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一站-复星联合乐享一生投保须知书-复星联合健康保险
【公司介绍及售后服务提示】
本产品由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
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由上海复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六家股东共同发起设立,于2017年1月收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复,并在广东省广州市正式开业。
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联合健康保险”)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等信息请查询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官网“公开信息披露”下的“偿付能力信息”栏目(网址:www.fosun-uhi.com)。截至当前,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监管要求。
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在以下区域设有分支机构:广东省、北京市、上海市、四川省、江苏省、重庆市。我公司暂未实现全流程线上服务,消费者所在地区我公司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能存在服务环节增加、时效相对较长等问题,但不影响保单保障权益。请投保人对此予以确认后再进行投保。
【产品名称及产品备案信息】
主险信息:

保险产品名称:复星联合乐享一生医疗保险
备案文号: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发〔2018〕156号
条款编号:复星联合健康保险〔2018〕医疗保险017号
【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及保险责任】
本产品合同保险期间以及保险金额由复星联合健康保险与投保人约定,并记载于所签发的保险合同中。
在合同有效期内,复星联合健康保险依据复星联合乐享一生医疗保险条款,承担以下保险责任,具体规定详见该产品条款:
责任类型
责任名称
基本责任/必选责任
住院医疗
特殊门诊医疗
恶性肿瘤医疗
【除外责任/责任免除】
复星联合复星联合乐享一生医疗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责任免除的相关事项,详见该产品《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说明书》或者本产品条款中“2.5责任免除”的相关描述。
【重要信息提示】
1.投保前,请投保人认真阅读:产品销售页面内容,保险条款特别是其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内容,本须知书中的各项内容,并确保投保时提供的任何资料均真实有效。
2.复星联合健康保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以所签发的保险合同为准。
3.投保人应当提供真实的投保信息,并就复星联合健康保险提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如被保险人健康和职业状况与告知内容不符或者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在保单承保后又提出补充告知,且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1)复星联合健康保险有权不同意承保或解除合同;
(2)如发生保险事故,复星联合健康保险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故意不如实告知的,不退还保险费。
4.本产品为网络销售产品,默认提供电子保险合同。
电子保险合同(简称电子保单)与纸质保险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也将作为理赔的依据。参考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5.投保人可通过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全国客服热线4006-11-7777或登录官网(www.fosun-uhi.com)及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保单查询、验真。
6.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将通过投保人预留的电子邮箱发送电子保险合同,请投保人提供正确有效的电子邮箱和联系地址。如您需要提供发票,可以联系客户经理或致电我司客服热线。
7.本产品犹豫期为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或收到本合同电子保单之日起(二者较早之日)15天。犹豫期内投保人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将扣除不超过10元工本费后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
8.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复星联合健康保险退还申请解除合同当时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存在一定损失。
9.按照监管规定,对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在犹豫期内向投保人进行回访。为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将按照监管规定,对投保人进行回访,复星联合健康保险的回访电话是021-80317777,请投保人保持电话畅通。
10.本产品有等待期:本合同自生效日起60天内(含第60天)为等待期,续保时无等待期。等待期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发生的住院或特殊门诊,以及由该次住院或特殊门诊所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均不承担保险责任。
11.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复星联合健康保险申请续保本合同。续保时,复星联合健康保险以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时的状况作为风险评估依据,不会因为被保险人个人的风险状况变化或已经产生理赔而拒绝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继续投保。
本合同期满后30日内,经投保人申请,复星联合健康保险签发保单,视同为同意续保。续保保单和上年度保单的保险期间在时间上不间断。本合同期满后30日内,因投保人未申请续保本合同或未缴纳续保保费的,视为放弃续保权利。投保人需重新申请投保,经复星联合健康保险按本保险人重新投保时的状况核保并审核同意后签发保单,且需重新计算等待期。
本产品不保证续保。如被保险人超过80周岁,或者本合同统一停售,复星联合健康保险不再接受投保人续保请求。
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损害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利益的欺诈行为,或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未按时交纳保险费,复星联合健康保险有权终止被保险人的续保权。
12.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的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欠交保险费。
若投保人在宽限期结束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次日零时起中止。
13.复星联合健康保险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包括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以及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1)位于境内,拥有合法经营执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最新公布的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定点医院的普通部(不包含其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部、联合医院),或其它合同双方约定的医院;(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4)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14.免赔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本合同中的免赔额,是指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约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合同不予赔付的部分。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且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和特殊门诊治疗的,对于因恶性肿瘤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医疗费用,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在给付保险金时,不扣除免赔额。
15.投保人在本合同期满后30日内续保本合同的,若被保险人在上个保险期间内已确诊罹患恶性肿瘤且接受住院或特殊门诊治疗的,对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医疗费用,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在给付保险金时,不再扣除免赔额。
16.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本公司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出部分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若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则本公司按照保险金的60%进行赔付。
17.为提供保险服务的需要,投保人同意授权: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可通过知悉本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信息的机构查询、获取与本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信息有关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承保、理赔、医疗信息等);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及与其具有必要合作关系的机构均可对上述信息进行合理的使用。为确保信息安全,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及其合作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并承担保密义务。本人谨此授权任何注册医师、医院诊所、保险公司、或其他拥有本人及被保险人资料、或了解本人及被保险人、或本人及被保险人将来可能求诊的组织、机构或个人,均可向复星联合健康保险或其他保险人或有管辖权的司法部门提供所了解的关于本人的资料和信息。本授权文件的复印件与正本拥有同样的效力。
18.本人同意并授权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在中国法律允许或要求的范围内,基于保护客户权益、提供优质服务以及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落实监管部门及其它客户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要求目的,将本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个人信息、保单信息、理赔信息,根据本保险合同之需要而查询和收集的相关信息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可能涉及的保单信息、医疗信息提供给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银保信”)、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其分支机构、其他合法第三方公司,进行信息真实性验证、信息管理和合理利用。
19.根据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为了配合反洗钱工作,对于保险费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有义务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届时将会要求投保人预留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20.本产品只支持“仅为中国税收居民”的客户投保,不支持“非居民”和“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客户投保。请投保人认真确认本人税收居民身份符合条件后再选择投保。
中国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境内居住满183天,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达183天及以上。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及纳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
军人、武装警察默认为是“仅中国税收居民“。
21.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全国服务(咨询、投诉)电话为4006-11-7777。
注:该文件是PDF文件格式,需要用Adobe Acrobatr软件阅读。
如果您无法阅读,请点击这里下载并安装该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