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投保须知-太平财险
一、承保公司
1、本产品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保,目前在北京、上海、广东、深圳、大连、天津、江苏、苏州、浙江、河南、山东、湖北、四川、湖南、重庆、青岛、山西、陕西、福建、安徽、辽宁、河北、云南、贵州、宁波、黑龙江、广西、厦门、内蒙古与江西等地设有分公司。本产品在保险公司上述设有分支机构的地区销售,若您身处保险公司未设分公司的地区,后续服务可能会因地域原因收到影响。
2、本产品适用条款为《无忧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8版)》(注册编号为:C00002632312018051413562),《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注册编号为:C00002632522018082412631),《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2019版)》(注册编号为:C00002632522019070220451),投保前请阅读保险条款,并特别就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进行详细了解,确认接受条款的全部内容。
3、投保人为18-65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生活自理能力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如投保计划六(100万元意外伤害保额),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存在精神、行动障碍或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肢体瘫痪、3级高血压(血压值高于180/110mmHg)则不在承保范围。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6个月-65周岁;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6个月-9周岁,仅可购买计划一(10万元意外伤害保额)、计划二(20万元意外伤害保额);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10周岁-17周岁,仅可购买计划一(10万元意外伤害保额)、计划二(20万元意外伤害保额)、计划三(30万元意外伤害保额);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59周岁,可购买计划一(10万元意外伤害保额)-计划六(100万元意外伤害保额);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60周岁-65周岁,仅可购买计划一(10万元意外伤害保额)、计划二(20万元意外伤害保额)、计划三(30万元意外伤害保额)。
4、投保份数:每一被保险人在有效保险期间内,仅限壹份。
5、保险期限:本产品保险期限为一年,保单生效时间为投保并成功缴纳保费的第7日零时。
6、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身故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其他保险责任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7、本产品赠送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确诊罹患2019新型冠状病毒(简称2019-nCoV)感染的肺炎,并因此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责任。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须由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制定的医院或国家正式卫生检疫机构确诊。在保单生效之前确诊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以影像学诊断提示为准),不属于责任扩展的范围。
8、本保险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责任是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保单年度内,扣除免赔额100元后按100%进行赔付。其中北京平谷、密云、怀柔、河北三河、承德市兴隆县的所有医院、天津滨海、静海地区、吉林四平地区、山东省栖霞市、山东省金乡县、四川省宜宾市所属医院、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四川省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吉林省通化市人民医院、河南通许县中医院、辽宁铁岭、福建省南平市、河北青龙县、廊坊、山东禹城、河南省焦作市及河南省信阳市的所有医院发生的治疗费用及住院津贴费用除外。
9、意外住院津贴每次事故绝对免赔3天,每次事故最高赔付30天,保单全年累计最高赔付90天。
10、本保险仅承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发生的意外。
11、本保险产品承保职业类别以保单载明的为准,如客户从事风险高于其保单载明职业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不属于承保责任,职业类别明细详见《太平职业分类表(2020版)》。
12、如被保险人投保时已有或正在向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申请投保其他意外伤害保险,且各类意外身故责任(不包括航空意外险保额)的累计保额超过人民币100万的,则不能投保本产品,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并退还全额保费。
13、本保单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中,若被保险人因溺水、驾驶或乘坐机动车发生单车事故或从层高3楼或10米以上的高空发生坠落导致死亡或残疾,保险人对于此情形下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和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不予以赔付。
14、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需要24小时之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对于延迟报案导致无法确定责任事故性质的,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15、若投保计划四(40万元意外伤害保额)、计划五(50万元意外伤害保额)、计划六(100万元意外伤害保额),理赔时需提供被保险人的相关收入证明。包括提供被保险人投保年度或上一年度纳税收入等相关证明(税单),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年度应税收入的10倍应高于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申请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的日应税收入的80%应高于意外住院津贴保额,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16、根据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90号】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10周岁以下不超过20万元,10周岁到18周岁之间不超过50万元,但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除外不受此限制。
17、保单形式:本保险提供电子保单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保密协议:保险公司承诺未经您的同意,不会将您的信息用于其他人身保险公司和第三方机构的销售活动。
19、保单查询:保单承保后,投保人可拨打太平官方客服电话95589查询保单信息、验证保单。您也将收到承保成功的短信,并通过太平官网查询保单:http://ectp.tpi.cntaiping.com/TPEBizWeb/pages/B2C/show/dentistryShow.do
20、电子发票:您可以通过以下入口,下载电子发票:
http://ectp.tpi.cntaiping.com/TPEBizWeb/pages/B2C/policyCheckTrue/verify.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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