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合同签收之日起,有十五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十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电子保险合同不扣除工本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说明】如果您在规定的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申请的,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申请时起本保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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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保障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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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说明】根据《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90号),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 (一)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二)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但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该项为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不计算在前款规定限额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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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若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说明】 1.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付责任。 2.本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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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支付保险费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说明】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超过约定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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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的除外。
【说明】请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十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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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申请使用保单质押贷款功能。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在犹豫期后办理保单质押贷款。累计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贷款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我们会参考贷款市场利率水平、公司资金成本、保险资金运用水平、公司流动性状况等因素并根据不同产品类型、产品定价利率等综合确定保单质押贷款利率。 我们会在保单质押贷款到期前向您发送还款通知,您应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贷款本息。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若在保单质押贷款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未还贷款的本金及利息。 当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说明】如果您办理了保单贷款业务,若在保单质押贷款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未还贷款的本金及利息。 请您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及时限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当未还保单贷款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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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偿还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说明】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保险合同效力。自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如在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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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特别是免除责任条款。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您投保时应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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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按周岁计算的真实年龄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说明】您应当如实申报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由于您未如实申报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或性别,导致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按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与实际有所偏差,本公司有权按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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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请您确认投保前已详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上述免除保险人责任说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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