您可在收到电子保单后查看。

17.退保

1)犹豫期退保:不收取任何费用;

2)犹豫期以后退保:您会遭受一定损失,具体损失费用请查看《阳光人寿i保恶性肿瘤医疗保险条款》

3)退保方式:关注“阳光人寿”微信号,在“服务大厅-我的保单”中,找到该保单点击进入保单详情页,点击下方“在线变更”按钮,点击“退保”按钮,按照页面提示进行操作;进入阳光保险官网,在“我的阳光-我的保单”中点击“退保”,按照页面提示操作,操作完成后退保金将会在3-5个工作日内退回您购买时填写的银行卡中;您也可至机构柜面办理。

4)退保金支付方式:犹豫期退保成功后,保险公司会在3-5个工作日,通过转账的方式将保险费退回您购买时使用的银行卡中。

18.理赔要求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保险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2)填写给付保险金申请书,并根据合同的要求提供理赔所需相关证明及资料。

3)若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4)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申请人需及时补充相关证明和资料。

5)除条款规定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外,保险公司如认为必要,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进行检查或鉴定。

19.理赔服务承诺(保险金给付)

1)客户通过24小时全国统一客户服务与客户维权电话95510报案后,公司理赔人员将主动通过电话联系客户,提供专业的理赔指导,告知理赔申请注意事项及索赔所需证明及资料,并解答相关理赔问题;

2)客户提交理赔申请时,如发现申请理赔的证明及资料不齐全时,保险公司将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进行补充或完善;

3)保险公司在收齐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若30日内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保险公司将从第31日起按照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按复利计算。

20.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会向您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中免除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电子投保单、电子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保险合同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1.违反义务的后果

发生理赔时,保险公司会对投保人填写的各项信息进行核实,如果发现投保人违反了如实告知,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在刑法中还有关于保险欺诈犯罪的规定,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2.投诉渠道

如果您对保险公司的产品或服务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您可以:

1)向阳光保险官网“在线客服”反馈您的意见;

2)拨打阳光保险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和维权电话95510;

保险公司会在接到反馈后尽快帮您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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