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惠健康医疗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和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4)被保险人醉酒(见释义6.19),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释义6.20);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6.2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6.22)、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6.23)的机动车(见释义6.24);
(6)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释义6.25)、跳伞、攀岩(见释义6.26)、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翼或者滑翔伞、探险(见释义6.27)、摔跤、武术比赛(见释义6.28)、特技表演(见释义6.29)、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释义6.30)不在此限;
(9)被保险人参加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10)既往症(见释义6.31),但被保险人告知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承保的除外;
(11)遗传性疾病(见释义6.3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6.33)(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2)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6.34)、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3)不孕不育治疗、避孕、节育(含绝育)、子宫体腔内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者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4)疗养、康复治疗(见释义6.35)、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特定牙齿治疗(见释义6.36)、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5)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释义6.37)、药物过敏等导致的伤害;
(16)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经患有恶性肿瘤--重度或者已出现恶性肿瘤--重度的体征/症状的,但投保时本公司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
医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者二级以上的社保定点医院(不含医院的特需医疗、国际医疗、贵宾医疗、外宾医疗或者相类似的部门和科室),不包括以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类似功能为主要功能的医疗机构。
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者重新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因意外伤害(见释义6.5)以外的原因接受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日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治疗,无论治疗时间在等待期内还是等待期外,该次治疗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接受治疗的,保险责任无等待期。续保或者经本公司同意进行保险产品转换而投保本产品的,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续保:本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本合同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前30日(含第30日)内,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并获得新的保险合同。新的保险合同具体生效日以保险人另行签发的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续保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不超过100周岁。
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本合同之外的商业性保险、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政府主办补充医疗及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得到了部分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